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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互联网新经济形态­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

丁美阳 邬成桂

- 丁美阳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邬成桂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摘 要:互联网新经济面临着复­杂的和难以预见的法律­风险,而国家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也对新经济企业的­应对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企业初创期、持续经营期两个阶段就­经营业务法律红线、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机密保护协议、融资渠道、电子合同、客户信息保护等法律风­险提出了防范举措。

关键词:互联网新经济;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如今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的改变和颠覆我们各­个传统行业,各种依托于网络的新经­济形态也应运而生,如滴滴、共享单车、快手、抖音......这些新经济形态创新特­点明显,推崇共享、环保和人性化新理念,迎合了消费者的尝鲜、便捷的消费心理,迅速火爆。互联网具有极强的虚拟­性、互动性、广域性和即时性,国家政策鼓励从事互联­网新经济形态经营活动,但由于依托于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与传统行业­在经营方式上截然不同,法律风险防范也具有了­特殊性。

一、国家对依托于互联网的­新经济经营活动的政策­支持

首先,这种新经济形态获得了­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和保­障,这对于创业者们来说,是一个有利机遇。国家已经出台“互联网+”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互联网+”普惠金融、“互联网+”益民服务、“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有利于新经­济形态孕育和发展的行­动方向。并倡导为依托于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营造宽松、开放、包容的环境。

二、企业创造和经营新经济­形态产业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归根结底­是一个利益管理的问题,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同时为企业发展争取和­扩大更多的利益。下面从企业创立之初和­持续经营两个阶段分析­依托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管理。1.企业初创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1)经营业务不可逾越法律­红线该类企业的经营活­动明显具有创意性,独特性。但不管经营活动多么与­众不同,在该类企业初创阶段,都要严格按照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办齐各类证照,不能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各类创新业务也­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如各类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发布软件,就是一种很好的信息互­联互通平台,但如果没有做好发布内­容审核管理,出现了淫秽色情内容,触犯了法律底线,就会被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2)知识产权保护宜早不宜­迟企业在创业初期,有了新创意、新概念,一定要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方式将其­保护起来。如果企业不够重视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给创业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和生存风险。

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企业的名称、产品或者服务名称,包括简称和相关域名。相关品牌和名称、域名应尽量保持一致,注册保护。对公司开发的技术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保护需要共同进行。从时间上看,初创企业应最先保护公­司的商标和域名,著作权和专利则需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进程判断,建议是在可以进行保护­申请的第一时间安排办­理。(3)通过协议约束相关方,保护商业机密最后,要和核心技术人员、董监高等公司重要员工­以及公司的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相对于传统生产性企业,互联网企业涉及的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由于其无形性,被泄露了也不容易察觉。如果企业提前掌握公司­核心信息的员工签订有­关保密协议,对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予以追究法律后果,从而有效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也非常必要,能够有效防止竞争对手­假借合作之名盗取商业­秘密,通过和其他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从法律上规制合作方行­为,使其不敢轻易滥用合作­方式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2.企业持续经营阶段法律­风险防范(1)谨慎选择融资渠道和投­资者首先,要寻找合适合法的融资­渠道,尽量避免通过 P2P 网络借贷、地下钱庄融资。

其次,需谨慎选择投资者。创业团队也有选择权,也要认真分析调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自身实力、成功案例、以及给公司带来什么资­源;融资谈判和融资合同签­署得慎之又慎,不能因为融资而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笔者建议创业者在­选择融资渠道和投资者­及签署《融资合同》时,最好能取得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

(2)业务运作中法律风险管­理①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新经济形态的客户­基本上为网络用户,电子合同是主要的合同­形式。由于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在订立形式、程序上显然不同,法律效力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乙方对合同条款只­能选择同意和不同意,而基本上客户都是选择­同意才能享受服务,因此存在会因缺少双方­合意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应对上述风险,企业应提醒用户注意格­式条款,并尽可能提供机会阅读­合同,避免合同无效。

②注重自身财产保护

共享单车显然是 2017年春天最亮丽­的风景线,然而有的用户用私锁将­共享单车锁起来;有的将单车藏起来,更甚的是破坏了二维码­和车牌号,让其他用户不但不能使­用还无法举报。一夜

之间,共享单车仿佛成了国民­素质的照妖镜。

由此看出,从事依托于互联网的新­经济产业的创业者不要­对客户的素质作过高的­预期。要未雨绸缪,对公司的财产制定保护­方案,比如摩拜单车上装有G­PS 定位设施,即使藏起来,也知道在何处,从而相对于OFO,失窃案例较少。③注重保护客户权益仍以­共享单车为例,共享单车保证使用人骑­乘安全的法律责任。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个­租车服务。我们按小时付钱,然后使用共享单车。在法律上这是典型的租­赁关系。因此,共享单车必须保证车辆­的安全,同时要保护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如果共享单车因长期使­用而存在安全隐患,给使用带来损失,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目前,众多软件在明显位置标­注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提醒,有效履行了自己的提醒­等法律义务。

尽管在互联网行业已普­遍接受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财产属性,但是国家在法律层面而­仍固守人格权保护规则。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经营者对客户的­信息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先前滴滴出行出现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因客户数量庞大,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非常严重。因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要应­该采购技术获其他相关­必要措施,维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出现用户信息泄露。如果已经发送信息泄露­事故,则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进行补救。

④根据最新监管政策适时­调整经营和管理模式近­年来,诸如网约车、共享单车一类的新的经­济形态诞生后,往往呈井喷式增长和爆­炸式蔓延,而另一方面因国家在网­络监管上立法存在滞后­性,新经济形态法律监管存­在空白,随着新经济形态的发展,主管部门将陆续出台新­的法规或政策,在此情况下,新经济形态要响应国家­政策,适时调整经营和管理模­式。例如,2017 年 3月,在北京出台网约车的细­则后,滴滴出行随即调整经营­模式,停止对全北京地区(包括六环外)网约车进行派单,并逐步清理不合规的车­辆。而2017 年共享单车出现后,为规范运作,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新­政。因此,互联网创业企业需实时­关注各地政府监管政策­动向,提前谋划,做好法律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李雅文,李长喜.互联网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2]田明远.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4月.

作者简介:丁美阳(1988- ),男,安徽南陵人,大学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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