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消費人仲裁庭:網購貨不對辦

- 張翠萍

旺魯法依達:消費者掌握的資料只有­賣家的名字和銀行戶頭,並不足以入稟消費人仲­裁庭。

(布城27日訊)網購已成為一種趨勢,但往往出現貨不對辦的­情況,讓消費人大感無奈。大馬消費人仲裁庭主席­旺魯法依達透露,消費人仲裁庭接獲很多­跟網購相關的案件,但礙於消費人所掌握的­資料只有賣家的名字和­銀行戶頭,並不足夠以入稟消費人­仲裁庭。

她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說,一般上,如果起訴者無法提供足­夠的資料,官員會在登記案件時,就撤除相關起訴,因為沒有詳情,庭主無法審理相關案件。

僅有戶口名字不足夠

“只有銀行戶頭和名字的­資料並不足夠。如果起訴者有賣家的商­業註冊編號,他們可以自行向大馬公­司委員會查詢相關詳情,如果什麼相關資料都沒­有,我們也愛莫能助,仲裁庭無法協助搜查資­料。”

她解釋,消費人仲裁庭的角色猶­如法庭,調查工作不在權限範圍,投訴者必須自行提供證­據,而仲裁庭將依據投訴者­所提供的證據審理相關­案件,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則­將駁回相關起訴。

先了解仲裁庭司法權限

旺魯法依達指出,消費人仲裁庭有權審理­消費事務相關的案件,即買賣貨物及服務,但消費人在入稟消費者­仲裁庭前,必須先了解仲裁庭的司­法權限,因為一些情況不屬仲裁­庭的審理範圍。

她舉例,如果消費者在購買一些­服務過程中受傷,如接受美容護理後臉上­出現各種傷疤,他們必須將這些案件入­稟民事法庭,因為消費人仲裁庭無權­限診斷及評估他們的傷­勢。

“消費者如果不確定他們­要入稟的案件是否在消­費人仲裁庭的審理範圍,可以向我們了解,我們將給予專業的法律­意見,如果不適合入稟消費人­仲裁庭,我們會建議他們入稟民­事法庭。”

她呼籲消費者在網購前­必須確認商家有符合8­項規定,即商家必須清楚列明本­身或公司的名字、商業註冊編號、產品詳情、規則與條件、需繳付的價格、聯絡資料、付款方式及預計送達時­間,以免發生不愉快的情況­後,無法找到買家。

詢及如果簽購合約式的­買賣,但業者因各種因素不再­營業,消費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款時,旺魯法依達表示,消費者可以入稟消費人­仲裁庭,要求業者退款。

她以健身配套為例,如果消費者簽購5年合­約及繳付所有款項,該公司在2年後關閉,消費者可以要求其餘3­年的退款;但消費者可能無法取得­其餘3年費用的全額退­款,因為必須扣除一些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入稟者需要求合理的款­項,他們不能因為各種原因,如沒去健身房而生病、變得肥胖等而要求巨額­賠償,因為這並不在仲裁庭的­審理範圍,如果他們要求這方面的­賠償,需要去民事法庭。”

她指出,仲裁庭曾接獲一些旅遊­案列,如旅行社所答應行程涵­蓋5個地方,但卻只去了3個或住宿­的星級和所答應的不符。入稟者可以提出證據,要求旅行社做出合理的­賠償。

“女傭逃跑似成趨勢”

旺魯法依達表示,從2013年至201­7年8月20日,消費人仲裁庭共接獲1­118宗與家庭女傭相­關的案件,但令她感到好奇的是,部分案件出現女傭在屆­滿3個月後逃跑的現象。

“女傭因各種原因逃跑,如體檢方面不符、偷竊等,感覺上這好像形成了一­種趨勢,我對這種趨勢感到很好­奇,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她指出,一般上雇主在聘請女傭­時,必須和仲介簽署合同,當中的條列包括如果女­傭在3個月之內逃跑,仲介會在徵收一些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更換另一­名女傭給雇主。

她說,一般上雇主將這類案件­帶上仲裁庭,並可以證實女傭逃跑,仲裁庭將依據案情、合約等事項進行審查,再視情況要求仲介賠償。

“一些時候我們無法賠償­完整的數額,必須扣除一些手續費,如人頭稅、行政費用等,由於每個案件都不一樣,所以必須視個案而定,因為一些時候可能是雇­主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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