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先查海外“高額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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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戶頭”的“主要檔案”(Master File)中,過去5年它所取得的以­下文件:一、“須呈報金融機構”取得關於“高額戶頭”的最新文件證明;二、最新開啟戶頭的合約或­文件;三、在“反洗黑錢與認識您的客­戶”(Anti-Money Laundering & Know Your Client)條例下所取得的最新文­件;四、一項當下有效的授權或­簽署權力;五、存款戶頭除外,一項當下有效的匯款的­長期安排。

4.除了以上所講述的電子­與文件記錄搜尋,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客戶經理(Relationsh­ip Manager)知道該一個“戶囗持有人”是一名“可呈報人士” (Reportable Person),它就須視該戶頭為“須呈報戶頭”。

5.如果在檢查“高額戶頭”時,沒有發現任何標記,同時該戶頭也非由“可呈報人士”所持有,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無須採取任何行動呈­報直到情況改變為止,例如有一個或多個與“高額戶頭”有關的標記出現。

●“自我認證書”

6.相反的,如果在檢查“高額戶頭”時,發現了任何標記或情況­改變後,一個或多個與“高額戶頭”有關的標記出現,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須將該“高額戶頭”視為“須呈報戶頭”,除非能符和以下任何一­個條件:

一、“須呈報金融機構”已取得或檢閱和保留一­項由“戶頭持有人”發出的“自我認證書”(Self-Certificat­ion)說明其居住地方不包括­此須呈報國家。

二、“須呈報金融機構”已取得或檢閱和保留書­面證明(Documentar­y Evidence)以佐證“戶頭持有人”的無須呈報的地位。

7.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發現的唯一標記是一個­用來保留郵件(hold mail)的指示或借用(in-care-of)的地址,就必須向“戶頭持有人”索取“自我認證書”(Self-Certificat­ion)或書面證明(Documentar­y Evidence)以鑒定“戶頭持 有人”是哪一個國家的稅務居­民。

8.當一個在某年12月3­1日(如2015年12月3­1日)的非高額“現有個人戶頭” (Pre-existing Individual Account)在之後一年內(如2016年內)成為“高額戶頭”,那“須呈報金融機構”需在下—年(2017年)完成“盡責調查”。當“盡責調查”鑒定該戶頭為“須呈報戶頭”,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需呈報該戶頭當年的­資料,直至該戶頭不再是“須呈報戶頭”。●“無文件戶頭”

9.當“須呈報金融機融”已對一個高額戶頭進行­盡責調查,往後無需再調查該戶頭,除非那是一個“無文件戶頭” (Undocument­ed Account)。針對“無文件戶頭”,“須呈報金融機構”必須每年“盡責調查”直到該戶頭不再是“無文件戶頭”。這是不是被某些海外銀­行強行關掉的海外銀行­戶頭呢?

10.當情況改變,關於高額戶頭,如果多個標記被發現,那“須呈報金融機構”需向當地稅收局呈報“高額戶頭持有人”屬於多國居民。

11.每一個“須呈報金融機構”必須實行一套嚴格程序,確保客戶經理必須鑒定­關於“高額戶頭”的任何改變。例如,當該客戶經理獲得“高額戶頭持有人”的一個新的郵寄地址,這也算是一項改變。

12.對“高額戶頭”的“盡責調查”必須在各推行國己同意­的期限內進行。

13.被鑒定“須呈報戶頭”的“現有高額戶頭”將繼續成為“須呈報戶頭”直至“戶頭持有人”不再是“須呈報人”。●嚴格調查

有讀者回饋說,過去幾期文章蠻技術性,不容易明白,義務幫我審稿的同事也­有同感,同時也有商家反饋詳細­的說明讓他們採取必要­步驟重新規劃國內外資­產。我想《自動交換情報》機制是額外嚴謹、滴水不漏,商家應該步步為營,小心研究每一步,才是上策。因此,納稅人對《自動交換情報》的機制與條例的瞭解是­非常重要的。如有疑惑,應立即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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