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高庭推翻裁決三蘇無罪
(吉隆坡5日訊)高庭今日推翻地庭裁決,判決被控欺騙國家養牛中心前執行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以及洗黑錢高達175萬5000令吉的商人拿督三蘇巴林獲無罪釋放!
承審法官拿督阿茲曼阿都拉裁決時說,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為有數項課題對被告形成偏頗,因此推翻地庭的裁決,改判被告無罪釋放。
受敦馬指示協助沙烈不實
他指出,控方在案件進入自辯階段時修改5項欺騙控狀,指被告是受到前首相敦馬哈迪的指示以協助莫哈末沙烈一事是不實的。
他說,然而,控辯雙方在案件開審前,已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72A條文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
“雙方同意馬哈迪的說法,即馬哈迪否認認識被告,也不曾在任何時候要求被告協助莫哈末沙烈或國家養牛中心。”
高庭認為,控方在案件進入自辯階段時修改控狀的現象是很普遍的,但控方無法以修改後的控狀作為證明被告表罪是否成立的基礎。
三蘇巴林在聞判後眼眶泛淚,並向媒體說:“感謝上蒼,我認為高庭的裁決是透明的,並沒有夾雜任何政治元素。”
被告的代表律師是哥賓星,主控官則是沙查里副檢察司。
地庭原判監8年打4鞭
地庭是於2015年5月18日宣判三蘇巴林罪名成立,22項欺騙及洗黑錢控狀共坐牢73年6個月及打4鞭。
不過,由於刑罰同時執行,三蘇巴林只須坐牢8年及打4鞭,並諭令他在3個月內償還罰款,否則以坐牢4年代替。
被告也是國家養牛中心前顧問,他被控利用本身、妻子蘇扎娜的幾家公司銀行戶頭和支票轉賬、現金存款及購買汽車等方法洗黑錢,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資助法令第4(1)(a)條文。
一旦罪成,他可被判最高5年監禁,或最高500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控狀指三蘇巴林在2011年11月25日至 12月13日期間,利用馬來亞銀行、興業銀行及聯昌銀行戶頭和支票轉賬,以及購買3輛三菱房車供洗黑錢用途。
涉及的公司包括國家養牛中心、國家肉類與牲畜有限公司、真正食品(Real Food)私人有限公司、Awana Sutera旅遊有限公司以及三蘇巴林資源有限公司。
同時面對5欺騙罪
此外,三蘇巴林也面對5項欺騙罪名,首控狀指他於2011年11月20日下午6時,在一家餐廳內欺騙沙烈,即聲稱本身是受馬哈迪指示協助沙烈及提供協商與勸告,並進行收費275萬令吉的諮詢工作,導致莫哈末沙烈同意繳付服務費給他,抵觸刑事法典第415條文。
一旦罪成,可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第二至第五控狀,三蘇巴林被控於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期間,在吉隆坡敦依斯邁花園、吉隆坡城中城及八打靈再也促使沙烈相信他是受馬哈迪指示,以提供諮詢服務,並促使沙烈交出4張總值175萬5千萬令吉“協商服務費”的支票,及支付給武吉阿曼警察總部商業調查局警官結束調查國家養牛公司弊案的“費用”。
被告被指抵觸刑事法典第420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10年、罰款及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