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East Coast Edition
“應提控違規屋商”
律師:“避免工程擱置”不是理由
(吉隆坡27日訊)代表購屋者的律師黃國良指出,房地部長基於要避免發展商“擱置”(abandon)房屋工程而批准發展商延長交屋期限的做法是錯誤的,這不能成為房地部批准延長交屋期限的理由。
他強調,部長可下令發展商完成相關的房屋計劃,而非選擇擱置它。
黃國良在陳詞時說,根據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新制訂的第18A條文,若發展商擱置其房屋計劃,就可被提控上庭,鑑此,部長應在發展商延遲交屋或擱置房屋計劃時,採取法律行動把發展商控上庭。
他說,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第11(3)條文闡明,部長應依據這項條文所制訂的目的,即在保護購屋者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決定,這也是立法機構制訂這項條文的原意。
他指出,發展商向房地部申請延長交屋期的理由根本不符合法律所闡明的特殊情況門檻,再者,當延長交屋期的申請獲得批准後,購屋者的利益已無獲得保護。
他認為,發展商在房屋管制處拒絕批准延長交屋期後,理應入稟高庭要求檢討房屋管制處的決定,而非向房地部長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