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死刑廢存與否關乎基本人權
副首相旺阿茲莎提及政府正研究是否有必要修改馬來西亞的強制性死刑,並維持前朝政府暫緩17名毒品案罪犯問吊的決定。在討論死刑應不應該被廢除之前,有很多事情應該先被討論和釐清。國家有沒有執行死刑的權力,是公共議題,不單純只是個人恩怨或情緒上的課題而已。
除此之外,死刑議題每被提及,無法迴避“如果廢除死刑,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的傷痛誰來補償”或“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間整起事件的正義該如何處理”等這些問題。另外,在談論廢死議題時,也必須面對“不是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所以你無法同理別人的傷痛”的詰問。
“如果你的親人被殺害,你不會想要殺死犯人嗎?”“會,我也想殺了對方”,但是,我想不想殺死對方和對方應不應該被政府處死是兩回事,因為,寬恕與否是私人問題,國家有沒有權力執行死刑是公共問題。人沒有殺人的自由,這是為什麼死刑以及任何刑法的執行必須由政府來做。不過,政府根本沒有“政府自由”必須被保護,政府的行為能力來自“公權力”,而公權力唯一的功能就是對個人的強制力,這也就是為什麼死刑與其他議題不可類比的理由。公權力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必須符合正義原則,除了生命刑以外的任何權利之剝奪如果出差錯都有被補償的可能,這一補償動作也是為了符合正義原則,而唯有死刑無法被逆轉,那就會造成不可能求得正義的結果。
反對死刑不是“被害人的人權問題”,是人與國家關係的問題,是每個人的人權問題,是我們要不要那個風險的問題,(你不是犯罪者,你依然可能被執行死刑)是我們有多歡迎國家介入我們生命議題的問題。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公平的正義程序,我們更不應該讓政府有權力執行死刑。試問,我國的司法和警務乾淨到可以排除誣賴、程序不正當的可能性嗎?如果事實並不如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在明明不信任政府能達到完全不出錯的情況下,賦予政府執行生命刑的能力。
就算一個國家能夠做到法律程序完全不出錯,也不會基於黑箱作 業、警方受賄或政治人物強權干涉之下等等的“人為”因素而發生誤判,但是,究竟怎樣的一套賞罰標準能夠絕對對應到價值觀與行為之間該有的排序?例如:如果政府開出的賞罰標準為:殺人對應死刑、搶劫對應徒刑、幫助貧困獨居老人對應公開表揚、捐巨款幫助有難的人對應封賜對方一個爵位等等;那我們也可以換一套賞罰標準來對應上述行為價值序列:殺人對應徒刑、搶劫對應罰金、幫助貧困獨居老人對應給他一大筆獎金、捐巨款幫助有難的人對應他在社會上的每一件事永遠享有優先權。事實上,我們可以找到無限多的賞罰模式來對應列出來的行為標準序列,而且,並沒有完全客觀、絕對的標準來決定出一個唯一正確的賞罰模式。除了這種賞罰模式以外,我們還必須考量嚇阻力、教化的可能、國家統治的正當性等,而且,由於這些判准也會因社會環境和脈絡(各種學科的發展和改進)的變遷而改變,因此,殺人者償命這種應報論無法證成死刑的正當性,因為,應報論根本無法決定出一個唯一正確的賞罰模式。
死刑背後的議題涉及的是“生命”,一個國家如何對待生命正是展現該國人民及社會對待生命的態度。贊成廢除死刑與否,是“人道主義”和“公平原則”的爭論,死刑這手段揭示了國家對待生命的態度。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不能一報還一報,這世間還有公平正義嗎?公平正義的實踐在於犯罪就要受懲罰,如果犯罪沒有受到處罰,正義自然無法獲得伸張。但是,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可以有討論的空間,底線是,必須把犯罪者當人看,不能毀掉他的人性尊嚴。現代人權概念中的公平正義是,犯罪者是有人權的,即使犯下再殘忍的罪行,犯罪者的人權也要被保障。再來,是否除了死刑,我們再也沒有其他方法能夠保護人命,這表示,教育、各類社會援助輔導機制或其他社會政策方面等,該做的都做了。
支持死刑與否,這立場表示我們整個社會對待人的基本態度:對於行為有悖於常態或與我們不一樣的人、對於我們不喜歡、不能接受的其他人、大家一致認為該生命體不該存在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當我們認為除了將之處死,再也沒有更好的解決方式的時候;當我們選擇用最簡單的手段,去解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而不覺得有什麼不妥的時候,我們究竟把“生命”當成了什麼?我們能不能用極其簡單粗暴的方式把某個“生命”終結掉?這社會對待“生命”是否可以如此草率、魯莽?這值得大家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