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迪耐遭罰1739萬
(吉隆坡12日訊)因被指濫用壟斷地位而違反競爭條款,遭大馬競爭委員會(MyCC)施以1739萬7695令吉罰款的迪耐(DNEX,4456,主板貿服組),將諮詢外部律師及採取適當行動挑戰上述決定。
迪耐將上訴挑戰決定
迪耐在文告中說,儘管被開罰,但這項決定並非最終決定;迪耐獨資子公司的迪耐科技有限公司(Dagang Net),獲大馬競爭委員會限令於8月20日前提呈書面陳情,或向該委員會提出口頭陳述。
迪耐的上述子公司是於7月10日接獲大馬競爭委員會通知,受該委員會援引2010年競爭法令第10(1)、10(2)(c)、10 (3)條文實施上述建議罰款。
股價跌1.5仙
受不利消息沖擊,迪耐週四閉市跌1.5仙,報38仙。
大馬競爭委員會指控迪耐科技濫用其壟斷性的關稅局全國單一窗口(NSW)平台,在提供上述貿易便利服務時,拒絕為終端使用者提供關稅資訊電郵,也設定關卡妨礙競爭。
大馬競爭委員會發文告表示,在接獲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迪耐科技濫用其主導 地位,拒絕供應新或附加電郵予使用前端軟件方案的使用者(被視為不獲授權的商業伙伴)。
文告指出:“不僅如此,迪耐科技也對商業實施“獨市”條款,為競爭者進入該市場製造門檻而有扭曲競爭之嫌,與前者競爭時顯得缺乏效益。”
大馬競爭委員會強調,儘管頒發特許經營權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是政府權力,然而若有壟斷地位受濫用事件導致消除競爭之行為發生,競爭委員會將毫無猶疑援引2010年競爭法令第10條款採取嚴厲行動。
大馬競爭委員會認為,採取行動克服大馬的濫用壟斷行為,無形中也支援政府建立透明、企業監管與信守道德的商業準則。
上訴陳情30天內提呈
“具活力的競爭環境為消費者帶來顯著而長短期利益,有更競爭性的價格、更優質產品與服務、強化創意,消費者有更多選擇。”
大馬競爭委員會建議對上述違反競爭行為實施1739萬7965令吉30仙之罰款,並告誡今後不可再犯;公司與相關公司的董事與與管理層,需在這項決定的3個月內推行遵循競爭法計劃。
大馬競爭委員會說,這項決定不是最終的,相關公司在接獲通知的30天內上訴和陳情,並依據資訊與證據作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