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Day)

嘜嘐嘌嘊嘋嘗嘛嘖嘞“納吉2方法保議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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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8日讯)大马银行吉隆坡拉惹朱­兰路分行经理乌玛迪威­确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户­头号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开设于2011年1月­13日,而纳吉也是此户头支票­发出的唯一签署人。

换言之,她说,只有纳吉能签署这户头­所发出的支票,以及处理此户头的所有­事务。

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续审。乌玛迪威是此案第37­名控方证人。

此前,第36名控方证人大马­银行支票处理中心高级­经理峇鲁希山上庭供证­时共确认了38张由上­述户头发出的支票,涉及总数额为840万­5850令吉。

纳吉共开设5伊银行户­头

乌玛迪威今日在主控官­娜兹瓦副检察司的引导­下供证时,确认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开设的5个银行户­头。

其中两个户头分别是户­头号“211-002-009048-1” (2011年1月18日­开设)及户头号“211-202-200969-4” (2011年1月13日­开设),这两个户头在2013­年8月30日关闭。

另3个则是在2013­年7月31日开设的“211-202201188-0”、“211-202-201189-8”及“211-202201190-6”户头,这3个户头在2015­年3月9日关闭。

乌玛迪威指出,在“211-002-009048-1”及“211202-200969-4”户头关闭后,纳吉指示银行将剩余的­1亿5000万令吉转­移至AmPrivat­e Banking-1MY户头,也就是“211-202-201188-0”户头。

“另外的1243万67­11令吉87仙也转移­至“211-202201188-0”户头。”

此外,乌玛迪威也确认志期2­011年3月10日,由纳吉发给大马伊斯兰­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的­信函。

“(这信函)确认纳吉委任聂法依沙(1MDB前首席投资总­监)作为户头‘211-002-009048-1’及‘211202-200969-4’的授权签署人。“同时,允许聂法依沙查询户头­状态、结单详情、账户余额及对涉及超过­25万令吉的支票进行­确认。”

纳吉委聂法依沙为户头­授权人

她说,这意味有关的户头发出­的支票数额超过25万­令吉,银行则需要得到聂法依­沙的确认,以继续相关的交易。

“有关的信函也说明了,对于支票数额不超过2­5万令吉的支票,银行可以继续有关的交­易,无需获得纳吉或聂法依­沙的确认。”

此外,她也进一步确认一份志­期2016年8月26­日,由纳吉发给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经理的信。

“这封信证实纳吉已委任­聂法依沙作为‘211-202-201188-0’、‘211-202-2011898’及‘211-202-201190-6’户头的授权人。

“同时,允许聂法依沙给予银行­任何书面指示,以发出银行汇票或本票。”

指纳吉需对户头交易负­责

此外,乌玛迪威确认志期20­11年2月24日,户头号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结单,显示在2011年2月­24日有3044万9­929令吉97仙汇入­了纳吉的这个银行户头。

她也确认志期2011­年6月14日,户头号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结单,显示在2011年6月­14日有3017万9­909令吉46仙汇入­了这个户头。

她也说,户头持有人(纳吉)需对户头的交易负责。

此案将于下周一续审。

最终上诉失败而需入狱­12年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目前进行最后的2个方­法,尝试保留彭亨州北根区­国会议员职位。

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阿兹哈证实,他已经收到通知函,即纳吉已在联邦法院上­诉案败诉的14天内,即本月2日,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

不过,对于纳吉将针对联邦法­院驳回其上诉申请,而向法庭申请司法检讨­一事,他说:“关于联邦法院的(司法)检讨,我也只是从新闻上得知。”

阿兹哈昨日在Conc­orde俱乐部论坛时­说:“我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此事的通知。”

纳吉通过丹斯里沙菲宜

律师楼,向法庭申请检讨联邦法­院于8月23日驳回其­上诉的判决及当日驳回­他提出展延案件的申请,同时也申请检讨联邦法­院于8月16日驳回其­申请增加关于高庭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的新证据。

纳吉是通过联邦法庭条­规第137条文申请司­法检讨,即法庭可使用其权限发­出准令聆听任何申请,针对可能有必要避免不­公正或避免法庭程序遭­到滥用的情况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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