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法规影响下的民国广州沿江商业空间特征——以长堤周边路段骑楼底空间为例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Space along the Pearl River in Guangzhou under the Influence of Municipal Regulations: a Case Study of the Arcade Space Surrounding Sections of the Long Bund
[本文引用格式]刘心宇,姜省.市政法规影响下的民国广州沿江商业空间特征——以长堤周边路段骑楼底空间为例[J].南方建筑,2020(6):76-83 .
摘要 民国初期开始的市政法规颁行是近代广州城市演进历史上的重要事件,需评估其对城市空间转型造成的影响。以微小尺度的城市空间为观察窗,以民国时期广州市政法规的演进为切入点,研究自清末民初至1930 年代广州沿江商业街长堤的空间特征,对比其周边两段典型街道的骑楼底空间演变,探究近代市政法规引导城市空间转型与发展的过程。认为源自不同社会团体博弈与平衡的市政法规演变,直接作用于商业空间并重塑其形态,决定了近代广州的沿江街道面貌。
关键词 民国广州市政法规;市政管理;骑楼底空间;社会团体博弈
ABSTRACT Municipal regulations issued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ve been an important event in the history of Guangzhou's urban evolution. It is necessary to evaluate their impact on urban spatial transformation. Based on the micro-scale urban space and the evolu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 regulations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we investigated the spat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ong Bund, a commercial street along the Pearl River, Guangzhou,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early 1930s. Evolution of the space arcade in two typical streets around the Long Bund were compared, and the process of municipal regulations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spaces was explored.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evolution of municipal regulations derived from interactions between different social groups has direct impacts on commercial spaces. These impacts cause reshaping and determine the appearance of streets along the river in modern Guangzhou.
KEY WORDS Guangzhou Municipal Regulations during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arcade space; the game among social group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一般项目(GD13CHQ01):近代江门五邑侨乡城镇近代化研究。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志码 A
