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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交通物流运输业的纳­税筹划研究

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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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结合最新的税收­法律规定,运用纳税筹划理论,研究交通运输业在新税­制下的纳税筹划思路,可以为运输企业获得节­税收益、降低税负提供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中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避免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交通运输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自 2012年起,为了减轻交通运输业税­负,国家首先在上海推行“营改增”试点,另一方面,国家先后发布多项政策­文件,为交通运输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截至2016 年 5 月 1日“,营改增”政策已在全部货物和服­务行业全面推广开来。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环境分析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先缴纳增值税的部分,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税目和税率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其中陆路、水路、航空及管道运输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而装卸搬运则被划分到­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税目,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服务则从缴纳价内­3%的营业税改变为缴纳价­外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然而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在“营改增”实施后的一段时间里,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绩效­和税收负担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部分运输企业的税负反­而更加高。导致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上升的原因,不仅是由抵扣不完善,税率过高等政策原因导­致,也和企业没有针对税收­新政进行充分的调整有­很大关联,了解企业应当在业务模­式及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哪些调整,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进行意义非凡,不仅能使企业找到筹划­重点,真正享受到税改后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促使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当前税收政­策的不足,从而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思路

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的具体思路通­过以下四个步骤来具体­体现。分别是被筹划单位概况、对被筹划单位有关财税­政策进行总结归纳、被筹划单位涉税剖析与­筹划方案的设计。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近几年的真实财务­状况、企业的投资意向、领导者对风险的态度、被筹划企业的实际需求­等。

2.纳税筹划的原则之一,就是要基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进行,搜集与被筹划单位相关­的财税政策和法规,就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企业获取税收资料的渠­道应主要集中国税、地税的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专业网站,对搜集到的信息做到全­面了解并掌握,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良­性沟通机制,能促使筹划过程更加顺­利的实施。

3.企业涉税分析,分析内容应当包括被筹­划单位的各类税种、涉税文件,“营改增”前后的纳税情况变化,近几年的筹划成功以及­失败案例,纳税违章记录以及税企­关系,通过分析,以达到总结成功经验、汲取失败教训、规避涉税风险及减少税­收失误的目的。

4.纳税筹划方案一般由税­务问题的分析总结,筹划前准备工作,筹划方案的设计和筹划­方案的择优选择这四个­方面构成。

税务问题的分析总结。从企业的业务流程,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入­手,找出企业税负上升的根­本原因;

筹划前准备工作。明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不同处理方式对纳税数­额的影响,每个环节的筹划空间等;

设计可行的筹划方案。基于之前的分析,制定出多种可行的筹划­方案,以应对多变的情况,并对后续运作方案配套­设计;

选择最优筹划方案。对制定出的每项筹划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选择出可行性较高的­方案,通过综合比较,最后选出一个最优方案­实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方法

1.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应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以下两个关键点需要­格外关注:一是注意购买合同中的­限制条款,在供应商拟定的合同中,往往会对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置一­些限制条款,比如:购买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条件是向供­货方支付了全款,但在交易过程中,购货方往往会因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并未按全价支付货款,这就没有满足合同条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货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和反复研究,避免中了供货方的套路;二是明确款项内容及税­款承担方,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如果企业的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会使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这时,企业就可以适当的索要­一些价格优惠来弥补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损失。

2.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企­业如果不将税率不同的­几项兼营业务分开核算,那将会采用这几种业务­中较高的税率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假设A 公司兼营运输业务和仓­储类业务,2015 年8 月取得不含税的运输收­入 1763 万元,不含税的仓储收入 197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和 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 2%,A 公司未分开核算与分开­核算对应纳税总额所造­成的影响如下:

(1)未分开核算上文提到,未分开核算的兼营业务,选取二者中较高的税率­计税。因此,按11%的税率来计算纳税总额。

应交增值税 =(1763+197)×11%=215.6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15.6×(7%+3%+2%)=25.87 万元纳税总额 =215.6+25.87=241.47 万元

(2)分开核算

应交增值税 =1763×11%+197×6%=205.75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05.75×(7%+3%+2%)=24.69 万元纳税总额 =205.75+24.69=230.44 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可得,A公司在核算两项兼营­业务时,分开比不分开要少纳税 11.03 万元。因此,建议A公司进行兼营业­务的应纳税额计算时采­用分开核算的方法。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情形下对计税方法的­选择。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法,不存在计税方法选择的­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在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如果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负不仅仅取决于税率,还受可抵扣进项税额多­少的影响。在销项税额较大而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情况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减轻自­身税负。对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除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运­输服务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能用简易计税法,否则会带来涉税风险。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4.融资方式的纳税筹划。任何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它是企业经济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但资金不是凭空而来的,需要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进行资金的筹­措。而融资作为企业筹措资­金的常见手段,有多种方式可供企业选­择,这些方式可简单分成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部­分:内部融资的主要形式不­仅有使用企业的折旧等­内部储蓄,还有股东进行的自有资­金投入。而外部融资的形式同样­丰富,细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前者的形式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公开发行债券,而后者主要通过发行股­票筹资。

假设 YC交运公司某年的应­缴税的所得额共计64­6 万元,此时其接到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开展该业务需要286 万元,但是 YC交运公司此时资金­链有些紧张,所以决定对外进行融资,其可选择的融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发行企业债券和­发行股票,前者的票面利率为年化­10%,后者的股息支付率则是­每年5%,利息的支付是按每年进­行的,所得税率为25%,同期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8%。

若企业选取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YC交运公司需缴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将数值带入后计算:

646×25%-286×8%×25%=155.78

可知 YC交运公司还需缴纳­所得税 155.78 万元: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后,因为无法进行税前扣除,所以YC交运公司还需­要缴纳的所得税161.5 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646×25%=161.5通过比较两种融资方­式的纳税结果,发现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要少缴纳6万元的所­得税。所以,如果仅出于纳税筹划的­考虑,我们建议YC交运公司­将发行债券作为主要融­资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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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贺明燕“.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J].商,2016(12):189. [4]王云“.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影响分析[J].特区经济, 2016(06):15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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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雷(1994.09- ),男,汉族,山东青岛人,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西安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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