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Johor Edition (Day)
“無法證明父知拆房條款”
李光耀前6個版本的遺囑都由柯金梨負責草擬,第七份卻改為由林學芬與她的律師團隊參與草擬。這些於2013年12月16日至17日間發出的電郵,收信人不包括李顯龍和李瑋玲,李顯龍是事後才得知這起事件。根據電郵通信記錄,李顯揚在過程中稱找不到柯金梨,去掉柯金梨的郵址,並指遺囑事宜不宜待他回來才進行。
林學芬在短短一天內安排律師事務所草擬遺囑的最終版本,隔天2名律師到李光耀住家,讓他在遺囑上簽字,前後不到15分鐘。他們顯然只是為了給李光耀簽署遺囑作見證,而沒有提供獨立和恰當的專業意見。沒有證據顯示,李光耀知道拆毀房子的條款被重新植入遺囑中,李顯龍也質疑林學芬在擬定遺囑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也質疑間中是否存在利益衝突。
2015年4月12日律師宣讀遺囑時,李顯龍才知道李光耀遺囑最終版的內容。同年6月,柯金梨向李光耀家屬提供以往的遺囑版本,讓他可以比較各版本的內容變化。李顯龍在當年8月時,已質疑最後一份遺囑,但他決定不通過法律途徑挑戰這份遺囑的有效性,因為他認為問題應私下解決。
宣讀遺囑 李顯揚不斷要求拆房
宣讀遺囑時,李顯揚當場不斷提出立即拆毀房子。李顯龍提出反對,指不宜在李光耀逝世後不久就拆毀房子,因為人民還非常悲傷,這可能促使政府被迫將房子列為受保護建築,這對李光耀和新加坡都不利。何晶後來介入,詢問李瑋玲是否願意繼續住在那裡,李瑋玲表示願意,這才結束了當時拆與不拆的爭論。
李顯龍在國會上指出,無需馬上拆除李光耀故居,政府也無需在現階段決定如何處理房子。內閣後來成立一個部長委會以瞭解李光耀生前的想法,列出各種可能的選項,供政府做決定時提供參考。李顯龍並沒有以總理身分參與委員會討論,而是以李光耀長子身分提供個人看法。
李顯龍說,李瑋玲在2014年7月時已開始懷疑李顯揚和林學芬在遺囑問題上有小動作。李瑋玲在第六版的遺囑中可獲得較多份額,最後一份遺囑中則是三人平分。根據李瑋玲寫給何晶的電郵,李瑋玲表示不信任林學芬,也覺得自己被他們利用了。
李顯揚和李瑋玲昨天分別在臉書發貼文,針對大哥李顯龍總理再做出以下說辭:
李顯揚指,父親李光耀明確要求由林學芬所屬的騰福律師事務所,負責見證他的最終遺囑。遺囑執行人在2015年10月向法庭申請遺囑最終版的認證,並成功獲得庭令,因此該份遺囑是最 終、有法律效力的版本。李顯龍也在宣讀遺囑後的數月裡,沒有對此提出挑戰。
李顯揚批兄言行不一
李顯揚稱李顯龍在公開和私下場合言行不一。這包括公開在國會上說不會針對處理歐思禮路38號的問題做決定,但他卻私下成立一個“秘密”委員會,“調查”和針對房子提出建議。此外,李顯龍在國會上宣讀拆屋條款,並說李光耀在房子問題上,多年來立場保持一致。但他告訴委員會的說法卻是,李光耀後來採取了一些行動,明確無誤地顯示他最終接受了內閣的立場。
李顯揚也指不解李顯龍為何認為李光耀不知道故居拆除條款已加入最終遺囑,並上載了顯示遺囑中這項條款旁有李光耀英文名字縮寫“LKY”的文件。
李瑋玲指李顯龍選擇性公開她的電郵內容,影射她在李光耀最後遺囑上被李顯揚和林學芬蒙騙。她指出,李光耀最後一份遺囑實際上對她非常重要,因為遺囑賦予她繼續住在歐思禮路38號的權利,而實際上李顯龍和何晶對此感到不悅,並希望阻止她繼續住在那裡。李瑋玲說,她也已向李顯龍和何晶反覆說過,李顯揚和林學芬並沒有欺騙她,並稱李顯龍和何晶的行為實際上是為了掩蓋李光耀第一個版本和最終版本遺囑都有拆毀房子的條款。
(新加坡16日訊)李光耀次子李顯揚否認妻子林學芬的律師事務所曾幫父親擬遺囑。
針對李顯龍公開的宣誓聲明內容,李顯揚今天下午在個人臉書上做出反駁,澄清李光耀最後版本的遺囑和前六個版本一樣,由李及李管理合夥人柯金梨訂立,而非李顯龍所 說,由林學芬參與擬定,涉及利益衝突。
林學芬是騰福法律事務所(Stamford Law)高級董事。李顯龍在給內閣部長級委員
另會具法律約束力的宣誓聲明中說,李光耀的最終遺囑是在“極度令人不安的情況下擬定”,林學芬身為利害關係人直接參與遺囑的訂立“耐人尋味”,存有重大疑問,兩兄弟對遺囑訂立過程的解釋完全不同。 一方面,李及李管理合伙人柯金梨否認李顯揚說法,指出她並沒有訂立李光耀遺囑的最終版本。
柯金梨今晚回覆《聯合早報》詢問時說:“沒有,最終版本的遺囑不是我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