DOI 10.3969/j.issn.1000-0232.2020.06.076 文章编号 1000-0232(2020)06-0076-08
作者简介 1硕士研究生;2 副教授,通信作者,电子邮箱:jiangxing@gzhu.edu.cn;1&2 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引言
长堤原为珠江北岸的一段自然堤岸,1888年,由两广总督张之洞开始筹划并陆续修筑。1910年长堤主体贯通,随后逐步完成了防洪堤路和滨河街道的建设,到1914 年全线贯通。百姓所称“长堤”一般指此时竣工的东、西堤之间的堤岸[1](图 1)。1920年,长堤大马路建成, “长堤”一词被采纳为官方路名。该路接续沙基段延展至广九铁路大沙头终点站,宽50英尺(约 15.2m)[3]。
近代长堤两端分别连接粤汉与广九铁路终点站,沿路设有通港澳的码头,形成水陆联运体系,并发展为近
代广州商贸的中心地带,建设成了繁华的商业街。其周边路段汇聚了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建筑,滨江沿线建设了商业骑楼街道,是近代广州城市建设的缩影。
1长堤计划的提出
1.1沙面租界建设的冲击
《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人屡次在广州提出租地未遂。1856 年 10月,十三行在二次鸦片战争中被民众焚毁,英法政府以战争赔偿为由,索取沙面作为居留地。1859年,英法政府强制在居留地北侧挖深、修整河涌,与广州城以之为界[4],由此租界也被称为沙面岛。
沙面租界以统一规划控制建设用地的分配。中央林荫大道为主街横贯全岛东西,沿江环道和贯穿南北的纵道与之相交,将全岛分为12个大小不等的方形街区(图2)。每个街区内部再划分为大小相近的平行地块,使每块用地都有临街面,保证均好性[4]。1861年北岸筑堤工程完工,英租界土地拍卖开投,按地段标价并分散拍卖给在广州的外国人。法国租界的启动则较晚一些[5]。
[6]
沙面英租界于1870 年 基本完成,与隔河相对的省城形成强烈对比,引起两广总督张之洞的不满:“查省河北岸……堤基巩固,马路宽广。而我与毗连之处街市逼窄,屋宇参差,瓦砾杂投,芜秽堆积,不特相形见绌,商务受亏[7]”。由于当时上海香港已经崛起为远东的商贸中心,广州的贸易地位下降而影响了其商务发展。张之洞的观点代表了清末广州的社会共识,长堤空间形态因此开始转型。1.2张之洞的长堤计划
1888年张之洞多次电文上书讨论长堤建设,并积极筹备兴筑。在从筹议到落实的过程中,筑堤目标定位为促进商业发展及展示城市形象[3]。
光绪十五年(1889年)七月初三日,张之洞在“修筑珠江堤岸折”中写道:“修成之堤一律坚筑马路以便行车,沿堤多种树木以荫行人,马路以内通修铺廊以便
商民交易,铺廊以内广修行栈,鳞列栉比[8]。”这个构想以遮荫马路和通修铺廊为主要手段,重视建造技术的实施,以达到“广修行栈”目的。同时也明确了骑楼底(即铺廊)的空间尺度为“堤高一丈1),[9]……马路三丈,铺廊六尺[8]”(图3),对清末二十年间长堤上的骑楼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长堤大马路上现存最接近张之洞构想的建筑是建于1900年代的中法稻美医院。骑楼总进深约合七尺(2.1m),但限于当时的建造技术,柱子进深方向厚度达0.6m,转角柱更是达到了1.1m,使得可供行走的骑楼街净进深只有1m,不便行人通行(图4)。可能因为这个缘故,六尺骑楼现存量很少 [10]。
2民国时期关于骑楼底空间的市政法规演进
民国广州骑楼相关法规2)的设立,是为了规范道路空间以及建造技术,彰示广州作为“首善之区”的形象。骑楼底空间作为组织人行交通和商业交易的主要空间,其尺度配置受到重点关注。
2.1 广东省警察厅时期(1912~1918年)关于骑楼底空间的法规
1911年广东军政府成立,清末巡警道改为警察厅,隶属于省政府,建筑取缔等相关事宜由其办理。都督胡汉民采纳程天斗的建议,设立工务司并开始拆卸城垣、改筑新式街道,同时着手进行拓宽街道的计划,开始都市改造[10]。从城市空间经营效果来看,建筑骑楼不仅可满足近代新式马路“两侧步行、中间车行”的断面设计要求,而且通过步行道上盖骑楼的方式,可以减少拆屋的赔付成本[4]。同时,由于骑楼可遮荫蔽雨适应岭南气候,方便组织商务,近代广州多利用骑楼底的步行空间作为人行道,成为商业街道空间形态的主流。
