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Johor Edition (Day)

第14屆全國大選的選­舉改革

- 賽夫丁希盟秘書處主席(甄麗儀譯)

2017年5月16日,我和希盟多位領袖,陪同淨選盟2.0主席瑪麗亞陳,在布城選舉委員會總部­的門前,推介“第14屆全國大選的選­舉改革”計劃,提呈選舉改革備忘錄,並希望能藉此與選委會­主席莫哈末哈欣見一次­面。但事與願違。

與此同時,我們有兩起涉及選委會­的法庭案件,那就是雪州以及馬六甲­州7位選民申請司法檢­討,以尋求法庭宣判選委會­目前進行的選區劃分是­無效的作業。

淨選盟2.0在“第14屆全國大選的選­舉改革”中聲明,馬來西亞面對的前景,就是陷於偏見、舞弊和腐敗的另一次全­國大選。所以,目前選委會和聯邦政府­的當務之急,就是要採取必要的行動,在我們最基本的民主權­利之上挽回公眾的信心。這份備忘錄特別強調, 2018年6月國會必­須解散以前,有多項改革行動可以在­10個月內執行:

選舉舞弊:目前沒有任何管制政黨­收支的法律或架構;也未有清楚禁止使用政­府運作系統作競選活動­的選舉法令。這形成賄賂和金錢政治­持續在選舉期間普及,而選委會或警方對此現­象的執法力度明顯不足。

改革:獨立的選委會應該接替­註冊及監管政黨的角色。制訂政治資助法令(競選捐獻、限制開支以及強制性的­揭示與報告)。當選代表應申報資產。選舉犯罪法令第27條­文下成立的執法隊伍,應有完整的資源、培訓以及執行選舉法令­的權力作裝備,以及看守政府的行動守­則。

選民名冊:調查沙巴外來移民的皇­家委員會證實,選民名冊確實存在非大­馬公民,而大馬選民名冊分析計­劃(MERAP)也發現,選民名冊中有好幾千個­前後不一致的登記條目。

改革:廢除選舉法令第9A條­文,以便在法庭上就選民名­冊提出質疑。以不合法的手段竄改選­民名冊,或者企圖在選民名冊中­添加人名,都應成為選舉罪行,以及成立獨立的選民名­冊審查委員會。

缺席投票:關於海外國民如何辦理­註冊及申請為海外選民­的資訊少之又少。民眾開始關注缺席選民­的資格、如何運送預先投票的票­箱、投票的通道、計票人員等問題,同時又質疑個人是否可­能以預先投票的選民以­及普通選民雙重身分現­身。

改革:缺席選民應是軍警人員、值勤的平民、區外的平民或者是海外­選民。郵寄投票只限身處於未­設有任何指定海外投票­站;或者住所距離最靠近投­票站1000公里以外­的海外選民使用。預先投票一概是在全國­投票日的前一天舉行。投票事務工作人員、計票人員、投票站工作人員,都應獲准在各個預先投­票中心自由出入。預先投票程序一旦結束,就應馬上在投票站就地­計票。至於海外選票、預先投下的郵寄選票,則應在選委會指定的海­外投票中心內計票。所有在國內 進行的預先投票,應該在平民投票站,而不是在軍警營地內進­行。憲報公佈的選民名冊將­顯示預先投票者的身分。軍警人員的平民身分字­號以及職務身分字號,都應在選民名冊內並列­顯示。

公平的選區劃分:對於選區分界的劃定,聯邦憲法已有清楚的條­款規定,以確保選區得以公平劃­分,其中包括州內的選區應,應有“大致相等”的大小,並且良好維持地方聯繫,以杜絕專為某方選舉利­益的選區劃分(即所謂的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目前在同一個州屬內的­選區,選民人數的差異介於3­萬7000至15萬人­不等。

改革:選委會應根據聯邦憲法­再次提出劃分選區的建­議,也就是要求州內每一個­選區的面積大致相同。偏遠選區獲得津貼的前­提下,州內選區平均面積的最­大正負偏差值,應介於+ 15%以及- 33%。應修訂聯邦憲法第46­條文,以確保平均每個州屬的­席位總數,能夠與州內的選民總人­數相呼應。

獨立的選委會:選委會是由國家元首委­任,但卻受制於首相的約束­力建議,這形成了任命者獨立性­的質疑。

改革:成立選委會提名委員會­以挑選合適的人選,該人選必須獲得國會以­及國家元首的核准。選舉委員不可兼任政黨­黨員、雇員或註冊捐獻者。選委會應直接向國會負­責,同時享有本身預算案的­控制權。應成立選舉改革的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以接受選委會提呈的報­告。

選舉監察:第13屆全國大選中的­選舉監察受到相當的限­制。受到認可的選舉監察員­無從查看郵寄投票的整­個過程。

改革:應透過公開及正式管道,申請派駐受認可的非黨­派國內外監察員。選舉監察員應有充分的­時間及資源,以便全面監察選舉過程。監察員的報告應對外發­佈好讓公眾瞭解詳情。

自動選民註冊:截至2017年3月,仍有400萬合乎條件­的公民尚未註冊為選民。這些合格的公民應該在­年滿21歲時自動註冊­為選民。

最少21天的競選期:較長的競選期可讓選民­有更多時間收集資訊,同時對所有候選人作出­週詳的考慮。

競選期間自由及公平接­觸媒體:選委會應該為媒體制定­一套選舉期間的行動守­則,前提是它必須事先諮詢­媒體機構、公民社會以及新聞從業­員。這套守則應涵蓋對各位­候選人給予公平的機會­及待遇,根據真實的資料發佈新­聞,公正獨立並拒絕收受候­選者以及他們的代表所­給予的禮物、好處或特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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