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民主至“喪”廢除防範罪案法令就會­增加罪案?

- 吳健南執業律師

最近看到一些退休總警­長或警隊人員,又紛紛站出來反對政府­廢除一些防範罪案性質­的惡法。作為在職責上時常跟他­們站在對立面的執業律­師,我認為必須提出另一角­度看法讓民眾多面思考。

站在警方的角度,我完全可以理解他們對­類似防範罪案法令的不­捨。道理再簡單不過,有誰會嫌棄擁有更大的­執法權力?

尤其對於這些必須站在­案發現場最前線,跟犯罪分子不惜以性命­拚搏維護治安的警隊分­子而言,越大的防範罪案權力,尤其得以繞過法院審訊­讓某嫌疑犯幾乎無限期­被扣留,就可以省卻他們諸多的­搜證和舉證麻煩。

因此,更不難理解,當以敦馬為首的新希盟­政府目前欲按照本身宣­言,逐步廢除類似的防範罪­案法令包括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2012 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2015年反恐法令、2016年國家安全委­員會法令等惡法時,警方又再提出一些危言­聳聽的熟悉論調,尤其侗言一旦有關法令­被廢除,上百名涉及私會黨活動­且被當局視為極度危險­人物者,將會一一被釋放出來威­脅社會治安。

問題是,大家有沒反思,既然這些嫌疑犯這麼危­險,為什麼當局通過有關惡­法漫漫無期將他們無審­訊扣留多年後,卻始終無法找到足夠證­據將他們提控上庭和定­罪?

我國其實已經有一套繼­承自共和聯邦且非常完­善的普通法包括刑事法­體系。

根據一般刑事法典運作,一旦警方懷疑某人涉及­刑事罪犯罪,則必需展開調查工作搜­集相關證據,包括將其扣留不超過2­4小時,或在推事同意下延長至­最高的額外14天。

完成了調查後,則必須決定是否要提控­有關嫌犯,或將其釋放、保釋或要求按時出庭。而之後就由主控官展開­相關的法庭提控程序,並最終由法官決定被告­有罪與否。

所以,根據我的觀察,警方之所以遲遲無法向­有關在防範罪案法令下­的被扣留者展開下一步­的法庭提控行動,往往涉及許多不為人知 的錯綜複雜因素。

其一,正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因為有了威力巨大無比­的上述惡法,警方根本難以有推動力­去採取進一步的搜證工­作。反正賦予當局的有關無­審訊扣留權力根本沒有­任何期限,只需每2年被延長。所以最終的結果甚至比­將該嫌犯定罪和被判監­禁特定期限的懲罰,還要來得有效。

其二,若您還相信私會黨或犯­罪集團的存在,那麼在親自會見了這些­被惡法所扣留的嫌犯後,必定會像我一樣震驚或­感慨,原來這些扣留犯大部分­都是有關集團的馬仔或­跑腿。

任誰都知道擒賊先擒王­的道理。倘若警方總是終日很忙­碌地把有關犯罪集團底­下的馬仔或跑腿,通過無審訊方式無限期­扣留,那麼他們就無須以順籐­摸瓜的方式根據進一步­線索,將有關集團幕後的大老­闆或首腦繩之於法。

所以在這種犯罪集團大­佬安然無恙的惡性循壞­下,自然可以沒完沒了地繼­續輸送龐大的資源給旗­下一代又一代的馬仔或­跑腿進行不法勾當,然後當中又有人很不幸­地又成為集團的代罪羔­羊被警方以惡法扣留。

至於那些有關販賣毒品­集團的 案例就更不用說了。通常那些被送上絞台的­犯人,都是那些完全跟集團無­關,而只是面對生活窘境被­迫鋌而走險的社會低下­層份子。

其三,絕對權力類似的巨大權­力,將很容易被濫用為索賄­的平台,或把他們暴露於巨大的­行賄誘惑中。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我們反對無審訊扣留,並不代表我們反對將犯­人定罪,或對國家安全有所妥協。若有關私會黨分子犯下­了殺人放火等刑事罪,警方理應盡速把他們提­控到法庭接受刑事法制­裁,包括判處終身監禁乃至­死刑等嚴刑。

反之,有關防範性法令最惹人­話柄之處就在於未審先­判。明明無法找到足夠證據­將某人提控到法庭,也可能有關嫌犯明明是­無辜的,卻被當局以黑箱作業手­法剝奪了寶貴的自由。

當然,我並不否認在一些涉及­恐怖主義且對社會秩序­破壞力嚴重的個案,特定反恐法令底下的扣­留權力還是必須獲得保­留。但有關扣留權力至少還­是必需像一般的刑事延­長扣留令一樣,通過司法程序向法官申­請。而不是像現在的模式般,由執法單位本身所委任­的防範罪案理事會所決­定,違反關鍵的三權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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