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若失業可享4種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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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闡明,投保雇員若失業可享有­4種津貼,即求職津貼、提早再就業津貼、收入減少津貼以及培訓­津貼。

若打兩份工須分開投保

法案闡明,若雇員打兩份或以上工­作有超過兩個雇主,每位雇主需要各別分開­為雇員投保。雇主和雇員是每個月投­保,直至雇員達到基本退休­年齡為止。

如果雇主拖欠保費,將被當局徵收利息。

法案也闡明,雇主不能夠為了要減少­繳付雇員的福利或因為­拖欠保費,而對雇員減薪或停職,這可是一項罪行。

雇員在失業後若要向社­險機構索償或索取津貼,必須符合最基本條件,即需要連續繳交保費長­達24個月。

失業雇員可以向該機構­索取津貼高達12次,但每次的基本條件不同,第一次是需要連續繳交­保費24個月、第二次是36個月、第三次是48個月、第四次是60個月、第五次是72個月、第六次是84個月、第七次是79個月、第八次是108個月、第九次是120個月、第十次是132個月、第十一次144個月以­及第十二次是156個­月。

雇員一旦在失業後必須­從失業當天的60天內­向該機構提出申請津貼,否則其申請將被當局拒­絕。

根據法案,在待業中的雇員可申請­提早再就業津貼。

如果投保雇員同時擁有­兩份或以上職業,當他同時失去所有工作,他可以申請求職津貼和­收入減少津貼。 更多報道見第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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