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交通物流运输业的纳税筹划研究
于雷
摘要“: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结合最新的税收法律规定,运用纳税筹划理论,研究交通运输业在新税制下的纳税筹划思路,可以为运输企业获得节税收益、降低税负提供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中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避免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交通运输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自 2012年起,为了减轻交通运输业税负,国家首先在上海推行“营改增”试点,另一方面,国家先后发布多项政策文件,为交通运输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截至2016 年 5 月 1日“,营改增”政策已在全部货物和服务行业全面推广开来。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环境分析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先缴纳增值税的部分,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税目和税率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其中陆路、水路、航空及管道运输按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而装卸搬运则被划分到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税目,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服务则从缴纳价内3%的营业税改变为缴纳价外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然而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在“营改增”实施后的一段时间里,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绩效和税收负担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部分运输企业的税负反而更加高。导致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上升的原因,不仅是由抵扣不完善,税率过高等政策原因导致,也和企业没有针对税收新政进行充分的调整有很大关联,了解企业应当在业务模式及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哪些调整,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进行意义非凡,不仅能使企业找到筹划重点,真正享受到税改后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促使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当前税收政策的不足,从而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思路
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的具体思路通过以下四个步骤来具体体现。分别是被筹划单位概况、对被筹划单位有关财税政策进行总结归纳、被筹划单位涉税剖析与筹划方案的设计。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近几年的真实财务状况、企业的投资意向、领导者对风险的态度、被筹划企业的实际需求等。
2.纳税筹划的原则之一,就是要基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进行,搜集与被筹划单位相关的财税政策和法规,就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企业获取税收资料的渠道应主要集中国税、地税的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专业网站,对搜集到的信息做到全面了解并掌握,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良性沟通机制,能促使筹划过程更加顺利的实施。
3.企业涉税分析,分析内容应当包括被筹划单位的各类税种、涉税文件,“营改增”前后的纳税情况变化,近几年的筹划成功以及失败案例,纳税违章记录以及税企关系,通过分析,以达到总结成功经验、汲取失败教训、规避涉税风险及减少税收失误的目的。
4.纳税筹划方案一般由税务问题的分析总结,筹划前准备工作,筹划方案的设计和筹划方案的择优选择这四个方面构成。
税务问题的分析总结。从企业的业务流程,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入手,找出企业税负上升的根本原因;
筹划前准备工作。明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不同处理方式对纳税数额的影响,每个环节的筹划空间等;
设计可行的筹划方案。基于之前的分析,制定出多种可行的筹划方案,以应对多变的情况,并对后续运作方案配套设计;
选择最优筹划方案。对制定出的每项筹划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选择出可行性较高的方案,通过综合比较,最后选出一个最优方案实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方法
1.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应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以下两个关键点需要格外关注:一是注意购买合同中的限制条款,在供应商拟定的合同中,往往会对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置一些限制条款,比如:购买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条件是向供货方支付了全款,但在交易过程中,购货方往往会因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并未按全价支付货款,这就没有满足合同条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货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和反复研究,避免中了供货方的套路;二是明确款项内容及税款承担方,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如果企业的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会使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这时,企业就可以适当的索要一些价格优惠来弥补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损失。
2.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企业如果不将税率不同的几项兼营业务分开核算,那将会采用这几种业务中较高的税率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假设A 公司兼营运输业务和仓储类业务,2015 年8 月取得不含税的运输收入 1763 万元,不含税的仓储收入 197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和 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 2%,A 公司未分开核算与分开核算对应纳税总额所造成的影响如下:
(1)未分开核算上文提到,未分开核算的兼营业务,选取二者中较高的税率计税。因此,按11%的税率来计算纳税总额。
应交增值税 =(1763+197)×11%=215.6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15.6×(7%+3%+2%)=25.87 万元纳税总额 =215.6+25.87=241.47 万元
(2)分开核算
应交增值税 =1763×11%+197×6%=205.75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05.75×(7%+3%+2%)=24.69 万元纳税总额 =205.75+24.69=230.44 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可得,A公司在核算两项兼营业务时,分开比不分开要少纳税 11.03 万元。因此,建议A公司进行兼营业务的应纳税额计算时采用分开核算的方法。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情形下对计税方法的选择。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法,不存在计税方法选择的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在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如果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负不仅仅取决于税率,还受可抵扣进项税额多少的影响。在销项税额较大而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情况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减轻自身税负。对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除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运输服务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能用简易计税法,否则会带来涉税风险。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慎重选择计税方法。
4.融资方式的纳税筹划。任何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它是企业经济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但资金不是凭空而来的,需要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进行资金的筹措。而融资作为企业筹措资金的常见手段,有多种方式可供企业选择,这些方式可简单分成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部分:内部融资的主要形式不仅有使用企业的折旧等内部储蓄,还有股东进行的自有资金投入。而外部融资的形式同样丰富,细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前者的形式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公开发行债券,而后者主要通过发行股票筹资。
假设 YC交运公司某年的应缴税的所得额共计646 万元,此时其接到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开展该业务需要286 万元,但是 YC交运公司此时资金链有些紧张,所以决定对外进行融资,其可选择的融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发行企业债券和发行股票,前者的票面利率为年化10%,后者的股息支付率则是每年5%,利息的支付是按每年进行的,所得税率为25%,同期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8%。
若企业选取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YC交运公司需缴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将数值带入后计算:
646×25%-286×8%×25%=155.78
可知 YC交运公司还需缴纳所得税 155.78 万元: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后,因为无法进行税前扣除,所以YC交运公司还需要缴纳的所得税161.5 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646×25%=161.5通过比较两种融资方式的纳税结果,发现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要少缴纳6万元的所得税。所以,如果仅出于纳税筹划的考虑,我们建议YC交运公司将发行债券作为主要融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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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雷(1994.09- ),男,汉族,山东青岛人,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西安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