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法院判決讓未來更美好
聯邦法院對英迪拉案的裁決,不僅對英迪拉和其家人,而是對大馬這個多元族群和宗教的國家,帶來重大的意義。
長久以來,我們的朝野政治領袖都讓我們感到失望,他們無視甚至不願意去碰觸這個話題,不僅破壞法治,也漠視憲法對基本自由的保障。
那些不願意行使職責,放棄司法檢討,並授權伊斯蘭法庭審理屬於民事法庭案件的法官們,讓整個情況進一步陷入泥沼。
最終,聯邦法院五司做出標杆性的裁決,以清晰、勇敢和辯才,並達成一致決定,重新設定了這個國家的憲政之路。
長久以來,種族和宗教政治,而不是正義和法治精神,在改教、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道德監管、女權和人權課題上佔了上風。
衹要有伊斯蘭元素,大多數的權威人士就會放棄本身的責任,並放手讓極端主義者和種族至上主義者用儘各自的聲音和手段,把宗教問題無限放大以達 到他們的終極目標,誓要把大馬變成一個神權國。
聯邦法院的判決是一個里程碑,闡明了憲法至上的原則,也讓法官在詮釋憲法和法律時,有更清晰的方向。
如今,非常清楚的是,民事法庭有權力做出司法檢討;不論何種事項,無論是民事或伊斯蘭法,詮釋和執行法律,都是屬於民事法庭的專屬範圍;伊斯蘭法的權限有限,並一定要獲得相關州的立法賦權;它不能行使民事法庭固有的權力,包括司法檢討;它的權限僅限于個人,及憲法附錄州列表所闡明的事務;以及18歲以下孩童的宗教信仰,必須得到父母雙方的同意。
這項判決厘清了許多一直以來無法解決,並導致國家數十年來陷入分歧的爭議,也是導致許多家庭在個人層面上心力交瘁的根源之一。
如今,隨着憲法的模糊地帶已經得到厘清,早前發生的蒂巴案和蘇巴絲妮案都將成為歷史。很明顯的是,改信伊斯蘭的一方,無權利單方面為任何未成年的孩子改教。
重要的是,這項判決還指出,改教是否符合法律依據──在此案中,即伊斯蘭宗教(霹靂)行政法規第96和106條文。
第96條文闡明,一個人必須以阿拉伯語宣讀兩句宣誓詞;一個人必須瞭解他所宣讀的“我見證真主,我見證穆罕默德為真主的使者”的意思;而宣誓必須是出自個人意願。
第106條文闡明,任何改教的人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如果不是,則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這兩項條文是必須遵守的。
從以上兩項對符合改教要求的條文看來,改教注冊官並沒有依法行事。有證據表明,英迪拉的3名孩子并沒有讀出宣誓詞,他們甚至沒有出現在改教注冊官的面前。判決表明,英迪拉上訴案的重點并非其孩子成為穆斯林或伊法和實踐問題,而是關乎憲政的合法性。
這樣的厘清是有必要的,因為同樣的原則可以幫助解決許多同樣受創的家庭,尤其是在孩子出生時,國民登記局官員一意孤行的把孩子的原有父姓,隨便換成“阿都拉”的時候。
上訴庭最近裁決,國民登記局無權阻止一名父親把其姓氏冠在其親生孩子身上。它還裁定,即便伊斯蘭發展局指示國民登記局必須遵守1981年全國伊斯蘭理事會裁決(fatwa),闡明任何穆斯林在婚後6個月內出生的孩子是不受承認的,因此無法隨父姓,但伊斯蘭裁 決并非法律,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成為該局決定兒童姓氏的法律依據。
內政部長也指示國民登記局停止違反本身的法律和放棄本身的權力,將個人的信仰和公共政策混為一談。案情其實很簡單──衹要遵循出生和死亡登記法令第13條文所賦予的法定權限,允許在父母雙方共同的要求下,讓孩子隨父姓。
當然,聯邦法院的判決也備受大馬伊斯蘭組織的大肆抨擊。甚至有一個團體警告,一旦警方追查英迪拉的逃亡前夫以及被其綁走導致9年未見面的幼女時,將有可能會發生暴力事件。
另一項譴責是,宗教司的意見被排除在外。兩名宗教學者甚至呼籲州政府提升伊斯蘭法庭的地位,讓其與民事法庭同等。
漫長的判決終于迎來曙光,厘清憲政的原則和法律的詮釋,遠遠比身分政治和宗教至上來得重要的多。
我們最關心的是馬來西亞的未來,如果這個種族涇渭分明的國家要繼續生存下去,就必須實現和平、繁榮和穩定。這個國家的最高法庭已經做出裁決,並指出一條通過維護法治才能共存的道路,希望未來將會變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