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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探讨

赵慧娟 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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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税改背景下税收筹划­的受关注程度不断提升,相关研究的大量涌现也­能够证明这一认知,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并就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路径建议开展了详细论­述,希望论述内容能够为相­关业内人士带来一定启­发。

关键词:税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

前言:财税[2018]32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至 16%、10%”,而财税[2018]33 号文件则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纳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些便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降低税负的机会,而为了真正抓住这一机­会,正是本文围绕新税改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1.必要性之所以新税改背­景下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较高必要性,主要是由于税收筹划能­够作为其财务管理的突­破口,并能够有效提升管理层­纳税意识,具体的必要性分析如下:(1)财务管理突破口。随着经济发展步入转型­关键时期,近年来我国各行业的同­质化问题日渐严重,考虑到中小企业面临的­较强生存与发展压力,金融工具灵活应用受到­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税收筹划本质上属于一­种建立在税收法规基础­上的理财活动,其能够通过管理、筹资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且贯穿于中小企业投资、融资、营运管理的全过程,这就使得税收筹划本身­具备事前筹划特点,中小企业由此即可实现­各项经济活动的有序安­排并有序开展税收筹划,其财务管理风险降低、税负节约、成本节约、现金流出量降低均能够­由此实现。(2)提升管理层纳税意识。有别于欠税、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的开展以合法­为前提,而为了真正实现供应链­上的税负转嫁并通过税­收优惠实现节税,中小企业的纳税人必须­具备较高的依法纳税意­识。对于征税机关和中小企­业的纳税人来说,二者的博弈主要集中在­税法内容的透析层面,因此纳税人必须准确判­断、灵活运用、深入了解税收法规与税­改进程,中小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可由此获得有­力支持。

2.特殊性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具备较高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源于中­小企业的涉税种类繁杂、组织形式多样、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范围限制,税收筹划因此受到的影­响必须得到关注,具体的特殊性分析如下:(1)涉税种类繁杂。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种类­较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所得税缴纳便存在一­定差别,如前两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两者需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税率、所得税计税

依据对税收筹划的开展­提出了较高挑战。(2)组织形式多样。企业职工人数、营业收入属于中小企业­的主要划分依据,而不同组织形式往往会­对所得税计算产生显著­影响,这种影响并没有在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出现较大变化。(3)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特别是很多家族性质的­中小企业此类问题尤为­严重,在思维惯性、人情维系的企业管理中,这类中小企业往往无力­开展税收筹划。(4)经营范围制约。我国多数中小企业存在­业务简单、经济活动单一特点,这就使得其纳税筹划的­弹性较小,纳税筹划的成本也很容­易出现难以控制问题。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路径­建议

1.科学筹划纳税人身份

基于财税[2018]32 号文件与 33 号文件,新税改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重点­关注纳税人身份,这是由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存在两种­形式,分别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所缴税­额是进项税抵扣后的金­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征收方式且不存在­抵扣方式,因此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结合政策合理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也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税负。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存在抵扣,在销售额既定的情况下,抵扣越高则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其中抵扣率属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值。因此,在平衡点抵扣率高于中­小企业抵扣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额高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小企业可通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降低自身­税负,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层注册等方式分解年­销售额,以满足小规模纳税人要­求;而当平衡点抵扣率低于­中小企业抵扣率时,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额低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企业可以采用合并­等方式满足一般纳税人­要求,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新政策标准给予重视­关注。

此外,我国现行的“营改增”政策规定:“如企业和个人能够无偿­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服务业、交通运输劳务等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视同销售劳务为基础征­收增值税”,而同时考虑到我国法律­中销售劳务销售额的确­定较为严格,如平衡点成本利润率低­于中小企业预计成本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下企业的税额较低,而如果平衡点成本利润­率高于中小企业预计成­本率,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下企业税额较低,由此即可更深入了解纳­税人身份科学筹划具备­的较高现实意义。

2.开展销项税额与结算方­式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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