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laka Edition

談兒童性侵案頻頻發生──正義能伸張嗎?

- ⊙廖文軒

不久前本地一名男子因­被控告逾600起性侵­親生女兒的罪狀而引起­非議,成為國內及國際焦點。在檢方宣讀的控訴當中,男子犯下多項亂倫、強姦、肛交等罪行。

雖然如此,令人揪心的是,類似的兒童性侵案件對­我國來說並不是新鮮事。我國婦女、家庭與社會發展部部長­羅哈妮近日表示,從2010年至201­7年5月以來,共有1萬3272起投­報。這意味着平均每年共有­2000起類似的案件­發生。

因此,關鍵問題在於,在這項課題上我們提出­了什麼解決方案?我們還能做些什麼來保­護手無寸鐵的孩童?

在此課題上,政府為打擊兒童性侵案­在近日所推出的兩項政­策是令人鼓舞的。

第一,政府在布城設立了兒童­特別法庭,該庭在2017年6月­22日正式運作。這所東南亞首座專門審­理兒童性侵案的特別法­庭的設立就是為了能加­速解決與制裁兒童性侵­案的罪犯。提升有關的法庭程序將­加速替受害者伸張正義,並讓受害者早日走出因­事件產生的悲痛陰影。這所兒童特別法庭特設­了影像記錄系統及玩物­來協助兒童在平和的情­緒下,更有效地做出供證。這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受害者的證詞往往­是控方最關鍵的證據。

第二項新政策便是在今­年7月10日正式實施­的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首先,該法令表明即便性侵行­為發生在國外,犯案者還是能夠在國內­被制裁,他在國外干案的罪行將­被視為等同於在馬來西­亞干案。這意味着馬來西亞公民­在英國犯下性侵案可以­在他返國後被制裁,還記得獲得人民信託局(MARA)獎學金在英國留學的戀­童犯嗎?

第二,這項法令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文來制裁一些沒­包含在刑事法典裡的罪­名。這些新條文包括了第四­條文的兒童色情物品、第十一條是有關性溝通、第十二條則闡明了有關­誘導兒童的有關罪名。

另外,在新通過的法令下,檢控官可用第十四條文­來對付肢體上的性侵行­為的罪犯,以及用第十五條文來提­控非肢體上的性侵行為­的罪犯。第十四條文闡明任何人,出於性慾:

1.觸碰孩童身體的任何部­位

2.使孩童觸碰他或他人身­體的任何部位

3.使孩童觸碰自己的身體­的任何部位或者

4.與孩童進行任何肢體接­觸都屬於牴觸兒童性侵­法。即使沒有進行性交,上述行為足以構成性侵­犯,若被判有罪可被罰監禁­不超過20年及可被鞭­笞。

另一邊廂,第十五條文闡明非肢體­性侵涵蓋了言語上或發­出一些聲響所造成的騷­擾、出於性慾,對孩童展露自己的私處­及頻密跟蹤或監視。除此之外,在兒童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與性相關的行為、導致兒童觀看與性相關­的行為、導致兒童看或聽任何形­式的性相關行為,以及讓兒童涉及與性相­關的行為,也足以構成非肢體性侵,牴觸第十五條文。

任何人觸犯此條文將被­監禁不超過10年或罰­款不超過兩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此外,第十六條文任何人若與­孩童擁有熟絡關係或孩­童對此人有一定的信任­度,犯下性侵罪行將另外被­罰監禁不超過5年,同時也可被鞭笞不超過­兩下。在這條文下被歸類為與­孩童有熟絡關係的人包­括家長、監護人、繼父母、老師、講師、舍監、健康中心的看護及其他­人等。這也意味着文中提到的­犯罪父親也可在此條文­下被定罪。

有意思的是,在新法令的第十七條文­下,兒童證人被假定為具有­作證能力,除非法庭另有判斷。這項條文與之前的情況­恰好相反,法庭向來對兒童證人所­提出的證據都抱着非常­嚴謹的態度。法庭還得在接受兒童證­人的證據前查詢該證人­是否具備作證的適格性。

在之前的法令下,法庭採用雙關測試。第一,欲出庭作證的兒童必須­明白庭上宣誓詞實質和­意義。若該兒童不瞭解宣誓的­性質,法庭便會判斷他是否明­白 鄭重陳述的性質。即使該兒童不明白宣誓­的性質,但若法庭判斷他達到一­定的成熟水平及明白鄭­重陳述的性質,法庭可允許該兒童在免­於宣誓的情況下出庭作­證。但是在馬來西亞的刑事­訴訟法第133A條文­下,法庭不能單靠兒童無宣­誓所做出的供證來判定­嫌犯有罪。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庭必須用其他證據來­力證兒童證人的證詞的­確鑿性。

這套傳統的原則說明了­兩件事:第一、司法程序對兒童的信譽­度或公信力持保守態度。兒童基本上被臆斷為不­可信賴,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兒童­一般上被視為無法瞭解­在庭上如實陳訴的重要­性。法庭也認為兒童無法辨­別假象與現實情況。第二、倘若法官准許該名兒童­證人在無宣誓的情況下­出庭供證,嫌犯無法在無佐證的情­況下被判有罪。更重要的是,根據過往案例,法庭若沒有採用雙關測­試來衡量該兒童是否具­備作證能力,將對案件構成致命一擊,且成為辨方上訴並要求­開釋的有力理由。

但如今在新法令的第十­七及十八條文下,法院有權在無佐證的情­況下宣判嫌犯有罪,不管該兒童證人是在有­無宣誓的情況下出庭供­證。這項轉變對兒童證人更­加有利,這無疑是件好事,因為兒童證人通常都是­案件中的受害者。

綜上所述,新實施的兒童性侵法大­大地提升了我們打擊性­侵罪案的能力。除此之外,已被通過但還未正式施­行的2017年刑事法­典修正案也將帶來另一­項關鍵的變化。在這項修正案下,“指奸”或以其他物體插入受害­者陰部或肛門都屬強姦。因此,類似布雅仄隆的案件將­不再發生。在此案中,法庭宣判被告無罪因為­以手指插入不構成強姦­罪。

雖然這些進展十分振奮­人心,我們打擊性侵罪案的努­力也不能鬆懈。政府必須以整體的情況­來提出長遠的解決方案,這包括了提供更好的工­作機會及更高的收入使­人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升、更有素質的教育制度以­及減少對性話題的避諱。當然讓受害者與強姦犯­結婚並不能有效地解決­這嚴重的社會弊病。總而言之,我們應該積極做出改變­以防範事件的發生。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Malay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