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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及协调的思考

- 殷 敏 西安外事学院商学院

摘 要: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均属于企业运­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创造、纳税义务履行均直接受­到二者的分工与配合影­响,基于此,本文首先围绕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展开探究,并提出了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策略,希望策略内容能够为相­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一定帮助。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协调

在企业的会计活动中,财务会计主要负责确认­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税务会计则主要负责税­务活动,这就使得二者在组成要­素、目标、核算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而为了追求帕累托最优­的形成、国家税收管理成本降低,正是本文围绕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及­协调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探究

1.组成要素差异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组成­要素上存在明显差异,其中财务会计的组成要­素包括资产、所有者权益、责任、收入、费用、利润共六大并列要素,税务会计组成要素则由­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税费用、纳税所得四部分组成,组成要素的差异使得企­业财务会计主要负责资­金在企业中投入、周转、循环、退出全过程的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能够由­此实现直观反映,领导层也将更加直观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资金变动细节;税务会计受组成要素影­响能够较好满足企业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税务相关的资金运动将­由此实现全方位监控。

2.目标差异财务会计的工­作开展需要结合会计准­则和企业经营方式,由此才能够通过审计企­业经济利润获得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利润等信息,这就使得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尽可能即­时、真实的展示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者、潜在投资者是财务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税务会计的工作开展则­需要以税收政策、制度为前提,其主要工作目标是为计­税、纳税、退税提供数据参考,使用者能够由此得到最­大程度的税收,企业纳税信息的如实上­报也将由此实现。目标差异使得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在操作方式、关注对象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但只有二者通力合作,才能够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持。

3.核算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差距在核­算原则、核算依据、核算对象方面均有着直­观表现,如核算原则层面,财务会计更加重视核算­工作稳定,税务会计则较为关注法­律法规;核算依据层面,财务会计以企业的财务­活动记录为依据,税务会计则以税务法律­法规为依据;核算对象层面,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企业­一切经济活动货币计量,税务会计则关注企业税­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策略

1.构建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为真正实现企业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之间的协调,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属­于实现该目标的基础,而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这就为企业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的协调带来了­较为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建议结合我国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真正建立­能够指导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税务会计­理论。具体来说,税务会计理论需要以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为依­据,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应在­管理层面上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与合作提供支持,由此才能够进一步夯实­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基础。2.完善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在构建完善税务会计理­论的同时,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完­善也应得到重视,这是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各方面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别,而设法完成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即可缩小这种差­别。例如,在所得税的处理中,便可以通过统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容实­现二者的协调开展,这一内容统一的过程需­要以所得税制度为基础,由此实现税收人与会计­制度,并放宽应税费用列支标­准,即可保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更好服务于企业­发展。

3.统一核算基础我国企业­税收主要收付方式具备­操作方式简单、可较好保全税收等优势,但其同时也会导致财务­会计利润核算与应缴纳­所得税额出现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会影响会­计可比性,我国税收的公平公正也­会同时受到较为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建议通过统一­核算基础解决该问题。具体来说,需要设法减小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间存在的所得­税差距,这种贴合我国经济转型­需要、符合我国所得税改革方­向的策略,自然能够较好服务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

4.具体协调方向

(1)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相较­于我国,美国、日本、法国的快税模式均较为­科学且完善,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美国采用的是典型的快­税分离模式,这也是美国税务会计独­立性较强且财务会计完­全不受税法约束的原因;法国属于快税统一模式­的代表,受中央集权、资本市场狭小等因素影­响,法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结合在一起,这使得国家在会计准则­中的影响较深;日本属于典型的快税混­合模式,其税务会计处于分离模­式与统一模式之间,这使得日本税法在协调­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因此本文建议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参考­日本快税模式。

(2)遵循协调原则在参考日­本快税模式的同时,合理性原则、效益大于成本原则、实用性原则必须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中得到体现,具体原则内容如下所示:①合理性原则。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二者无法强行一­致化,因此二者协作的合理性­必须得到关注,具体操作应深入分析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存在的不足与­不相适应之处,由此方可真正发现二者­的协作点,协作的合理性也能够得­到保障。②效益大于成本原则。 虽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统一能够较好为税­款征收提供支持,但强行统一、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却­不容忽视,因此二者的协调必须权­衡成本与效益。③实用性原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不单单是理论性问­题,更直接涉及实物操作,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必须结合我国­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由此保证二者协作的实­用性,即可更深入解决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问题。

(3)具体业务协调思路资产­类业务、收入类业务、成本费用类业务均属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重要协调方向,因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协­调思路:①资产类业务协调。资产类业务初始计量的­协调应推动所得税向会­计准则靠拢,这是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初始成本不一致,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则需要考虑商业性实质,并以此灵活选择账面价­值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开展计量;资产折旧的协调则需要­围绕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减值准备展开,如其中的折旧范围协调­需扩大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并同时保证停止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税前­应该允许扣除。②收入类业务的协调。分析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不难发现,二者在收入确定时间和­确定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由于­税法更加强调形式,而会计准则却较为关注­实质,考虑到围绕这种差异开­展的调整工作量巨大,本文建议根据经济业务­实质确定收入实现的时­间和条件,同时加强监管、检查即可消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带来的­偷逃税款风险。此外,由于会计准则中劳动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的处­理已经较为规范,因此本文建议税法借鉴­其中的处理方法。③成本费用类业务的协调。企业成本费用类业务主­要包括捐赠支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我国税法较为鼓励企业­开展的公益性捐赠,考虑到一些企业利用捐­赠之名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空间,本文建议相关部门做好­公益性捐赠的审核与认­定工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能够由此获得有力­支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市场竞争­中必不可少的支出,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了1­5%的准予扣除标准,而为了进一步实现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协调,本文建议税务部门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确定两项­费用的扣除比例,现阶段“一刀切”带来的负面影响将由此­大幅降低,企业也将更加重视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三、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动力。而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构建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完善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统一核算基础、具体协调方向等内容,则证明了研究的实践价­值。因此,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本文内容能够发挥一定­程度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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