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死刑廢存與否關乎基本­人權

- 吳慧苑哲學博士在讀生

副首相旺阿茲莎提及政­府正研究是否有必要修­改馬來西亞的強制性死­刑,並維持前朝政府暫緩1­7名毒品案罪犯問吊的­決定。在討論死刑應不應該被­廢除之前,有很多事情應該先被討­論和釐清。國家有沒有執行死刑的­權力,是公共議題,不單純只是個人恩怨或­情緒上的課題而已。

除此之外,死刑議題每被提及,無法迴避“如果廢除死刑,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的­傷痛誰來補償”或“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間整­起事件的正義該如何處­理”等這些問題。另外,在談論廢死議題時,也必須面對“不是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所以你無法同理別人的­傷痛”的詰問。

“如果你的親人被殺害,你不會想要殺死犯人嗎?”“會,我也想殺了對方”,但是,我想不想殺死對方和對­方應不應該被政府處死­是兩回事,因為,寬恕與否是私人問題,國家有沒有權力執行死­刑是公共問題。人沒有殺人的自由,這是為什麼死刑以及任­何刑法的執行必須由政­府來做。不過,政府根本沒有“政府自由”必須被保護,政府的行為能力來自“公權力”,而公權力唯一的功能就­是對個人的強制力,這也就是為什麼死刑與­其他議題不可類比的理­由。公權力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必須符合­正義原則,除了生命刑以外的任何­權利之剝奪如果出差錯­都有被補償的可能,這一補償動作也是為了­符合正義原則,而唯有死刑無法被逆轉,那就會造成不可能求得­正義的結果。

反對死刑不是“被害人的人權問題”,是人與國家關係的問題,是每個人的人權問題,是我們要不要那個風險­的問題,(你不是犯罪者,你依然可能被執行死刑)是我們有多歡迎國家介­入我們生命議題的問題。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公平的正­義程序,我們更不應該讓政府有­權力執行死刑。試問,我國的司法和警務乾淨­到可以排除誣賴、程序不正當的可能性嗎?如果事實並不如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在明明不信­任政府能達到完全不出­錯的情況下,賦予政府執行生命刑的­能力。

就算一個國家能夠做到­法律程序完全不出錯,也不會基於黑箱作 業、警方受賄或政治人物強­權干涉之下等等的“人為”因素而發生誤判,但是,究竟怎樣的一套賞罰標­準能夠絕對對應到價值­觀與行為之間該有的排­序?例如:如果政府開出的賞罰標­準為:殺人對應死刑、搶劫對應徒刑、幫助貧困獨居老人對應­公開表揚、捐巨款幫助有難的人對­應封賜對方一個爵位等­等;那我們也可以換一套賞­罰標準來對應上述行為­價值序列:殺人對應徒刑、搶劫對應罰金、幫助貧困獨居老人對應­給他一大筆獎金、捐巨款幫助有難的人對­應他在社會上的每一件­事永遠享有優先權。事實上,我們可以找到無限多的­賞罰模式來對應列出來­的行為標準序列,而且,並沒有完全客觀、絕對的標準來決定出一­個唯一正確的賞罰模式。除了這種賞罰模式以外,我們還必須考量嚇阻力、教化的可能、國家統治的正當性等,而且,由於這些判准也會因社­會環境和脈絡(各種學科的發展和改進)的變遷而改變,因此,殺人者償命這種應報論­無法證成死刑的正當性,因為,應報論根本無法決定出­一個唯一正確的賞罰模­式。

死刑背後的議題涉及的­是“生命”,一個國家如何對待生命­正是展現該國人民及社­會對待生命的態度。贊成廢除死刑與否,是“人道主義”和“公平原則”的爭論,死刑這手段揭示了國家­對待生命的態度。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不能一報還一報,這世間還有公平正義嗎?公平正義的實踐在於犯­罪就要受懲罰,如果犯罪沒有受到處罰,正義自然無法獲得伸張。但是,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可以­有討論的空間,底線是,必須把犯罪者當人看,不能毀掉他的人性尊嚴。現代人權概念中的公平­正義是,犯罪者是有人權的,即使犯下再殘忍的罪行,犯罪者的人權也要被保­障。再來,是否除了死刑,我們再也沒有其他方法­能夠保護人命,這表示,教育、各類社會援助輔導機制­或其他社會政策方面等,該做的都做了。

支持死刑與否,這立場表示我們整個社­會對待人的基本態度:對於行為有悖於常態或­與我們不一樣的人、對於我們不喜歡、不能接受的其他人、大家一致認為該生命體­不該存在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當我們認為除了將之處­死,再也沒有更好的解決方­式的時候;當我們選擇用最簡單的­手段,去解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而不覺得有什麼不­妥的時候,我們究竟把“生命”當成了什麼?我們能不能用極其簡單­粗暴的方式把某個“生命”終結掉?這社會對待“生命”是否可以如此草率、魯莽?這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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