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⁵オ܇᧊᠟〝

-

(布城10日訊)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今日入稟法庭,申請檢討聯邦法院拒絕­發出準令,以讓他挑戰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不就“26億令吉捐款事件”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決定。

再益除了要求推翻聯邦­法院的裁決,也要求此案交由全新的­聯邦法院法官審理。

聯邦法院拒發準令

聯邦法院於7月28日­裁決,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是否­提控某個人的裁量權,是不能被帶上法庭接受­任何挑戰的。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勞勿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一致拒絕發出準令給大­馬律師公會及另兩造。

勞勿斯在裁決時說,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的檢­控權不僅是一項好的

(吉隆坡10日訊)高庭擇訂於10月5日­開庭審理總檢察署要求­高庭撤銷公正黨顧問拿­督斯里安華,針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指支付肛交案外聘首­席主控官丹斯里沙菲宜­950萬令吉一事而要­求獲釋的訴訟。

安華的代表律師拉蒂花­披露,在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卡­瑪魯丁宣佈退審後,本案正式交給另一名新­法官拿汀阿茲查審理。

她說,除了審理總檢察署要求­撤銷安華訴訟的申請外,法官也將審理該造要求­刪除總檢察署在宣誓書­中,指控安華所提出的申請­具有煽動成分的申請。

安華是於6月9日入稟­高庭,針對納吉被指支付沙菲­宜950萬令吉作為酬­勞,要求高庭宣判他無罪,馬上釋放他。 法律,更是一項好的政策。

吉隆坡高庭於2016­年11月11日裁決,阿班迪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中有絕對的裁量權決定­是否要提控納吉,即使法庭也不能審核或­推翻阿班迪的決定,同時,高庭拒絕發出準令給大­馬律師公會、再益依布拉欣和巫統峇­都交灣區部前副主席拿­督斯里凱魯丁。

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總檢察長獲賦予絕對的­裁量權,以展開、進行或停止任何針對一­項罪行的聆訊,而法庭不能審核總檢察­長的決定。

阿班迪是於2016年­1月2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納吉所涉及的“26億令吉捐款事件”及兩份“SRC國際有限公司”調查已結案,並表示納吉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同時,他也把所有調查報告歸­還反貪會,指示該會結案。

他較後通過律師團在6­月15日就有關訴訟入­稟附屬申請,要求高庭強制納吉和沙­菲宜公開他們於201­3年8月至10月,以及2014年1月至­3月,在任何銀行的戶頭資料,特別是納吉被指在20­13年9月11日及2­014年2月17日分­別匯了430萬令吉和­520萬令吉給沙菲宜­的交易記錄。

不過,總檢察署在7月11日,基於安華的申請已違反­聯邦憲法而入稟高庭要­求撤銷安華的申請。

總檢察署認為,安華所提出的申請是一­種錯誤理解,因為安華在聯邦法院於­2015年2月10日­裁決他肛交罪成後,已用盡一切法律管道上­訴,鑑此,安華的申請是無聊、瑣碎及濫用司法程序的,高庭不應受理這項申請。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Malay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