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Johor Edition (Day)
叫孩子的宗教自由太沉重
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修正法案,在各界引頸長盼多時後,終於於日前在國會下議院獲得通過。但其中最大的不足,在於內閣最後一分鐘緊急剎車抽出第88A條文,推翻了本身於2009年作出的相關議決,即有關夫妻其中一人改教,孩子必需維持父母結婚時的共同宗教信仰。其用意主要是借鑒於過往無數案例的慘痛經驗,阻止有關改教父母任何一方,單方面為未成年的孩子改教。
當然令人欣慰的,另一項涉及第51條文的重大修改,即進一步闡明在其中一方改信伊斯蘭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把相關的離婚申請程序帶到民事法庭審理。此舉主要是為了解決過去的司法權限僵局,即某些不負責任的配偶為了逃避本身當初的民事婚姻責任,而濫用宗教信仰和司法權限漏洞作為庇護傘,造成諸多社會上的不公義問題。
問題是,是否隨着第51條文的過關,問題至少解決了一半?然後另一半的第88A條文,則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若從表面的數字計算而言, 的確如此。
但問題是,法律並非數字遊戲。尤其在這項涉及敏感宗教議題的家庭法領域,情況更是遠比我們想像中錯綜複雜得多。至少我本身的心情是極為複雜的。
先談第51條文。若很仔細閱讀該條文,根本沒有任何修改的必要。更不會有任何模糊的司法權限問題。
一起在民事法律下註冊的婚姻,只要符合各種婚姻破裂的基礎,包括其中一方決定改教而另一方不願跟隨,當然就必需回到民事法庭解除有關婚姻。
而整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也是完全站在民事法的角度出發。
既然如此,為何還是有那麼多冤案包括蒂芭、英迪拉等的發生?
過去我已多番強調,那是一些有心人士的執法偏差,包括特定伊斯蘭法庭法官越權審理相關的案件,在違憲或濫用憲法第121(1A)條款的情況下,要求並未改教的配偶到伊斯蘭法庭解決相關的民事家庭法糾紛;以及警方不願執行民事法庭所發出的相關庭令,並誤導說伊斯蘭法庭的庭令也擁有同等地位。
所以,若要真正宏觀和對症下藥解決有關爭議,理應回歸憲法,在第121 (1A)條款底下進一步闡明,若出現任何有關民事和伊斯蘭法庭權限的爭議,將交由民事法庭作出最終定奪。
反之,在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第51條文進一步闡明需要到民事法庭解除有關民事婚姻,根本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畫蛇添足之舉。表面上在解決這個改教所導致的離婚問題方面跨前了一小步,但長遠而言可能引發國內整體民事法倒退到極端神權法的一大步。
不是嗎?本來我們的法律主體就是以民事法作為基礎,而伊斯蘭法只是停留在州政府階級和佔據有關穆斯林的特定個人和家庭法領域。但來日一旦在伊斯蘭法庭越權干預的任何民事領域,卻要通過修改有關民事法來進一步闡明本身的民事權限,這並非捍衛我國民事法基礎所應朝向的積極方向。
第88A條文就更不用說了。若要跟那些極端的宗教分子辯論此議題,可說有理說不清,牽涉面非常廣泛和深遠。
首相署部長阿莎麗娜的所謂違憲理由,對我而言只是客套台詞。再追溯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敦阿都哈密於今年4月間在新海峽時報專欄所提的論述不難發現,還是有不少人不願正視問題的關鍵,含糊地以宗教自由為名,把我們無 知和無辜的孩子放在砧板上開刀。
我相信敦阿都哈密的想法,反映的就是國內一些極端宗教分子的典型思維。他們認為第88A條文不尊重伊斯蘭。因為憲法第11條款賦予國民宗教信仰自由,而第12條款則闡明18歲以下孩童的宗教由父母或監護人定奪。
因此,倘若第88A條文被認可,則代表違反了有關憲法。即便父母其中一方稍後改教,理應也有為孩子定奪宗教信仰的效果。
問題是,這些人只看問題的一面。無可否認,在一個有絕對宗教自由的國家,父母乃至孩子都有信奉某個宗教和改信其它宗教的自由。不少孩子也的確在其成長階段中,不斷探索和尋覓適合本身的宗教,例如今天信奉佛教,明天信奉基督教,這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反正宗教就是一種內心的依歸。
可是,倘若某個宗教一旦信仰後禁止脫離,又或在脫離的情況下會招致叛教罪名。那麼這些未成年孩子,通過一方父母的定奪下,信奉該宗教而被剝奪了其成年後的其它宗教自由,這對有關孩子公平嗎?
這豈不是以宗教自由之名,行剝奪宗教自由之實?為何要讓我們孩子的宗教自由變得如此沉重? 民主至“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