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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供押金利息庭上爭辯૱㪑㪀 ᕗ ᦀׇ
(怡保28日訊)國能公司從今年1月起沒有把電供抵押金利息回扣到賬單,而是把利息存入抵押金,而“這筆抵押金利息應該通過什麼管道讓用戶享用”的課題,今日在怡保第二高庭展開爭辯,是成為全馬首宗針對此課題的案件。法官擇日此案將于明年1月17日宣判。此案於9月27日,由BH Koh、Soong、 Zarin & Partners律師樓入秉怡保高庭,將能源、綠色工藝及水務部長,以及能源委員會列為第一和第二答辯人,通過法律程序要求第一和第二答辯人執行應有權限,針對國能忽視用戶可享有賬單回扣舉動已違法而採取行動。
申請人代表律師是宋子東和張友強,第一和第二答辯人代表律師是檢察司凱魯。
用戶不再享賬單回扣
宋子東表示,國能公司以往在每年1月的賬單中發放電供抵押金利息,讓用戶獲得2.5%的電費回扣,但今年1月,國能直接把有關利息存入抵押金,用戶不再享有賬單的回扣。
他說,上述抵押金利息回扣是根据1990年電工法令下的電工執照持有人條例5(5)條文實施,而條文中清楚列出“rebet”字眼,意思就是回扣。國能今年開始把用戶的利息存入抵押金里,對用戶有欠公平,也違反法令。
凱魯則援引相關條例第28A條文,闡明國能以提供年利息方式歸還抵押金予用戶,這筆利息會存入用戶的戶頭,而此條文使用的字眼是“bunga”(利息)。
他說,國能是根據用戶1000令吉抵押金給予2.5%利息,即把25令吉利息存進抵押金而增至1025令吉,讓用戶以每年抵押金持續增長方式繼續享有2.5%的利息,並沒有違反法令。
凱魯表示,國能是基於在2014接獲用戶投訴,指他們把屋子出租後由租戶繳付電費,但有關抵押金利息回扣也變成由租戶享用,有欠公平,因此國能實施將利息存入抵押金的新措施,以保障屋主的權益。
他說,屋主是用戶注冊人,抵押金由屋主來付,因此抵押金的利息理應由屋主享有。
他指出,根據國能表示,用戶如果想繼續沿用通過賬單回扣利息方式,可致函國能提出申請。
宋子東作出反駁表示,全馬電供用戶涵蓋甚廣,包括住宅、工業及商店等,國能只是針對涉及屋主和租戶關係的投訴而實施新措施,對其他用戶不公平;而且,其他用戶需要等到關閉戶口時才可領出折抵押金的利息,對於生活困苦的一群,在賬單中享有利息回扣是最實際的。
他說,另一方面,屋主和租戶之間有出租合約,租戶需給屋主抵押金,而用電和繳付電費的是租戶,由租戶享有賬單回扣也屬合理。
法官仄莫哈末魯茲馬聆聽雙方律師辯論後,宣佈此案將於明年17日作出判決。
宋子東也是霹靂電氣技能協會法律顧問,他較後向記者表示,不論此案判決如何,今天的審訊有帶出一重要訊息,即用戶可向國能提出申請,沿用通過賬單發放電供抵押金利息的方式。
他說,眾多用戶對國能更改抵押金利息發放方式而感到不滿,但不會有民眾為了25令吉利息而打官司。為了通過法律為廣大電供用戶追討公義,他以律師樓名義入秉高庭,而這也是全馬首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