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失業僱員須培訓
向社險機構申請津貼
(吉隆坡1日訊)在2017年“就業保險計劃” (EIS)法案下,失業雇員若向社險機構申請津貼,他需要接受該機構安排的再就業計劃。
該名雇員需要遵守該機構的指示,包括需要做好準備工作、積極找工、接受社險機構提定的課程培訓。
若有適合該名雇員的工作空缺,社險機構將會通知該名雇員。有關雇員可以拒絕有關推荐工作,但必須給予合理理由,否則他將會失去享有的津貼。
法案也闡明,一旦待業的雇員找到新工作,不能再領取 求職津貼,必須在覓職的7天內通知該局以停止支付津貼,不然將被視為一項罪行。
根據法案,社險機構有權力委任代理商向雇主鳩收保費。
受委的代理需要向社險機構匯報雇主繳交保費的確實日期和時間,否則將會觸法。
雇主也必須向社險機構所承認的代理繳交保費,不能隨便找其他代理商。
津貼不能轉讓他人
法案授權部長每三年或以上調整保費以及最低投保的薪水數額。
失業或待業雇員享有的各 種津貼是不能轉讓給其他人。不過,如果雇員因為去世、昏迷或不正常,應支付給雇員的津貼可轉讓給其家屬。
另外,法案也建議社險機構成立就職保險基金,基金來源包括雇主與雇員的繳納金、捐助、資產從租金、利息等其他收入。
法案闡明,該基金可在獲得財長的批准下,利用基金的錢進行投資和向其他機構申請貸款。
在此法案下,政府將成立社會保險上訴局,以處理有關雇主與投保雇員、雇主與社險機構、投保雇員與社險機構等任何有關保費、索償、疑問、糾紛或上訴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