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laka Edition
談兒童性侵案頻頻發生──正義能伸張嗎?
不久前本地一名男子因被控告逾600起性侵親生女兒的罪狀而引起非議,成為國內及國際焦點。在檢方宣讀的控訴當中,男子犯下多項亂倫、強姦、肛交等罪行。
雖然如此,令人揪心的是,類似的兒童性侵案件對我國來說並不是新鮮事。我國婦女、家庭與社會發展部部長羅哈妮近日表示,從2010年至2017年5月以來,共有1萬3272起投報。這意味着平均每年共有2000起類似的案件發生。
因此,關鍵問題在於,在這項課題上我們提出了什麼解決方案?我們還能做些什麼來保護手無寸鐵的孩童?
在此課題上,政府為打擊兒童性侵案在近日所推出的兩項政策是令人鼓舞的。
第一,政府在布城設立了兒童特別法庭,該庭在2017年6月22日正式運作。這所東南亞首座專門審理兒童性侵案的特別法庭的設立就是為了能加速解決與制裁兒童性侵案的罪犯。提升有關的法庭程序將加速替受害者伸張正義,並讓受害者早日走出因事件產生的悲痛陰影。這所兒童特別法庭特設了影像記錄系統及玩物來協助兒童在平和的情緒下,更有效地做出供證。這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受害者的證詞往往是控方最關鍵的證據。
第二項新政策便是在今年7月10日正式實施的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首先,該法令表明即便性侵行為發生在國外,犯案者還是能夠在國內被制裁,他在國外干案的罪行將被視為等同於在馬來西亞干案。這意味着馬來西亞公民在英國犯下性侵案可以在他返國後被制裁,還記得獲得人民信託局(MARA)獎學金在英國留學的戀童犯嗎?
第二,這項法令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文來制裁一些沒包含在刑事法典裡的罪名。這些新條文包括了第四條文的兒童色情物品、第十一條是有關性溝通、第十二條則闡明了有關誘導兒童的有關罪名。
另外,在新通過的法令下,檢控官可用第十四條文來對付肢體上的性侵行為的罪犯,以及用第十五條文來提控非肢體上的性侵行為的罪犯。第十四條文闡明任何人,出於性慾:
1.觸碰孩童身體的任何部位
2.使孩童觸碰他或他人身體的任何部位
3.使孩童觸碰自己的身體的任何部位或者
4.與孩童進行任何肢體接觸都屬於牴觸兒童性侵法。即使沒有進行性交,上述行為足以構成性侵犯,若被判有罪可被罰監禁不超過20年及可被鞭笞。
另一邊廂,第十五條文闡明非肢體性侵涵蓋了言語上或發出一些聲響所造成的騷擾、出於性慾,對孩童展露自己的私處及頻密跟蹤或監視。除此之外,在兒童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與性相關的行為、導致兒童觀看與性相關的行為、導致兒童看或聽任何形式的性相關行為,以及讓兒童涉及與性相關的行為,也足以構成非肢體性侵,牴觸第十五條文。
任何人觸犯此條文將被監禁不超過10年或罰款不超過兩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此外,第十六條文任何人若與孩童擁有熟絡關係或孩童對此人有一定的信任度,犯下性侵罪行將另外被罰監禁不超過5年,同時也可被鞭笞不超過兩下。在這條文下被歸類為與孩童有熟絡關係的人包括家長、監護人、繼父母、老師、講師、舍監、健康中心的看護及其他人等。這也意味着文中提到的犯罪父親也可在此條文下被定罪。
有意思的是,在新法令的第十七條文下,兒童證人被假定為具有作證能力,除非法庭另有判斷。這項條文與之前的情況恰好相反,法庭向來對兒童證人所提出的證據都抱着非常嚴謹的態度。法庭還得在接受兒童證人的證據前查詢該證人是否具備作證的適格性。
在之前的法令下,法庭採用雙關測試。第一,欲出庭作證的兒童必須明白庭上宣誓詞實質和意義。若該兒童不瞭解宣誓的性質,法庭便會判斷他是否明白 鄭重陳述的性質。即使該兒童不明白宣誓的性質,但若法庭判斷他達到一定的成熟水平及明白鄭重陳述的性質,法庭可允許該兒童在免於宣誓的情況下出庭作證。但是在馬來西亞的刑事訴訟法第133A條文下,法庭不能單靠兒童無宣誓所做出的供證來判定嫌犯有罪。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庭必須用其他證據來力證兒童證人的證詞的確鑿性。
這套傳統的原則說明了兩件事:第一、司法程序對兒童的信譽度或公信力持保守態度。兒童基本上被臆斷為不可信賴,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兒童一般上被視為無法瞭解在庭上如實陳訴的重要性。法庭也認為兒童無法辨別假象與現實情況。第二、倘若法官准許該名兒童證人在無宣誓的情況下出庭供證,嫌犯無法在無佐證的情況下被判有罪。更重要的是,根據過往案例,法庭若沒有採用雙關測試來衡量該兒童是否具備作證能力,將對案件構成致命一擊,且成為辨方上訴並要求開釋的有力理由。
但如今在新法令的第十七及十八條文下,法院有權在無佐證的情況下宣判嫌犯有罪,不管該兒童證人是在有無宣誓的情況下出庭供證。這項轉變對兒童證人更加有利,這無疑是件好事,因為兒童證人通常都是案件中的受害者。
綜上所述,新實施的兒童性侵法大大地提升了我們打擊性侵罪案的能力。除此之外,已被通過但還未正式施行的2017年刑事法典修正案也將帶來另一項關鍵的變化。在這項修正案下,“指奸”或以其他物體插入受害者陰部或肛門都屬強姦。因此,類似布雅仄隆的案件將不再發生。在此案中,法庭宣判被告無罪因為以手指插入不構成強姦罪。
雖然這些進展十分振奮人心,我們打擊性侵罪案的努力也不能鬆懈。政府必須以整體的情況來提出長遠的解決方案,這包括了提供更好的工作機會及更高的收入使人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升、更有素質的教育制度以及減少對性話題的避諱。當然讓受害者與強姦犯結婚並不能有效地解決這嚴重的社會弊病。總而言之,我們應該積極做出改變以防範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