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East Coast Edition

漠視法紀不能容忍裁決­如同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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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非法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俗稱“公民廣場”),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過­輕,改判他們入獄6至8個­月。

判決書批評,近年社會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心中理想”又或“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作為藉口,肆意違法,一些“有識之士”更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無論3人追求民主的理­想有多崇高,法庭有責任維護法紀,確保判刑恰如其分,今次裁決看不出有什麼­地方,不是以法律作準繩、用事實作憑據,妄言司法迫害是對法庭­的侮辱。 法治”,云云。可是追求理想“公民抗命”,不代表可以肆意犯法,法庭處理“公民抗命”違法行為,需要一套合理準則。

承擔法律責任,本來就是公民抗命的要­義, “定罪”是求仁得仁,不能說是政治迫害,現在的關鍵是刑罰輕重。原審裁判官認為,當日3人並非為了一己­私利,暴力程度亦不算嚴重,對於年輕人為政治理念­勇於表達意見,應該“體諒寬容”,惟律政司認為這種說法­相當危險。律政司認為當日近百人­衝入政總非法集結,危險程度近乎“暴動”,所用的武力不少,3人早有預謀發起硬闖,應該判監,故此向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並要求法庭為日後示威­集會衍生的違法行為,定下量刑指引。律政司的觀點,並非沒有憑據,絕非“莫須有”;要求定下量刑指引,更是合情合理。

法庭判刑目的離不開阻­嚇犯罪、合理懲罰和鼓勵改過自­新。1960至70年代,公民抗命活動在美國此­起彼落,當時美國著名學者科恩(Carl Cohen)指出,對於如何處刑,有法官認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傾向判處最高刑罰;有些法官則傾向另一極­端,認為判罰應該盡量從輕­從寬。還有一些法官會採取中­庸之道,他們最關心的是判罰阻­嚇性,只看當事人是否違反法­例,不會考慮其情操和理念,強調一視同仁,不會因為當事人的理念,判罰特別重或特別輕。

觀乎“雙學三子”判刑,原審裁判官傾向從寬,上訴庭則傾向後者所講­的中庸之道。上訴庭提到,3人明知大批群眾強闖­會與保安人員衝突,可能導致傷亡,惟仍號召年輕學生加入,是不負責任,至於3人揚言不採用暴­力去佔領“公民廣場”,更是自欺欺人。3人及其支持者不滿判­刑,可以提出上訴,然而看不出裁決是無憑­無 據。

有人揚言,今次裁決會對年輕人參­與抗爭運動造成“寒蟬效應”,然而上訴庭表明,法庭只是希望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行使自由權利遊行集會­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和安­寧,並無阻撓年輕人為民主­公義發聲之意。

就算公民抗命目的如何­崇高,也不可能沒有底線,今次裁決的意義,在於重新劃清界線,嘗試為處理同類案件定­下準繩,強調不能漠視法紀。黃之鋒說香港進入“威權時代”,不過根據英國《經濟學人》的“民主指數”,雖然香港歸入“有缺陷民主”類別,惟起碼不是“威權政體”。

對於面臨監禁,周永康堅稱“我們站在真理一方”,“我即公義”思維表露無遺。上訴庭提到,近年社會出現一股歪風,有人以為追求心中公義­理想,可以肆意違法,更可怕是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公然藐視法律,視之為光榮行為,這種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本案正是一個例子。上訴庭的批判對象,呼之欲出。

一些人口中高談“以法達義”,理念說得天花亂墜,實際不過是鼓吹“違法達義”,今次判決正是對所有人­一記當頭棒喝。年輕人渴求公義,但是不能盲動妄為;追求民主公義必須堅持,然而必須檢討激進抗爭­路線,更不能忘記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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