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laka Edition
馬來西亞還Boleh嗎?
缺乏“關注”與“了解”
《兒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籍公約,適用於所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童權公約》)是
有未滿18歲之人,其最大意義在於訂立了劃時代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是繼《聯邦憲法》外,孩童的另一保護框架。
馬來西亞雖於1995年簽署成為締約國,但因國內實施司法雙軌制,即《伊斯蘭法》和國家法律,執行情況也相對複雜。目前,兩者對於兒童的年齡定義並不一致,《伊斯蘭法》對兒童的定義分別為男生18歲和女生16歲,《聯邦憲法》則一律為18歲,這讓馬來西亞在履行公約責任時有着不同標準。
此外,針對公約的5大核心條款,即保障兒童最低標準的權利和尊嚴,大馬依然採取保留態度,這一些條款分別是:第2條(關於非歧視)、第7條(關於出生證明、姓名和國籍權利)、第14條(關於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第28條1(a)(有關全民義務和免費初級教育)、第37條(關於嚴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及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
即便針對未採取保留之條款,馬來西亞在實施上依然和公約有所出入。因此,《童權公約》依然難以將保護框架擴展至徘徊於無國籍邊緣、處於無國籍狀態的兒童身上,孩童利益並無因此而最大化。
《聯邦憲法》和《兒童權利公約》二大保護框架下,無國籍議題本該獲得大幅度的改善,然而卻受限於相關單位、政府狹隘的“詮釋”和有限的“行動”裡,無法發揮最大效用。“這一切都只是單純的法律和行政問題。”沙米拉說道。
以最基本辦理出生證明的行政手續為例,她指出:“假設你(執政者)知道這名孩子來自柬埔寨,即便他是無國籍小孩,那麼由我們(馬來西亞)幫忙該名孩子辦理戶口,因為國民登記局覆蓋率較廣。在這之後,再將這些小孩的戶籍資料收集完整交給柬埔寨大使館。不管泰國還是印尼,哪個國家都好,這是解決無國籍問題的方式之一,只看你(執政者)有沒有意願。”
沙米拉在受訪時一再重申“政治意願”(Political will)的重要,這4個字道盡了她和一群執業律師自2009年創立“兒童之聲”後,9年來的心情總結。無可否認,馬來西亞過去已逐步取得一定進展,然而執政者能做的遠遠不止如此,至少先願意正視無國籍人士存在於馬來西亞的事實。
行政疏失下,幸運和不幸的一方
採訪阿清當天正好是元宵節,訪談過程身旁不時響起零落的鞭炮聲,與沉重的“無國籍”議題有些不協調。然而,倒也不成鮮明對比,因為阿清每一次回答都是輕鬆、樂觀的,偶爾也會開開自己玩笑。“為何只有妹妹是大馬公民?”
“這個就叫Malaysia Boleh啊!如果(國民登記局)是真的有徹底去了解,我妹妹的情形應該是跟我們一樣的!”望向書桌前正在滑臉書的妹妹,阿清笑着回答。
因為當年幫忙阿清爸爸辦理結婚登記的公務人員搞了大烏龍,阿清爸爸倖免於法律的懲罰,這是彼此不拆穿的默
契;因為高級官員的“一封信”,讓阿清三姊弟順利接受教育畢業,享有和公民幾乎同等的福利;也因為國民登記局的不追根究底,阿清妹妹幸運地成為大馬公民,免去爸爸多一分奔波和操心。
行政上的漏洞和偏差,恰巧為阿清家帶來了幸運和方便,雖然三姊弟也為此奔波勞碌不少。然而,其他無國籍小孩並沒如此幸運,他們正承擔着行政漏洞和偏差下的後果,被排除於教育、醫療和法律之外,無法離開馬來西亞,也無法融入其中。
過去至今,行政上的一再疏失和執行不力,反映的是馬來西亞對待“兒童”、對待“人”有“不同標準”的方式和態度,背後亦揭露執政者和相關單位之外,國家和社會長期以來對無國籍議題缺乏“關注”和“瞭解”,以致於無法扮演更嚴厲的監督角色,進而也失去能為這些孩子帶來任何“改變”的可能。
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牢房的建造者。“等待(成為大馬公民)的期間是什麼心情?” “着急啊!但是不耐心可以怎麼辦?”爽朗的笑聲底下,阿清背後焦慮的心情仍是無法切身體會的。希望這個等待不會落空,阿清三姊弟可以早日成為馬來西亞的一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