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納吉面對3洗黑錢控狀
否認3罪明擇日審
納吉再度被帶上吉隆坡法庭,面對3項涉及洗黑錢的控狀,但他否認有罪,並要求審訊。納吉於週三早上8時50分,乘坐白色Vellfire休旅車抵達吉隆坡法庭。身穿灰色西裝的納吉在抵步法庭時,僅微笑揮手,沒有發言,從容地步入法庭大廳。在今年7月4日,納吉首次被控上吉隆坡法庭,當時他是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案件下面對4項控罪。
(吉隆坡8日訊)1個月前被控4項失信和濫權指控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今日在SRC國際公司案件下追加3項洗黑錢罪名,涉及款項為4200萬令吉。
納吉今日身穿灰色西裝、綠色領帶及白襯衫出庭,他在警員的護送下抵達吉隆坡大使路法庭中心。他在高庭面控時否認有罪,並要求審訊。
無需繳額外保釋金
主控官瑪諾谷陸副檢察司要求納吉早前被控失信及濫權時所繳付的100萬令吉保釋金,延用到今日的洗黑錢案件,意味着納吉今日無需繳付額外的保釋金。
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對此向控方表達感謝。
高庭法官納茲蘭擇訂本週五(10日)聆審辯方的封口令申請的陳詞,並將在當天擇定審訊日期。
首控狀指納吉於2014年12月26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AmIslamic銀行,透過基金和證券即時電子轉賬目系統(RENTAS)接收2700萬令吉,這筆款項是非法活動中所得,並轉入其AmIslamic個人銀行戶頭。
第二及第三項控狀指納吉於 2014年12月26日及2015年2月10日,在相同地點通過上述系統接收從非法活動所得的500萬令吉及1000萬令吉,並轉入其AmIslamic個人銀行戶頭。
納吉抵觸201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b)條文,與相同法令第87(1)(a)條文同讀,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 (1)條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15年,也可被罰款不超過非法取得的款項的5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納吉所面對的失信、濫權及洗黑錢罪名一旦成立,可被判處入獄125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7罪成立 可監125年
納吉今日面對3項洗黑錢罪名,每項控狀一旦成立,將被判處監禁最高15年,可被罰款不超過非法取得的款項的5倍,或罰款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若7項罪名一旦成立,納吉可被監禁125年。
總檢察長湯米未出庭
率領主控團的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並未出庭,而是由拿督莫哈末哈納菲亞副檢察司及瑪諾谷 陸副檢察司檢控。
納吉先到地庭面控,哈納菲亞隨後要求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獲地庭法官阿祖拉的批准。
案件移交第一刑事高庭後,哈納菲亞要求將此案與納吉早前被控失信及濫權的案件聯合審訊,並移交給第三刑事高庭法官審理。
失信案改控狀剔除“公職人員”
沙菲宜也基於今日的洗黑錢案件,是延續早前的失信案,也同意控方的上述申請;高庭法官拿督阿茲曼阿都拉最終批准案件移交至第三刑事高庭,以安排保釋金事宜。
另外,今天也是納吉被控失信及濫權案件過堂,控方今日提呈修改控狀,在納吉3項刑事失信指控中,剔除“公職人員” (penjawat awam)一詞,指納吉是以代理(agent)的身分,即時任首相、財政部長和SRC國際公司的顧問犯下失信罪。
修改後的控狀指出,納吉於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間,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AmIslamic銀行,身為一代理,即首相、財政部長和SRC國際公司的顧問,授權掌管屬於 SRC國際公司的40億令吉,卻犯下涉及2700萬令吉、500萬令吉及1000萬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高庭法官納茲蘭原訂今日聆審辯方申請封口令的陳詞,但沙菲宜認為週五更為合適,因為控辯雙方今日互相交換陳詞,主控官瑪諾谷陸副檢察司也表示同意。
沙菲宜表示,由於他公務繁忙,最快要明年2月才有空檔,要求案件展延至2月開審。不過,瑪諾谷陸強調,控方不曾同意此案在2月開審,希望今年11月就開庭審訊。
納茲蘭最終擇定本週五聆審辯方申請封口令的陳詞,也會在當天決定審訊日期。
通譯員念錯金額納吉立即糾正
曾任財政部長的納吉對數字非常敏感,地庭的通譯員向他念出控狀時,一度緊張念錯涉及的金額,納吉反應迅速立即開口指出錯誤,通譯員也尷尬地不停道歉。
通譯員在宣讀控狀時,誤將2700萬令吉念成“27 juta ribu”、500萬令吉念成“5 juta ribu”,納吉立即糾正他,語氣顯得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