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嘜嘐嘌嘊嘋嘗嘛嘖嘞“納吉2方法保議員身分”
(吉隆坡8日讯)大马银行吉隆坡拉惹朱兰路分行经理乌玛迪威确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户头号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开设于2011年1月13日,而纳吉也是此户头支票发出的唯一签署人。
换言之,她说,只有纳吉能签署这户头所发出的支票,以及处理此户头的所有事务。
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续审。乌玛迪威是此案第37名控方证人。
此前,第36名控方证人大马银行支票处理中心高级经理峇鲁希山上庭供证时共确认了38张由上述户头发出的支票,涉及总数额为840万5850令吉。
纳吉共开设5伊银行户头
乌玛迪威今日在主控官娜兹瓦副检察司的引导下供证时,确认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开设的5个银行户头。
其中两个户头分别是户头号“211-002-009048-1” (2011年1月18日开设)及户头号“211-202-200969-4” (2011年1月13日开设),这两个户头在2013年8月30日关闭。
另3个则是在2013年7月31日开设的“211-202201188-0”、“211-202-201189-8”及“211-202201190-6”户头,这3个户头在2015年3月9日关闭。
乌玛迪威指出,在“211-002-009048-1”及“211202-200969-4”户头关闭后,纳吉指示银行将剩余的1亿5000万令吉转移至AmPrivate Banking-1MY户头,也就是“211-202-201188-0”户头。
“另外的1243万6711令吉87仙也转移至“211-202201188-0”户头。”
此外,乌玛迪威也确认志期2011年3月10日,由纳吉发给大马伊斯兰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的信函。
“(这信函)确认纳吉委任聂法依沙(1MDB前首席投资总监)作为户头‘211-002-009048-1’及‘211202-200969-4’的授权签署人。“同时,允许聂法依沙查询户头状态、结单详情、账户余额及对涉及超过25万令吉的支票进行确认。”
纳吉委聂法依沙为户头授权人
她说,这意味有关的户头发出的支票数额超过25万令吉,银行则需要得到聂法依沙的确认,以继续相关的交易。
“有关的信函也说明了,对于支票数额不超过25万令吉的支票,银行可以继续有关的交易,无需获得纳吉或聂法依沙的确认。”
此外,她也进一步确认一份志期2016年8月26日,由纳吉发给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经理的信。
“这封信证实纳吉已委任聂法依沙作为‘211-202-201188-0’、‘211-202-2011898’及‘211-202-201190-6’户头的授权人。
“同时,允许聂法依沙给予银行任何书面指示,以发出银行汇票或本票。”
指纳吉需对户头交易负责
此外,乌玛迪威确认志期2011年2月24日,户头号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结单,显示在2011年2月24日有3044万9929令吉97仙汇入了纳吉的这个银行户头。
她也确认志期2011年6月14日,户头号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结单,显示在2011年6月14日有3017万9909令吉46仙汇入了这个户头。
她也说,户头持有人(纳吉)需对户头的交易负责。
此案将于下周一续审。
最终上诉失败而需入狱12年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目前进行最后的2个方法,尝试保留彭亨州北根区国会议员职位。
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阿兹哈证实,他已经收到通知函,即纳吉已在联邦法院上诉案败诉的14天内,即本月2日,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
不过,对于纳吉将针对联邦法院驳回其上诉申请,而向法庭申请司法检讨一事,他说:“关于联邦法院的(司法)检讨,我也只是从新闻上得知。”
阿兹哈昨日在Concorde俱乐部论坛时说:“我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此事的通知。”
纳吉通过丹斯里沙菲宜
律师楼,向法庭申请检讨联邦法院于8月23日驳回其上诉的判决及当日驳回他提出展延案件的申请,同时也申请检讨联邦法院于8月16日驳回其申请增加关于高庭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的新证据。
纳吉是通过联邦法庭条规第137条文申请司法检讨,即法庭可使用其权限发出准令聆听任何申请,针对可能有必要避免不公正或避免法庭程序遭到滥用的情况进行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