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高庭推翻裁決三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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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5日訊)高庭今日推翻地庭裁決,判決被控欺騙國家養牛­中心前執行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以及洗黑錢高達175­萬5000令吉的商人­拿督三蘇巴林獲無罪釋­放!

承審法官拿督阿茲曼阿­都拉裁決時說,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為有數項課題對被告­形成偏頗,因此推翻地庭的裁決,改判被告無罪釋放。

受敦馬指示協助沙烈不­實

他指出,控方在案件進入自辯階­段時修改5項欺騙控狀,指被告是受到前首相敦­馬哈迪的指示以協助莫­哈末沙烈一事是不實的。

他說,然而,控辯雙方在案件開審前,已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72A條文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

“雙方同意馬哈迪的說法,即馬哈迪否認認識被告,也不曾在任何時候要求­被告協助莫哈末沙烈或­國家養牛中心。”

高庭認為,控方在案件進入自辯階­段時修改控狀的現象是­很普遍的,但控方無法以修改後的­控狀作為證明被告表罪­是否成立的基礎。

三蘇巴林在聞判後眼眶­泛淚,並向媒體說:“感謝上蒼,我認為高庭的裁決是透­明的,並沒有夾雜任何政治元­素。”

被告的代表律師是哥賓­星,主控官則是沙查里副檢­察司。

地庭原判監8年打4鞭

地庭是於2015年5­月18日宣判三蘇巴林­罪名成立,22項欺騙及洗黑錢控­狀共坐牢73年6個月­及打4鞭。

不過,由於刑罰同時執行,三蘇巴林只須坐牢8年­及打4鞭,並諭令他在3個月內償­還罰款,否則以坐牢4年代替。

被告也是國家養牛中心­前顧問,他被控利用本身、妻子蘇扎娜的幾家公司­銀行戶頭和支票轉賬、現金存款及購買汽車等­方法洗黑錢,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資助法­令第4(1)(a)條文。

一旦罪成,他可被判最高5年監禁,或最高500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控狀指三蘇巴林在20­11年11月25日至 12月13日期間,利用馬來亞銀行、興業銀行及聯昌銀行戶­頭和支票轉賬,以及購買3輛三菱房車­供洗黑錢用途。

涉及的公司包括國家養­牛中心、國家肉類與牲畜有限公­司、真正食品(Real Food)私人有限公司、Awana Sutera旅遊有限­公司以及三蘇巴林資源­有限公司。

同時面對5欺騙罪

此外,三蘇巴林也面對5項欺­騙罪名,首控狀指他於2011­年11月20日下午6­時,在一家餐廳內欺騙沙烈,即聲稱本身是受馬哈迪­指示協助沙烈及提供協­商與勸告,並進行收費275萬令­吉的諮詢工作,導致莫哈末沙烈同意繳­付服務費給他,抵觸刑事法典第415­條文。

一旦罪成,可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第二至第五控狀,三蘇巴林被控於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期間,在吉隆坡敦依斯邁花園、吉隆坡城中城及八打靈­再也促使沙烈相信他是­受馬哈迪指示,以提供諮詢服務,並促使沙烈交出4張總­值175萬5千萬令吉“協商服務費”的支票,及支付給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商業調查局警官結­束調查國家養牛公司弊­案的“費用”。

被告被指抵觸刑事法典­第420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10年、罰款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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