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许沁怡 张春玲 张颢藩 华北理工大学
摘 要:当前“互联网+”这一新兴模式发展迅猛,其中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跳出了时区跨度和地域方位的限制,发展势头强劲,交易规模迅速攀升。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税收征管办法管理难度较大。且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双方均是个人,存在着纳税遵从度相对较低、交易数据信息获取难度较大的问题。因此,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具有极大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商业”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因其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所以市场广阔,利润丰厚可观。《2017年世界电子商务报告》中讲到,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2017 年网民规模达 7.72 亿人,预计 2018 年有16亿人至少在网上购物一次,占所有互联网用户的50%以上。同时,各类电商平台也纷纷成立,数量众多。
消费者对消费者的C2C模式购销主体均为个人的商品买卖模式,这在传统商业模式中发生极少。但在“互联网+”背景下,此模式成为了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对此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基本属于缺失状态,所以本文针对此模式进行研究讨论,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征管的现状
1.利益相关者对 C2C税款征收持不同看法
C2C模式下的销售商与消费者均不支持进行税收征管。目前而言,C2C模式下销售商未进行正常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占了绝大多数。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价格竞争优势丧失等原因,使得销售商极力反对进行税收征管。同时,消费者也出于担心转嫁税负的的原因,对此持反对态度。但是传统商业从业者则强烈呼吁政府实行公平纳税,营造实体销售商与网络销售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政府部门对 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处于摸索阶段
2015 年 5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专门统一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映出当前对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因未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容易造成征纳风险。C2C电子商务的特点之一是活动性、灵活性比较强,如果不主动进行注册登记,税务部门难以对其税务管辖地进行有效界定,难以将个人网上店铺纳入税务管理范畴,认定C2C电子商务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和税收管辖属地方面所面临的困难重重。同时,税务机关对C2C 销售商的后续管理也是一大难题,因第三方无法查询网店的一系列注册信息,并且同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目前税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查实并统计。
3.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由于 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双方均是自然人,主动依法交税的情况很少见,造成了税收流失严重。中央财经大学电商税收研究报告中显示,在 C2C电子商务模式中少缴税收额于 2012年至 2016年间不断增加。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例,报告经过与实体店比较,测算出 2015 年 C2C 电商少缴税额介于 436.6 亿元至 614.33 亿元之间,预测了 2018 年少缴税数额可能会逾
1000 亿元。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存在的问题(1)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心态。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借此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在 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因为法规缺失、税收监管困难,税收遵从度较低。
(2)税务机关掌握税收相关资料和偷税漏税的证据操作性不强。C2C销售商如果未主动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无法一一登录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常不会对外提供个人网店的各类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尚未对信息共享范围、信息交换方式、信息保密义务、信息使用途径等进行制定和规范。税务机关从技术性层面以及合法性层面都不具备调取网店相关涉税信息的能力和权力。
(3)税务机关还未成立针对 C2C电子商务的机构和管理系统,缺乏最基本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要开展对C2C 电子商务的正常管理困难重重,缺乏专业复合型人才税务工作人员对C2C 电子商务开展有力管控。导致了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跟进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造成监管滞后。
2.成因分析(1)工商部门没有明确个人网店的纳税义务,对个人网店没有相应的税收制度约束,开设个人网店之后是否需到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尚未明确规定,对征收税种、征税范畴、税目、税率等内容目前相关税收法律尚未明确,也未对拒不申报纳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理手段进行界定。
(2)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建立网络数据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很难与人民银行通力合作,协调开展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工作,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或案件涉案人储蓄存款信息时,给调查工作带来了较大不便。
(3)税务机关对于数据采集技术落后,无法与第三方实现信息交换,阻碍了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的信息互联。目前,由于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部门尚未协商达成一致并制定相应的数据交换办法,加之数据交换系统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要求较高,所以还未展开相应的系统研发工作。
(4)对 C2C电子商务的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对偏弱,因此对于经营者来说,违反税法行为的成本偏低。
四、完善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税务部门应当在不影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泄露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查询应用各类税收数据,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