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Metro Edition (Evening)
民主至“喪”廢除防範罪案法令就會增加罪案?
最近看到一些退休總警長或警隊人員,又紛紛站出來反對政府廢除一些防範罪案性質的惡法。作為在職責上時常跟他們站在對立面的執業律師,我認為必須提出另一角度看法讓民眾多面思考。
站在警方的角度,我完全可以理解他們對類似防範罪案法令的不捨。道理再簡單不過,有誰會嫌棄擁有更大的執法權力?
尤其對於這些必須站在案發現場最前線,跟犯罪分子不惜以性命拚搏維護治安的警隊分子而言,越大的防範罪案權力,尤其得以繞過法院審訊讓某嫌疑犯幾乎無限期被扣留,就可以省卻他們諸多的搜證和舉證麻煩。
因此,更不難理解,當以敦馬為首的新希盟政府目前欲按照本身宣言,逐步廢除類似的防範罪案法令包括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2012 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2015年反恐法令、2016年國家安全委員會法令等惡法時,警方又再提出一些危言聳聽的熟悉論調,尤其侗言一旦有關法令被廢除,上百名涉及私會黨活動且被當局視為極度危險人物者,將會一一被釋放出來威脅社會治安。
問題是,大家有沒反思,既然這些嫌疑犯這麼危險,為什麼當局通過有關惡法漫漫無期將他們無審訊扣留多年後,卻始終無法找到足夠證據將他們提控上庭和定罪?
我國其實已經有一套繼承自共和聯邦且非常完善的普通法包括刑事法體系。
根據一般刑事法典運作,一旦警方懷疑某人涉及刑事罪犯罪,則必需展開調查工作搜集相關證據,包括將其扣留不超過24小時,或在推事同意下延長至最高的額外14天。
完成了調查後,則必須決定是否要提控有關嫌犯,或將其釋放、保釋或要求按時出庭。而之後就由主控官展開相關的法庭提控程序,並最終由法官決定被告有罪與否。
所以,根據我的觀察,警方之所以遲遲無法向有關在防範罪案法令下的被扣留者展開下一步的法庭提控行動,往往涉及許多不為人知 的錯綜複雜因素。
其一,正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因為有了威力巨大無比的上述惡法,警方根本難以有推動力去採取進一步的搜證工作。反正賦予當局的有關無審訊扣留權力根本沒有任何期限,只需每2年被延長。所以最終的結果甚至比將該嫌犯定罪和被判監禁特定期限的懲罰,還要來得有效。
其二,若您還相信私會黨或犯罪集團的存在,那麼在親自會見了這些被惡法所扣留的嫌犯後,必定會像我一樣震驚或感慨,原來這些扣留犯大部分都是有關集團的馬仔或跑腿。
任誰都知道擒賊先擒王的道理。倘若警方總是終日很忙碌地把有關犯罪集團底下的馬仔或跑腿,通過無審訊方式無限期扣留,那麼他們就無須以順籐摸瓜的方式根據進一步線索,將有關集團幕後的大老闆或首腦繩之於法。
所以在這種犯罪集團大佬安然無恙的惡性循壞下,自然可以沒完沒了地繼續輸送龐大的資源給旗下一代又一代的馬仔或跑腿進行不法勾當,然後當中又有人很不幸地又成為集團的代罪羔羊被警方以惡法扣留。
至於那些有關販賣毒品集團的 案例就更不用說了。通常那些被送上絞台的犯人,都是那些完全跟集團無關,而只是面對生活窘境被迫鋌而走險的社會低下層份子。
其三,絕對權力類似的巨大權力,將很容易被濫用為索賄的平台,或把他們暴露於巨大的行賄誘惑中。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我們反對無審訊扣留,並不代表我們反對將犯人定罪,或對國家安全有所妥協。若有關私會黨分子犯下了殺人放火等刑事罪,警方理應盡速把他們提控到法庭接受刑事法制裁,包括判處終身監禁乃至死刑等嚴刑。
反之,有關防範性法令最惹人話柄之處就在於未審先判。明明無法找到足夠證據將某人提控到法庭,也可能有關嫌犯明明是無辜的,卻被當局以黑箱作業手法剝奪了寶貴的自由。
當然,我並不否認在一些涉及恐怖主義且對社會秩序破壞力嚴重的個案,特定反恐法令底下的扣留權力還是必須獲得保留。但有關扣留權力至少還是必需像一般的刑事延長扣留令一樣,通過司法程序向法官申請。而不是像現在的模式般,由執法單位本身所委任的防範罪案理事會所決定,違反關鍵的三權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