这是广州旧城向现代城市转变的重要时期,市民的市政观念也在这一时期进行塑造。1912年11月公布的《东西堤岸马路规则》规定了马路上两侧步行、中间车行的街道模式 [11],1920 年颁行的《广州市市政公所取缔人行路规则》规定人行道不允许其他交通工具通行[12],侧重对市民进行观念普及与教育。
1912年发布的《广东省城警察厅现行取缔建筑章程及施行细则》,为广州第一部成文的建筑法规,对骑楼底空间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十四条 凡堤岸及各马路建
造屋铺,均应在自置私地内留宽八尺3),建造有脚骑楼,以利交通……;第二十一条 凡新建,如有楼者由地面至楼底,首层最低不得矮过一丈,余下层最低不得矮过九尺,惟最顶之层可减少一尺,以该顶楼面至金字架之
半中为度 [13]。该《细则》要求“新建房屋店铺”应统一在门前“留宽八尺”(约2.56m),虽比六尺骑楼进深宽敞,但由于骑楼兼作人货集散空间,实际使用中还是略显局促。由于未对可建造骑楼的马路宽度进行限制,可能导致狭窄的街道更加拥挤[14]。限制骑楼底空间的净空 4)“最低不得矮过一丈”(约3.2m),并明确了其他各层的净空
[15]要求,应是借鉴了香港1903年的《公共卫生建筑条例》 ,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图5)。
同时,该《细则》也明确了骑楼地实为“自置私地”,是铺户业主的私有地产;设骑楼的目的是“以利交通”,为利便人行道的公共交通而设[10]。所以这个《细则》是以强制建设沿街骑楼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空间的通畅,但却因此侵害了业主的私有产权,不难想象推行之初遭到各铺户的强烈抵触。
2.2 市政公所时期(1918~1921年)关于骑楼底空间的法规
1918年市政公所成立后,广州结束了分属番禺、南海县治的历史,但市政公所总办一职,还是由省警察厅和省财政厅两厅厅长兼任[16]。这一时期广州由桂系军阀主政,依靠军方力量采取强制措施完成了大规模的拆城筑路工程,开辟了城区内主要干道,奠定了广州迈向现代城市的基础[4]。市政公所当局也着手对骑楼底空间进行细化调整。
1920 年[10],市政公所修正了《广东省城警察厅现行取缔建筑章程及施行细则》,代之以《临时取缔建筑章程》,将关于骑楼底空间的条文调整如下:第三十六
条 凡在一百尺5)马路建造房屋者,准建二十尺骑楼。在八十尺马路者,准建十五尺骑楼……;第三十七条 凡在八十尺马路两旁建造骑楼,头一层高度最低不得在十五尺以下……;一百尺马路两旁建筑骑楼,第一层高度最低不得在十八尺以下 [12]……
该《章程》以马路宽度为参照控制骑楼底空间的进深和净空,是一个新的创设。八十英尺(约24.3m)马路的骑楼,进深和底层净空均应达到十五英尺(约4.5m) (图6);一百英尺(约30.0m)马路的骑楼,进深二十英尺(约6.0m),底层净空十八英尺(约5.5m)(图7)。说明当时已经认识到骑楼底空间对于塑造城市街道面貌的意义,认为其进深尺度应与马路宽度匹配,底层净空尺度亦需匹配。这使骑楼底空间的尺度得到统一,也可以使骑楼街道的界面保持整齐一致。这一时期开始推行的建设监管制度,保障了法规条文的执行,城市街道面貌因而得以快速改观。
但经调查,广州市较难见到二十英尺进深的骑楼,推测此次法规应未普遍实施。究其原因,近代广州骑楼街建设以城内商业繁盛之区为先,高昂的地价使铺户难以接受建设二十英尺深的骑楼[10]。不久之后《广州市市政公所规定马路两旁铺屋请领骑楼地缴价暂行简章》公布,规定:“马路宽度在八十英尺至一百英尺以上者,均两旁建骑楼深度十五英尺,其所占地址,应备价本来
公所承领[12]”。对宽度八十英尺以上马路的骑楼进深有所让步。
同年,还颁行了《广州市市政公所取拘建筑十五尺宽度骑楼章程》,对长堤大马路进行了特别规定:
甲:长堤大马路,凡有建筑由渠边石起,退入十五英尺,作人行路方准建筑骑楼。
乙:长堤大马路,各骑楼高度按照新定八十英尺马
路办理,地面一层高十五英尺[12]……虽然长堤大马路的宽度只有五十英尺,其骑楼底空间却必须按八十英尺马路的标准建设,控制其进深、净空为“十五英尺”,说明其在广州城市改良中备受关注,商业龙头的地位十分重要。
2.3 市政厅时期(1921~1938年)关于骑楼底空间的法规
1921 年广州成立市政厅。1923年,孙中山改组国民党,结束了军人主政的局面。市政厅改组后,吸收各行业代表进入代议机构6),商会7)等组织也积极与政府合作进行各项建设[16],这让城市建设有了广泛的民众基础,也使参与都市改良的商业团体有了更多的议价空间。
