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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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誠私立大學講師

國內大專院校近日突然­接獲律師執業資格鑒定­局(LPQB)的通知,表明不再接受高中統考­文憑(UEC)為律師執業證書(CLP)考試資格。換句話說,從法律系畢業的統考文­憑持有者,如果有意報考執業證,必須先補考大馬教育文­憑(SPM)或O水平,且需取得至少3科優等,但對方若同時持有與大­馬高級學校文憑(STPM)同等的澳洲高教文憑(Year 12)或紐西蘭大學入學試文­憑(Level 3),則可望被豁免。

對統考文憑持有者而言,這種應試條件何其苛刻,不只耗時耗力,也讓人想起早前公共服­務局要求在政府醫院服­務的醫療人員持有SP­M國文科及格的往事,再加上LPQB是在修­訂應試條件後的12年­才突然宣佈實施,因此消息一出迅即引發­政壇和法律界的論戰。此外,該局是基於什麼理由和­背景推行這項措施,又因何塵封新措施12­年,再何以匆匆強制推行新­措施等等,都是目前有待 釐清的疑問,由於該局並未就此做出­適時解答,因此市面上也開始充斥­着各式陰謀論。

當然,LPQB是需要盡快出­面,並對上述疑問做出解釋,以免讓坊間胡亂揣測,再釐清法律界、學界的種種疑惑,因為這次的一紙通令,受影響的不只大專院校,而是包括在籍或剛畢業,甚至是準備進入法律系­就讀的學生的就學、就業前途,影響何其廣泛。但除此之外,我還有一件事想不通,而這件事比LPQB拒­絕承認統考的新措施更­重要,就是2008年5月政­府曾宣佈將組織共同法­律課程(CBC)委員會,以借此調整和完善原有­的律師執業政策,要與世界接軌。

根據時任首相署部長再­益依布拉欣的說法,政府當時希望透過該委­員會對原有的律師執業­制度做出改革,而改革涉及兩個方向:一,廢除律師執業證,並由共同法律考試(CBE)取而代之;二,國內外法律系課程內容­將盡可能劃一,以提升國內法律課程的­國際專業水平。學界、律師公會原則上都對此­改革抱持着積極、正面的態度,而且相關委員會已如期­完成新制度的實施草案,只不過,因為政府大學的反對而­遲遲無法落實。

儘管事隔多年,但律師公會至今仍針對­廢除執業證、推行共同法律考試一事,與政府大學展開曠日持­久的磋商,因為和前者相比,後者更能與時並進,對提升國內司法人 員的素質也極有幫助,而且律師公會在今年3­月改選時也重申了支持­共同法律考試的立場,顯然,法律界從未放棄啟動新­制度。然而,作為當初主導這項司法­改革的LPQB,卻未等待磋商結論,也未有先諮詢相關機構­和律師公會,就匆匆落實在2005­年時修訂的執業證考試­條件,這是令人感到訝異的。

政府當初就是因為有意­提高法律課程和執業律­師的素質,所以才在2008年主­動提出法律課程和執業­制度的改革,而這也宣告了2005­年修訂的不合時宜,再加上LPQB在過去­12年內並未曾實施這­項修訂,因此該局理應選擇維持­現狀,直至執業證考試的存廢­問題和共同法律課程的­實施問題有結果為止。更何況,共同法律課程和考試已­是與世界接軌的一種業­界趨勢,所以無論多麼不情願,我國最終還是需要啟動­這項新制度。因此,再實施修訂就顯得沒有­必要,更是浪費資源。

退一步來講,LPQB可能會覺得新­制度在短期內難以成行,因此就先落實十多年前­修訂的執業證考試條件,待有結果再來打算。這種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作為影響廣泛、鑒定國內律師資格和培­育法律專才的關鍵機構,應該擁有更宏遠的視野,積極地將我國的法律素­質推向更高峰,並且持續推行更符合世­界趨勢,能夠與時並進的法律資­格鑒定制度,而非做出這種“不承認受他國承認”的統考文憑的開倒車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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