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消費人仲裁庭:網購貨不對辦
旺魯法依達:消費者掌握的資料只有賣家的名字和銀行戶頭,並不足以入稟消費人仲裁庭。
(布城27日訊)網購已成為一種趨勢,但往往出現貨不對辦的情況,讓消費人大感無奈。大馬消費人仲裁庭主席旺魯法依達透露,消費人仲裁庭接獲很多跟網購相關的案件,但礙於消費人所掌握的資料只有賣家的名字和銀行戶頭,並不足夠以入稟消費人仲裁庭。
她接受星洲日報訪問時說,一般上,如果起訴者無法提供足夠的資料,官員會在登記案件時,就撤除相關起訴,因為沒有詳情,庭主無法審理相關案件。
僅有戶口名字不足夠
“只有銀行戶頭和名字的資料並不足夠。如果起訴者有賣家的商業註冊編號,他們可以自行向大馬公司委員會查詢相關詳情,如果什麼相關資料都沒有,我們也愛莫能助,仲裁庭無法協助搜查資料。”
她解釋,消費人仲裁庭的角色猶如法庭,調查工作不在權限範圍,投訴者必須自行提供證據,而仲裁庭將依據投訴者所提供的證據審理相關案件,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則將駁回相關起訴。
先了解仲裁庭司法權限
旺魯法依達指出,消費人仲裁庭有權審理消費事務相關的案件,即買賣貨物及服務,但消費人在入稟消費者仲裁庭前,必須先了解仲裁庭的司法權限,因為一些情況不屬仲裁庭的審理範圍。
她舉例,如果消費者在購買一些服務過程中受傷,如接受美容護理後臉上出現各種傷疤,他們必須將這些案件入稟民事法庭,因為消費人仲裁庭無權限診斷及評估他們的傷勢。
“消費者如果不確定他們要入稟的案件是否在消費人仲裁庭的審理範圍,可以向我們了解,我們將給予專業的法律意見,如果不適合入稟消費人仲裁庭,我們會建議他們入稟民事法庭。”
她呼籲消費者在網購前必須確認商家有符合8項規定,即商家必須清楚列明本身或公司的名字、商業註冊編號、產品詳情、規則與條件、需繳付的價格、聯絡資料、付款方式及預計送達時間,以免發生不愉快的情況後,無法找到買家。
詢及如果簽購合約式的買賣,但業者因各種因素不再營業,消費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款時,旺魯法依達表示,消費者可以入稟消費人仲裁庭,要求業者退款。
她以健身配套為例,如果消費者簽購5年合約及繳付所有款項,該公司在2年後關閉,消費者可以要求其餘3年的退款;但消費者可能無法取得其餘3年費用的全額退款,因為必須扣除一些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入稟者需要求合理的款項,他們不能因為各種原因,如沒去健身房而生病、變得肥胖等而要求巨額賠償,因為這並不在仲裁庭的審理範圍,如果他們要求這方面的賠償,需要去民事法庭。”
她指出,仲裁庭曾接獲一些旅遊案列,如旅行社所答應行程涵蓋5個地方,但卻只去了3個或住宿的星級和所答應的不符。入稟者可以提出證據,要求旅行社做出合理的賠償。
“女傭逃跑似成趨勢”
旺魯法依達表示,從2013年至2017年8月20日,消費人仲裁庭共接獲1118宗與家庭女傭相關的案件,但令她感到好奇的是,部分案件出現女傭在屆滿3個月後逃跑的現象。
“女傭因各種原因逃跑,如體檢方面不符、偷竊等,感覺上這好像形成了一種趨勢,我對這種趨勢感到很好奇,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她指出,一般上雇主在聘請女傭時,必須和仲介簽署合同,當中的條列包括如果女傭在3個月之內逃跑,仲介會在徵收一些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更換另一名女傭給雇主。
她說,一般上雇主將這類案件帶上仲裁庭,並可以證實女傭逃跑,仲裁庭將依據案情、合約等事項進行審查,再視情況要求仲介賠償。
“一些時候我們無法賠償完整的數額,必須扣除一些手續費,如人頭稅、行政費用等,由於每個案件都不一樣,所以必須視個案而定,因為一些時候可能是雇主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