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laka Edition
管理機構成立、運作……
關於聯合管理機構、後來的管理機構成立、運作等過程,陳佐彬在其分層房產業主手冊列明如下:
分層共管社區的共管財產,以及所有管理和維持事項,由該擔任管理層、取決於分層地契分發的時段:
1.分層地契在發展商移交空屋給單位業主之後才頒發;
2.分層地契在發展商移交空屋給單位業主之前已經頒發。
成立管理機構支會的過程:
1. 管理機構在成員大會(常年大會或特別大會),通過普通協議,決定在批准的費用下,聘請土地測量師準備特別設計圖。
2. 管理機構委員會聘請土地測量師,準備具備以下規範的特別設計圖:
●描述、識別和劃定限定共管產業的地區及分界線。
●指定及列出所有有權享用限定共管產業的註冊業主。
3. 特別設計圖完成後,管理機構委員會必須在至少30天前,給所有註冊業主發出附有成立管理機構支會的議案,以及設定限定共管產業特別設計圖的成員大會通知書。
4. 所有註冊業主在成員大會舉行會後的60天內進行投票表決。
5. 在60天後統計票數,如果分層共管社區內,超過三分之二(2/3),單位份額總數的註冊業主通過表決,就是通過全面議決。
6. 管理機構委員會必須在通過全面議決書的28天內,將有關議決案交給建築專員。
7. 管理機構委員會必須以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第9附表,向土地及礦務總監申請成立管理機構支會,同時附上:
●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第9附表的申請表格
●指定費用
●全面議決案
●證明通過全面議決案的文件
●特別設計圖
●分層共管社區的土地稅收據
8. 土地及礦務總監會將有關申請表格提交測量總監。
9. 測量總監將審核有關特別設計圖,並向土地及礦務總監提出其見解。
10. 如果土地及礦務總監滿意有關申請,他即可發出管理機構支會成立的註冊證書。
第一次常年大會:
●聯合管理機構:
1.第一次常年大會的過程:發展商必須負責召開、舉行聯合管理機構第一次常年大會。
2.聯合管理機構第一次常年大會必須在: a)發展商移交空屋、或
b)分層管理法令生效日期的12個月內舉行,以較遲的日期為准。
3. 儘管上述如此設定,如果分層地契註冊在聯合管理機構的第一次常年大會前頒發,那發展商就不需要成立聯合管理機構,並直接在分層管理法令指定的期限內,召開管理機構的第一次常年大會。
4. 發展商必須在舉行第一次常年大會前的3個月內:
a)委任合格的審核公司,審核從發展商管理期開始,至第一次常年大會日期3個月內的管理費戶口,以及儲備金戶口賬目。
b)準備年度預算案,列明管理費及儲備金的全額、盈餘或赤字。從所有管理可取得的收入預算,以及接下來12個月必須用於維持及管理有關分層共管社區、相關產業的開銷預算,以及管理有關分層共管社區、相關共管產業的開銷預算,以及;
c)鑒定會議通知書列明會議議程,包括所有提議案。
5. 準備好審核賬目、年度預算,以及會議議程後,發展商即可向所有單位業主,發出附有審核賬目的法定會議通知書,同時,發展商也必須在共管社區內的顯眼處,例如布告板或共管產業的範圍,展示有關會議通知書。
6. 單位業主在收到通知書後,必須在第一次常年大會舉行的7天前,繳付儲備金和所有其他拖欠管理層的款項,才能在常年大會中投票。
7. 如果任何單位業主有意提出任何會議議案,有關業主可以在會議舉行的最少7天前,將提議案呈到發展商在會議通知書內列明的地址。
發展商在收到提議案後,必須將之列入會議的議程,同時,在共管社區內的顯眼處,例如布告板或共管產業的範圍,展示有關提議案。
8. 如果單位業主無法出席有關常年大會,或屬於共有單位業主有意委派代表參加常年大會,有關單位業主可以在會議舉行的最少48小時前,將委派 代表的通知書,呈到發展商在會議通知書內列明的地址。
9. 假如單位業主是非公司、機構、協會或其他法人,有關業主可以委派代表參加常年大會,假如其代表擁有單位業主授權書,也能提名競選為委員會成員。
10. 發展商必須在會議舉行的最少48個小時前,列出並展示所有擁有投票權的單位業主名單。
11. 發展商最好事先準備選票,以及擁有投票權的單位業主名單,其相關單位份額,以便在業主提出投票表決的要求時,可以順利進行投票。
12. 發展商在舉行會議時,必須依據擁有投票權的單位業主名單點名,並記錄所有出席者,同時分發一份年度預算案給單位出席者。
13. 第一次常年大會將由發展商主持,發展商出任會議主席,同時,必須確保會議在擁有法定出席人數的情況下順利進行。
14. 舉行第一次常年大會時,發展商必須依據會議議程列明的每一項議案一一討論,讓每一個單位業主(包括業主委任的代表)有機會提出問題,並就所提出的問題提供答案。
15. 發展商也必須讓有權投票的出席者,針對所有提議案進行表決。
16. 發展商必須在所有議案經過討論及決定後,宣告第一次常年大會成功完成。
17. 第一次常年大會結束後,獲選的聯合管理機構委員必須在他們當中選出主席、秘書及財政各一位。
18. 聯合管理機構在第一次常年大會結束後正式成立,並由獲選的聯合管理機構委員執行管理。
19. 聯合管理機構委員必須負責在第一次常年大會結束後的28天內,向所有單位業主發出列明管理費、儲備金,以及遲付利息的法定會議通知書。
20. 建築專員收到共管委員會的通知後,將依據法定附表發出聯合管理機構的成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