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若失業可享4種津貼
法案闡明,投保雇員若失業可享有4種津貼,即求職津貼、提早再就業津貼、收入減少津貼以及培訓津貼。
若打兩份工須分開投保
法案闡明,若雇員打兩份或以上工作有超過兩個雇主,每位雇主需要各別分開為雇員投保。雇主和雇員是每個月投保,直至雇員達到基本退休年齡為止。
如果雇主拖欠保費,將被當局徵收利息。
法案也闡明,雇主不能夠為了要減少繳付雇員的福利或因為拖欠保費,而對雇員減薪或停職,這可是一項罪行。
雇員在失業後若要向社險機構索償或索取津貼,必須符合最基本條件,即需要連續繳交保費長達24個月。
失業雇員可以向該機構索取津貼高達12次,但每次的基本條件不同,第一次是需要連續繳交保費24個月、第二次是36個月、第三次是48個月、第四次是60個月、第五次是72個月、第六次是84個月、第七次是79個月、第八次是108個月、第九次是120個月、第十次是132個月、第十一次144個月以及第十二次是156個月。
雇員一旦在失業後必須從失業當天的60天內向該機構提出申請津貼,否則其申請將被當局拒絕。
根據法案,在待業中的雇員可申請提早再就業津貼。
如果投保雇員同時擁有兩份或以上職業,當他同時失去所有工作,他可以申請求職津貼和收入減少津貼。 更多報道見第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