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laka Edition
反貪宣言需有法律效力
實說,反貪污委員會的《反貪污宣言》(IBR),是一份很有意思的文件。它是由現任反貪會主席祖基菲里所構思的自願宣誓文件,只要任何組織或企業覺得自己需要在反貪努力中貢獻一份力,他們就可以在反貪官員的見證下,宣誓並簽署帶有永不貪污承諾的宣言。而更有意思的是,這份宣言必須交由機構中的每位成員宣誓簽署,務必達到“全員反貪”的目標,不能代簽。
這也是一套很有宏圖大志的舉措。根據反貪會的說法,其帶有“警惕個人遠離貪污、簽署機構全員保證將防範貪污、簽署者承諾打擊貪污,以及簽署機構確保將採取適當行動來防範貪污”等四大意義,方向明確、目標宏遠。自今年初推行以來,已有超過兩百個政府、非政府組織和機構,包括州政府、聯邦政府部門、法定機構等行政實體加入簽署,而最新加入的,還有大馬皇家警察。
若簽署機構內部一人一份,其宣言的數量極其龐大,而且國內絕大部分的州政府也已加入宣誓,這都足以讓一手推行這項舉措的祖基菲里感到欣慰。所以,當檳州政府不願意加入簽署《反貪宣言》,還提出簽署宣言的附帶條件,反貪會是感到不屑的,並且還在週一(24日)再“酸”了檳州首長林冠英一輪,說宣言
老完全屬於自願性質,要簽就簽,不簽拉倒,別耍大牌要求特例。
當然,檳州政府拒簽反貪宣言,有其理由,我在此就不再贅述,而他們的立場也不是我想討論的焦點,因為我對宣言更感興趣。反貪會推出這份宣言讓政府和坊間機構、組織簽署,就是希望國內所有州政府都加入反貪隊伍,令社會個體都能對防範貪污存在一定的自覺性。他們在這方面的努力確實是值得褒獎的,因為有自覺就能起防範作用,甚至能夠形成舉報文化,提升反貪會執法效率。
然而,若我們從一般群眾的角度來看,這份宣言是否擁有更為實質的作用,才是更為關鍵的。在瞭解反貪宣言後,我們知道,這份宣言僅是單純地起着個人行為規範的作用,並不存在法律和執法約束力,雖然反貪會表明將主動監督簽署者,但加入宣言的機構有223個,若包括剛加入的警隊其宣誓人數已達上萬,而反貪會目前僅有2700名職員,要主動監督各部的行政活動是極有難度的。
既然無法主動監督各部行政活動是否有貪污成份,那這份宣言總能成為官員們警惕自己別貪污的誘因吧?甚至能夠履行主動舉報貪污的承諾吧?那你知道法治社會的形成,是建立在什麼基礎嗎?對,就是“不相信”。法治社 會擁有不相信任何人的本質,所以我們有強調平等的法律架構,因為在這種社會中沒人會相信,你的道德觀念能夠強到令你絕不犯錯,包括貪污和濫權。
這套“不相信”理念,造就了歐洲在18世紀掀起憲政革命,進而形成所謂的民主思潮。若從這角度思考,我相信坊間很多民眾都會覺得,反貪會是否對《反貪宣言》過於樂觀?貪污普遍存在於政府部門、執法機構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每年的國家總稽查報告,也不斷揭露了大量有舞弊和串謀成份的採購活動,涉及範圍廣泛,這種現象不可能簽了份無懲治效力的宣言,就可以迎刃而解。
因此,我還是覺得,反貪會還是必須重新調整宣言的宣誓效力,並通過修訂2009年反貪會法令賦予《反貪宣言》特定的法定效力,而非像目前般僅僅流於形式。此外,反貪會還必須建立完善和能夠提供賞金的匿名舉報系統,以鼓勵簽署者匿名舉報涉嫌貪污的同僚,形成一種機制內“人盯人”的舉報文化,因為我始終不相信,官員在簽了沒效力的宣言後,會立刻變成“零貪污”的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