市政公所时期提出十五英尺骑楼的推行并不顺利,在长堤这样的商业繁华之地尤其困难。为推动执行, 1923 年 4月针对长堤公布了过渡性办法《广州市拆通长堤人行路办法》:
(一)长堤人行路阔度原订为十五英尺,嗣以各店占建筑情形不一,为利便推行起见,暂准拆卸缩留十英尺,将来各店改建时仍以留回十五英尺为标准。
(二)长堤已有骑楼之店户,原有六英尺以上之人行
路者,暂予免拆,六英尺以下者,仍须拆卸留回十英尺[17]。该《办法》采用了两种变通手段:其一,对不愿拆建骑楼的铺户,提出必须留设十英尺人行道的权宜之计;其二,对留宽不到六英尺的骑楼,要求必须改建为十英尺。这些做法,主要是为了“利便推行起见”。由此可见广州当局对长堤骑楼建设遭遇的阻力进行了评估和让步,以期未来可逐渐实施。
1924年广州市工务局颁行了《新订取缔建筑章程》,总结了以往各项法规的经验,在“第三章建筑限制”第三十八条明确骑楼底净空为十五英尺[17]。此后,骑楼底空间尺度的相关法规基本保持稳定(图8)。1930 年代也只对骑楼底以上各层净空进行了调整。
综上可见,地方政府与商业铺户关于骑楼地权和业权的博弈,影响了相关法规的推行,并促使其进行调整以达到平衡状态,广州当局对长堤骑楼建设遭遇的阻力进行评估和让步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时,工务局也允许在特殊路段,如西关若干街道的骑楼进深进行灵活处理,显示法规还有一定的弹性空间[14]。
1910~1930年代抗战前,广州政局变化频仍,但对
[18]城市空间的改造一直持续进行。相关市政法规 在各方力量作用之下,从张之洞的构想和警察厅时期的尝试,到市政厅时期的规范与调适,最终于1930 年代完成定制(表1、图9)。成为引导广州城市空间,尤其是以骑楼为主的商业街道空间建设的依据。
3法规控制下长堤骑楼底空间演进
民国以后市政法规的颁行和修正对长堤周边街道的骑楼底空间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并使其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太平南路、长堤大马路(光楼至五仙门发电厂段)的骑楼建设分别对应了广州市政法规演变的不同时期:长堤大马路(光楼至五仙门发电厂段)宽五十英尺,北侧建筑主要兴建于1900年前后至警察厅时期;南侧为新填堤岸,于 1932年底完工并命名为新堤,主要建筑完成于市政厅时期。太平南路,现为人民南路,马路宽度一百英尺以上,主要建筑建于市政公所时期(图10)。这些街道的骑楼底空间呈现了各时期市政法规的控制效果。
3.1长堤大马路北侧(光楼至五仙门发电厂段)的骑楼底空间
长堤大马路北侧(光楼至五仙门发电厂段,图11)的建筑骑楼底进深从清末到市政公所时期有逐渐加大的趋势(表2,图12),符合法规的调整趋势;净空则跳跃性强。由于这一时期骑楼建设的相关法规还在尝试和
调整,要求并不统一也不稳定;同时缺乏有力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也不乐观。
由于法规落地执行有滞后性,1920年以前建造的骑楼底空间进深需要遵从警察厅时期“铺屋进深为八尺”的规定,之后则应遵从市政公所时期新建骑楼进深“十五英尺”的规定。从现状看,1920年以前建设的骑楼底空间均满足警察厅时期的进深规定。但竣工于1924 年的中英颐中烟草股份有限公司进深只有十英尺,不满足市政公所时期的规定,说明十五英尺的骑楼进深应还未完全被铺户们接受,从而促使1923年《广州市拆通长堤人行路办法》推出变通方法。
骑楼底净空需遵从警察厅时期“不得矮过一丈”的规定,所有骑楼底层空间均满足。只有光楼的底层骑楼采用两层通高的特别处理,加强了建筑形象的识别性(图13)。
3.2太平南路骑楼底空间
太平南路(图14)的建筑由嘉南堂公司和南华公司合作投资建设,建设地块为1921 年购买 [20],规划设计应在 1922 年左右 8)。
市政公所时期推行了规范的建设监管制度,保证了骑楼底空间建设基本统一,因此街道空间整齐划一。
这一时期的骑楼底进深需要遵从广州市政公所时期“十五英尺”(约4.5m)的规定。新华、新亚酒店与嘉南堂西楼进深统一为4.5m,均达到法规要求,只有白宫酒店略浅。
骑楼底空间的净空需满足“十八英尺高”(约5.5m)的规定,多数骑楼的底层空间做了两层通高的特别设计(图15)。在寸土寸金的商业街区,将骑楼底净空加高至6m以上并划分为两层建筑空间,可同时满足法规和经济性的要求,是一种十分机敏的变通,此后这种做法十分普遍(表3)。
