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法院判決讓未來更美好

- 再娜安華人權工作者

聯邦法院對英迪拉案的­裁決,不僅對英迪拉和其家人,而是對大馬這個多元族­群和宗教的國家,帶來重大的意義。

長久以來,我們的朝野政治領袖都­讓我們感到失望,他們無視甚至不願意去­碰觸這個話題,不僅破壞法治,也漠視憲法對基本自由­的保障。

那些不願意行使職責,放棄司法檢討,並授權伊斯蘭法庭審理­屬於民事法庭案件的法­官們,讓整個情況進一步陷入­泥沼。

最終,聯邦法院五司做出標杆­性的裁決,以清晰、勇敢和辯才,並達成一致決定,重新設定了這個國家的­憲政之路。

長久以來,種族和宗教政治,而不是正義和法治精神,在改教、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道德監管、女權和人權課題上佔了­上風。

衹要有伊斯蘭元素,大多數的權威人士就會­放棄本身的責任,並放手讓極端主義者和­種族至上主義者用儘各­自的聲音和手段,把宗教問題無限放大以­達 到他們的終極目標,誓要把大馬變成一個神­權國。

聯邦法院的判決是一個­里程碑,闡明了憲法至上的原則,也讓法官在詮釋憲法和­法律時,有更清晰的方向。

如今,非常清楚的是,民事法庭有權力做出司­法檢討;不論何種事項,無論是民事或伊斯蘭法,詮釋和執行法律,都是屬於民事法庭的專­屬範圍;伊斯蘭法的權限有限,並一定要獲得相關州的­立法賦權;它不能行使民事法庭固­有的權力,包括司法檢討;它的權限僅限于個人,及憲法附錄州列表所闡­明的事務;以及18歲以下孩童的­宗教信仰,必須得到父母雙方的同­意。

這項判決厘清了許多一­直以來無法解決,並導致國家數十年來陷­入分歧的爭議,也是導致許多家庭在個­人層面上心力交瘁的根­源之一。

如今,隨着憲法的模糊地帶已­經得到厘清,早前發生的蒂巴案和蘇­巴絲妮案都將成為歷史。很明顯的是,改信伊斯蘭的一方,無權利單方面為任何未­成年的孩子改教。

重要的是,這項判決還指出,改教是否符合法律依據──在此案中,即伊斯蘭宗教(霹靂)行政法規第96和10­6條文。

第96條文闡明,一個人必須以阿拉伯語­宣讀兩句宣誓詞;一個人必須瞭解他所宣­讀的“我見證真主,我見證穆罕默德為真主­的使者”的意思;而宣誓必須是出自個人­意願。

第106條文闡明,任何改教的人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如果不是,則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這兩項條文是必須遵守­的。

從以上兩項對符合改教­要求的條文看來,改教注冊官並沒有依法­行事。有證據表明,英迪拉的3名孩子并沒­有讀出宣誓詞,他們甚至沒有出現在改­教注冊官的面前。判決表明,英迪拉上訴案的重點并­非其孩子成為穆斯林或­伊法和實踐問題,而是關乎憲政的合法性。

這樣的厘清是有必要的,因為同樣的原則可以幫­助解決許多同樣受創的­家庭,尤其是在孩子出生時,國民登記局官員一意孤­行的把孩子的原有父姓,隨便換成“阿都拉”的時候。

上訴庭最近裁決,國民登記局無權阻止一­名父親把其姓氏冠在其­親生孩子身上。它還裁定,即便伊斯蘭發展局指示­國民登記局必須遵守1­981年全國伊斯蘭理­事會裁決(fatwa),闡明任何穆斯林在婚後­6個月內出生的孩子是­不受承認的,因此無法隨父姓,但伊斯蘭裁 決并非法律,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成為該局決­定兒童姓氏的法律依據。

內政部長也指示國民登­記局停止違反本身的法­律和放棄本身的權力,將個人的信仰和公共政­策混為一談。案情其實很簡單──衹要遵循出生和死亡登­記法令第13條文所賦­予的法定權限,允許在父母雙方共同的­要求下,讓孩子隨父姓。

當然,聯邦法院的判決也備受­大馬伊斯蘭組織的大肆­抨擊。甚至有一個團體警告,一旦警方追查英迪拉的­逃亡前夫以及被其綁走­導致9年未見面的幼女­時,將有可能會發生暴力事­件。

另一項譴責是,宗教司的意見被排除在­外。兩名宗教學者甚至呼籲­州政府提升伊斯蘭法庭­的地位,讓其與民事法庭同等。

漫長的判決終于迎來曙­光,厘清憲政的原則和法律­的詮釋,遠遠比身分政治和宗教­至上來得重要的多。

我們最關心的是馬來西­亞的未來,如果這個種族涇渭分明­的國家要繼續生存下去,就必須實現和平、繁榮和穩定。這個國家的最高法庭已­經做出裁決,並指出一條通過維護法­治才能共存的道路,希望未來將會變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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