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先查海外“高額戶頭”
額戶頭”的“主要檔案”(Master File)中,過去5年它所取得的以下文件:一、“須呈報金融機構”取得關於“高額戶頭”的最新文件證明;二、最新開啟戶頭的合約或文件;三、在“反洗黑錢與認識您的客戶”(Anti-Money Laundering & Know Your Client)條例下所取得的最新文件;四、一項當下有效的授權或簽署權力;五、存款戶頭除外,一項當下有效的匯款的長期安排。
4.除了以上所講述的電子與文件記錄搜尋,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客戶經理(Relationship Manager)知道該一個“戶囗持有人”是一名“可呈報人士” (Reportable Person),它就須視該戶頭為“須呈報戶頭”。
5.如果在檢查“高額戶頭”時,沒有發現任何標記,同時該戶頭也非由“可呈報人士”所持有,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無須採取任何行動呈報直到情況改變為止,例如有一個或多個與“高額戶頭”有關的標記出現。
●“自我認證書”
6.相反的,如果在檢查“高額戶頭”時,發現了任何標記或情況改變後,一個或多個與“高額戶頭”有關的標記出現,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須將該“高額戶頭”視為“須呈報戶頭”,除非能符和以下任何一個條件:
一、“須呈報金融機構”已取得或檢閱和保留一項由“戶頭持有人”發出的“自我認證書”(Self-Certification)說明其居住地方不包括此須呈報國家。
二、“須呈報金融機構”已取得或檢閱和保留書面證明(Documentary Evidence)以佐證“戶頭持有人”的無須呈報的地位。
7.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發現的唯一標記是一個用來保留郵件(hold mail)的指示或借用(in-care-of)的地址,就必須向“戶頭持有人”索取“自我認證書”(Self-Certification)或書面證明(Documentary Evidence)以鑒定“戶頭持 有人”是哪一個國家的稅務居民。
8.當一個在某年12月31日(如2015年12月31日)的非高額“現有個人戶頭” (Pre-existing Individual Account)在之後一年內(如2016年內)成為“高額戶頭”,那“須呈報金融機構”需在下—年(2017年)完成“盡責調查”。當“盡責調查”鑒定該戶頭為“須呈報戶頭”,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需呈報該戶頭當年的資料,直至該戶頭不再是“須呈報戶頭”。●“無文件戶頭”
9.當“須呈報金融機融”已對一個高額戶頭進行盡責調查,往後無需再調查該戶頭,除非那是一個“無文件戶頭” (Undocumented Account)。針對“無文件戶頭”,“須呈報金融機構”必須每年“盡責調查”直到該戶頭不再是“無文件戶頭”。這是不是被某些海外銀行強行關掉的海外銀行戶頭呢?
10.當情況改變,關於高額戶頭,如果多個標記被發現,那“須呈報金融機構”需向當地稅收局呈報“高額戶頭持有人”屬於多國居民。
11.每一個“須呈報金融機構”必須實行一套嚴格程序,確保客戶經理必須鑒定關於“高額戶頭”的任何改變。例如,當該客戶經理獲得“高額戶頭持有人”的一個新的郵寄地址,這也算是一項改變。
12.對“高額戶頭”的“盡責調查”必須在各推行國己同意的期限內進行。
13.被鑒定“須呈報戶頭”的“現有高額戶頭”將繼續成為“須呈報戶頭”直至“戶頭持有人”不再是“須呈報人”。●嚴格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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