白宫酒店骑楼底进深为4.2m,柱子厚度为 0.8m,净进深3.3m;净空为6.3m,除了入口门厅,其他开间均建
二层,楼层第一层净空3.3m,第二层净空2.9m。隔路相对的新亚酒店骑楼底进深为4.5m, 柱子厚度为1.4m,净进深3.1m;净空为6.5m,除了入口门厅,其他开间均建二层,楼层净空第一层为3.5m,第二层为 2.9m(图 15)。
3.3长堤大马路南侧骑楼底空间
长堤大马路南侧新堤(图16)为 1932年填筑完成,现存的爱群大厦和永安堂均建于市政厅时期。
由于路南路北的骑楼建造于不同时期,长堤大马路两侧的骑楼底空间尺度迥异(图17)。从街道整体看,警察厅时期建设的北侧骑楼底空间,尺度比较狭窄、低矮,且净空参差不齐,品质略逊一筹。北侧光楼与南侧爱群大厦隔路相对,光楼的骑楼底进深为3.8m,净空为5.4m;爱群大厦骑楼底进深为4.4m,净空 6.8m(表 4)。
综上,随着民国广州市政法规调整,骑楼底空间尺度的演变与其调整趋势大致吻合。从清末张之洞的建设开始,建成骑楼底空间的尺度随着法规调整不断增大,进深在市政公所时期达到最大且保持稳定,净空则在市政厅时期达到最大(表5)。
结论
在法规的公布与施行过程中,伴随着不同社会团体间的博弈。执政团体在近代广州市政法规的演变中起着主导作用,从清末的初步尝试、市政公所时期的强制推行到市政厅时期因实际情况进行主动调适,表现了其在制定和推行法规过程中的意志。遭遇各方阻力之后进行的主动调整,则是在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执政团体与铺户之间围绕骑楼地的地权和业权而展开的持续博弈,二者最终达成一致,于1924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规范。
这个博弈过程推动了市民的市政观念普及,强化了商业团体的议价能力,重塑了近代广州城市空间的形态。跟随法规的调整,建于不同时期的骑楼底空间尺度迥异,长堤大马路正是这一过程的呈现。窥一斑而见全豹,市政法规在近代广州的城市空间演进中确实起到了推动和控制作用,并最终决定了其城市风貌。
图、表来源
图1:改绘自参考文献 [12],2016:166。
图2:参考文献 [12],2016:44。
图3:参考文献 [4],2012:81。图 10、11、14、16:改绘自参考文献 [19],2018:48。其中的建筑照片由作者拍摄。
其余图、表均由作者拍摄或绘制。
注释
1)《中国度量衡史》记载清工部营造尺之长度,一尺为32cm,一丈为 3.2m,下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解释:法规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国时期是中国市政制度初创阶段,市政管理法规以多种形式出现,包括章程、条例、规则、细则、办法等,为了方便起见,本文统一称为法规。3)《广东省警察厅现行取缔章程及施行细则》规定:“凡本章所有称丈尺,应以普通工匠尺为准”,《中国度量衡史》记载民初营造尺的长度,一尺为三十二公分,下同。4)《广东省城警察厅现行取缔建筑章程及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定义建筑高度为由地面至楼底,即为楼底净空,本文法规中提及的高度也均为净空。5)《临时取缔建筑章程》第五十条规定:“凡本章所有称引丈尺,均依英尺为准……”一英尺为0.304m,下同。6)代议机构是代议制的核心,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民讨论和决定国家或地方重大问题的国家机关。市政厅时
期,广州的代议机构指参议会、咨议局等。7)商会是指商人依法组建,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清末民初,商会经常参与到城市建设中,当政府侵害商人的利益时,商会则向政府抗诉情愿等。8)杨锡宗在 1922年短暂担任工务局局长,离开工务局后设计了嘉南堂位于太平南路的建筑,据此推测是1922 年开始建设。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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