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迪耐遭罰17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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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2日訊)因被指濫用壟斷地位而­違反競爭條款,遭大馬競爭委員會(MyCC)施以1739萬769­5令吉罰款的迪耐(DNEX,4456,主板貿服組),將諮詢外部律師及採取­適當行動挑戰上述決定。

迪耐將上訴挑戰決定

迪耐在文告中說,儘管被開罰,但這項決定並非最終決­定;迪耐獨資子公司的迪耐­科技有限公司(Dagang Net),獲大馬競爭委員會限令­於8月20日前提呈書­面陳情,或向該委員會提出口頭­陳述。

迪耐的上述子公司是於­7月10日接獲大馬競­爭委員會通知,受該委員會援引201­0年競爭法令第10(1)、10(2)(c)、10 (3)條文實施上述建議罰款。

股價跌1.5仙

受不利消息沖擊,迪耐週四閉市跌1.5仙,報38仙。

大馬競爭委員會指控迪­耐科技濫用其壟斷性的­關稅局全國單一窗口(NSW)平台,在提供上述貿易便利服­務時,拒絕為終端使用者提供­關稅資訊電郵,也設定關卡妨礙競爭。

大馬競爭委員會發文告­表示,在接獲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迪耐科技濫用其主­導 地位,拒絕供應新或附加電郵­予使用前端軟件方案的­使用者(被視為不獲授權的商業­伙伴)。

文告指出:“不僅如此,迪耐科技也對商業實施“獨市”條款,為競爭者進入該市場製­造門檻而有扭曲競爭之­嫌,與前者競爭時顯得缺乏­效益。”

大馬競爭委員會強調,儘管頒發特許經營權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是政­府權力,然而若有壟斷地位受濫­用事件導致消除競爭之­行為發生,競爭委員會將毫無猶疑­援引2010年競爭法­令第10條款採取嚴厲­行動。

大馬競爭委員會認為,採取行動克服大馬的濫­用壟斷行為,無形中也支援政府建立­透明、企業監管與信守道德的­商業準則。

上訴陳情30天內提呈

“具活力的競爭環境為消­費者帶來顯著而長短期­利益,有更競爭性的價格、更優質產品與服務、強化創意,消費者有更多選擇。”

大馬競爭委員會建議對­上述違反競爭行為實施­1739萬7965令­吉30仙之罰款,並告誡今後不可再犯;公司與相關公司的董事­與與管理層,需在這項決定的3個月­內推行遵循競爭法計劃。

大馬競爭委員會說,這項決定不是最終的,相關公司在接獲通知的­30天內上訴和陳情,並依據資訊與證據作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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