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laka Edition
國油氣體中心遷加國艾芬控股擬9909萬購安盛艾芬普險7%
綜合財經馬拉科夫發電廠官司和解遲呈財報 納嘉米治遭譴責
(吉隆坡4日訊)國家石油因應市況中止加拿大270億美元(約1155億令吉)氣田項目後,打算搬遷非常規氣體專業中心(COE)到當地,並未放棄這個主要的天然氣生產重心市場。
大華繼顯認為,國油未來可能考慮開發輸氣管等下游業務,並接下數目不大的訂單,成為“大小通吃”的全方位液化天然氣供應商。
能源業新聞網站Pipeline News Worth報道,國油看好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天然氣資產的潛力,計劃將大馬非常規氣體專業中心搬到加拿大卡爾加里。
太平洋西北液化天然氣公司(Pacific NorthWest LNG)主席安諾雅泰益說,
國油希望獨資子公司加拿大進步能源公司(Progress Energy)可以成為“北美其中一家頂尖天然氣出口商”。
根據原定計劃,太平洋西北液化天然氣出口設施包括900公里輸氣管,以將進步能源公司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生產的天然氣,輸出到亞洲市場。
隨着全球多項液化天然氣項目喊停,國家石 油也中止加拿大液化天然氣項目,原因是液化天然氣價格疲弱和行業展望欠佳。大華繼顯指出,這個項目成本不菲,也是箇中原因。
大華繼顯認為,國油中止加拿大項目後,不太可能將資金轉投國內上游市場。
國油超過20%液化天然氣合約將在明年到期,根據市場的油價走勢預測看來,國油顯然無法繼續依賴長期合約。
專注符合新訂單經濟規模項目
鑒於國內市場日益成熟,國油未來將繼續探討海外商機,雖然該集團在加拿大北蒙特尼仍有業務,但未來主要專注於符合新訂單經濟規模的項目,而非長期合約。
大華繼顯說,資本開銷是支持國油全球投資布局和加強價值鏈地位的關鍵。
大華繼顯指出,國油無法依賴銷售國內再氣化處理廠的液化天然氣,而可能採取多點開花的業務拓展模式,包括加強與跨國業者的合作、入股浮式液化天然氣再氣化處理設施(FSRU)公司,甚而考慮進軍更下游的管道、公用等領域。
該行補充,國油也可能開發散貨業務,承接一些小型液化天然氣運輸買家的訂單。
大華繼顯認為,這些市場變化對於依賴國內合約的油氣公司影響並不顯著,特別是上游業者,決定保持油氣業“符合大市”評級。
該行指出,長期而言,擁有良好跨國液化天然氣服務紀錄的服務商可從上述趨勢中受益,包括國油屬下的國際船務(MISC,3816,主板貿服組)。
“由於油氣股估值與油價走勢背道而馳,公司盈利重估變得十分關鍵,而浮式生產儲油卸油船(FPSO)公司將是主要的領導者。”
不過,大華繼顯指出,國際船務的石油業務短期內可能繼續拖累整體表現,加上國油部分日本合約將在明年到期,決定保持“賣出”評級。
看好阿瑪達戴樂
相比下,該行更為看好阿瑪達(ARMADA,5210,主板貿服組)和戴樂集團(DIALOG,7277,主板貿服組)。
該行補充,阿瑪達的新浮式項目開始貢獻營收後,股價有望“補漲”,而戴樂集團的跨國客戶儲存需求強勁,液化天然氣儲存業務也即將啟動,也是備受看好的油氣股。
(吉隆坡4日訊)艾芬控股(AFFIN,5185,主板金融組)打算以9909萬令吉現金價,向聯土行銷服務公司(FELMA)增購安盛艾芬普險公司的841萬1959股或7.07%。
艾芬控股發表文告說,已向國家銀行申請以批准上述交易。
目前持股37.07%
目前,艾芬控股掌握安盛艾芬普險公司的37.07%股權。截至今年3月,安盛艾芬普險公司第一季稅前盈利減至1550萬令吉,首半年則報3570萬令吉。該公司盈利減少的原因是理賠和轉型費用增加,拉低保費。
(吉隆坡4日訊)馬拉科夫(MALAKOF,5264,主板貿服組)持股90%的丹絨賓電力公司同意和解超過14億令吉的官司。
馬拉科夫今日發表文告說,丹絨賓電力公司已簽署一系列協議,解決3座700兆瓦煤炭發電廠違約訴訟案。
馬拉科夫表示,這些協議預期將提振截至今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的盈利和淨資產。
簽約公司包括日本IHI公司、ISHI電力公司和IHI電力系統(馬)私人有限公司在內的訴訟被告及包括住友商事株式會社、吉朗(馬)私人有限公司和大馬Sumi電力公司在內的仲裁受理人。
上述公司的糾紛主要源於丹絨賓電力公司的發電廠面對22次鍋爐管道故障事故,導致發電廠無法順利達到產能目標。
2015年12月1日,馬拉科夫以發電廠鍋爐事故為由,提控日本IHI、ISHI電力和IHI電力,並索賠7億8000萬令吉。日本IHI是鍋爐製造商,後兩家公司則負責維修和營運等事務。
去年11月,馬拉科夫也以同一事故,向建造發電廠的住友商事、吉朗和Sumi電力追討7億8500萬令吉損失。
(吉隆坡4日訊)大馬股票交易所公開譴責納嘉米治(NAKA,7002,PN17公司)及其4名董事,因沒有在預定時限內提呈財報而牴触犯上市條例。同時,該4名董事也總共被罰款54萬5600令吉。
交易所文告指出,納嘉米治因触犯上市條例9.22(1)9.23及9.28(1)條文而被公開譴責,即在2015年9月18日為止的時限內,沒有及時提呈截至2013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之間的季度財報(直到2015年10月30日才提呈)、2013年及2014財政年的年度已審核財報及年度財報。
文告指出,由于公司4名董事在上述期間允許公司触犯上述條例,使交易所在公開譴責他們之余,也向他們罰款,包括非獨立非執行主席——司徒陳(24萬8000令吉)、執行董事劉俊傑(9萬9200令吉)、獨立及非執行董事及審查委員會成員吳泰偉(9萬9200令吉)及麥秀偉(9萬9200令吉)。
文告指出,該公司也須确保其全部董事及相關人員出席一項有關財務報告遵守上市條例的訓練課程及董事部成員檢討及評估其財務及會計資源的充足及能力、确保公司財報的政策及程序的充足、全面及效率及加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