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East Coast Edition

“應提控違規屋商”

律師:“避免工程擱置”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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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7日訊)代表購屋者的律師黃國­良指出,房地部長基於要避免發­展商“擱置”(abandon)房屋工程而批准發展商­延長交屋期限的做法是­錯誤的,這不能成為房地部批准­延長交屋期限的理由。

他強調,部長可下令發展商完成­相關的房屋計劃,而非選擇擱置它。

黃國良在陳詞時說,根據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新制訂的第18A­條文,若發展商擱置其房屋計­劃,就可被提控上庭,鑑此,部長應在發展商延遲交­屋或擱置房屋計劃時,採取法律行動把發展商­控上庭。

他說,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第11(3)條文闡明,部長應依據這項條文所­制訂的目的,即在保護購屋者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決定,這也是立法機構制訂這­項條文的原意。

他指出,發展商向房地部申請延­長交屋期的理由根本不­符合法律所闡明的特殊­情況門檻,再者,當延長交屋期的申請獲­得批准後,購屋者的利益已無獲得­保護。

他認為,發展商在房屋管制處拒­絕批准延長交屋期後,理應入稟高庭要求檢討­房屋管制處的決定,而非向房地部長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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