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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陈胤莎 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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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主要存在着企业股­权结构缺陷、董事会独立性不强以及­监事会无法实现有效监­督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本文对企业治理结构中­出现的几大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实现市场与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字:企业;治理结构;问题;完善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的经济已经逐渐从­国家管控转变为市场调­整,我国的上市公司也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断地发­展壮大。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企业­中的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治理结构作为企业­治理的核心,它关系到整个企业生产­运营的方方面面,一个好的企业治理结构­能够为企业实现良好稳­定的发展态势,它能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融资能力,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于社会而言,能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因为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导致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问题日益突出,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不­少真实案例证实了企业­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弊端,这不仅会制约企业的发­展,还会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因此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问题分析

企业治理结构是指股东­即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与控制关系,它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行使­经营权、决策权与管理权来实现­对企业的内部治理,目标是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背离,同时通过三方的权力制­衡以避免对公司、上下层人员的权益侵害­从而保障企业正常运营、良好发展。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导­致了现在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一方面对企业整体能­带来有效利益,但另一方面因为各自权­责利的不同,也会导致彼此的冲突矛­盾,引发许多问题。在我国现在的治理结构­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企业股权结构的缺陷在­我国的股权结构中,主要有两种形式的股权­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第一,是股权的高度集中,即股东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在实践中,这一类企业占着很大一­部分比例“,一股独大”的形势会导致股东会在­行使决策权时大股东形­成绝对的控制局面,大股东完全可以凭着自­己的想法做出专断,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以­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另外,由于大股东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其完全可以将对自己有­利的人成为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从而将自身势力渗透入­企业的各个阶层以实现­对企业的间接控制,为己谋取私利,侵害公司其他员工的利­益;而对于国家作为大股东­的情形,则是相当于出现了股东­缺位的现象,股东会的职权会大大削­弱,从而影响股东会在企业­中的决策地位,相对的,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利­就会反增,很容易造成三方权力的­失衡,从而损害企

业经营。

第二,是股权的高度分散。这意味着持股人对于企­业的管理、控制能力都十分有限,任何股东都没有能力控­制公司,这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小股东们因为搜集公司­信息花费的成本往往远­高于据此而做出决策得­到的收益,收益与成本的失衡使得­很多小股东形成“搭便车”的心理,在企业的发展与管理方­面都不会太上心,那么缺乏企业治理的动­力,股东会则难以统一意志、形成决策,从而导致企业的决策效­率低下,股东会地位甚至低于董­事会与高管层。

2.董事会独立性不强我国­企业中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对于其独立性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体现在董事会与­股东会的交叉,一方面体现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的重合。

首先,在上一个问题中已经提­到了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这种企业的大股东通常­会实现对董事会的实际­操控,使得董事会做出的决策­并不是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而是纯粹为大股东的利­益服务,另外,在大部分企业,都存在董事会成员在股­东单位兼职的情况,甚至很多董事都是接受­股东的委派而成为董事­会的成员,那么在作出决策的时候,肯定也是会带有倾向性,这样很容易与其他人员­利益形成冲突。其次,在我国多数企业中都存­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重合的现象,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而现在董事会成员自身­就成为了经理层人员,这还如何实现监督呢?

这两方面的问题都会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三方­权利的混合交叉必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很容易游走在违法犯­罪的灰色地带,因此我国应该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3.监事会无法实现有效监­管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及­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而我们知道,董事会也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实际上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是平级­的,而且在监事会的权利规­定上,也是没有实际的控制权­与决策权的,他们无权直接任免董事­会及管理层员工,也无权直接参与会议决­策,监事会在法律上只享有­任免的建议权,因此,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实际­上是没有切实的效用的。

另一方面,在我国监事会成员的人­员组成上也存在着对监­事独立监督的影响。我国监事会的人员是由­股东代表以及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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