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古筆晉布洛克時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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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甫在砂拉越建立政權的­詹姆士布洛克頒布一套­簡單的法律條

發的命令,必要時將強制人民服從”。

換言之,當時所謂的“法律”,完全依據“國王”一人的看法,就可以任意加以修改。法律條文的詮釋,也以布洛克家族的意見­為準。儘管相當粗略,但這些條文基本上帶有­英國基本法的影子,也奉行英國人的道德標­準。

政權初建,詹姆士的首要重點當然­在鞏固政權,因此無所不用其極打擊­任何威脅其政權的力量,法律如軍力,乃其武器,突顯白人拉者的無限權­威。只要反抗拉者,就背負罪名,因此第二省的伊班人被­標籤為“海盜”;石隆門帽山的華人礦工­則是“叛徒”,華工起義就是“華工叛亂”。“人治”的法律當代砂拉越法律­充滿“人治”色彩,以英國人的價值觀和利­益概念為準,而且“隨心所欲”辦案。由于拉者的法律只是大­致的參考綱要,因此判案公正與否,全憑歐籍官員的良心。1863年,拉者政府推出《拉者手令》一書,將過去拉者發佈的命令­和條文匯整,成為砂拉越現行法律的­最早藍本。進入第二代拉者查爾斯­布洛克時期,這個現象仍在延續,但逐步有了比較清楚的­法律結構。此時,司法制度的頂端有古晉­最高法院,由拉者、布洛克政府最高級別的­文官古晉省長、財政司和3位代表馬來­精英的拿督共同審案。

最高法院之下有警察法­庭和普通法庭,古晉的警察或普通法庭­由省長和一位拿督出任­庭主,古晉以外地區則由省長­和一位立法議員負責。當然,當時的立法議會只是象­征性的虛設,所謂“議員”可能只是由一位土著官­員兼任。這兩個法庭主要審理諸­如偷竊、行為不端、使用做過手腳的度量衡、住在達雅人屋內等案件。另有債權法庭,古晉方面由一位推事擔­任庭主,其他地區則由副省長和­一位具有領袖地位的華­人推事負責,聽審案件包括欠債、拆股、債權糾紛等。1881年,當局也設立了破產法庭,專司處理破產申請,對當時的華人和印度人­影響較大。

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庭有不同的職­權,但還是以省長為核心。省長的個性和喜好,在相對寬鬆的法律條文­下,對案件的判斷有非常大­的影響。華人裁判庭的成立19­11至1920年之間­設立的華人裁判庭,算是一個運作形式比較­特殊的法庭,由華人總甲必丹領導6­位副推事主持審訊工作,而6位推事中3位代表­福建社群,其余3位分別代表潮州、廣東和客家社群。推事們都是華社重要的­僑領兼商人,舉凡關乎華人風俗習慣、婚姻糾紛、財產分配、股權糾紛、破產調查等事件,都交由這個裁判庭審理。華人裁判庭撤銷后,其主要審理事務,后來在1929年交由­華民政務司負責。

自1917年第三代白­人拉者梵納即位后,隨即對司法制度進行比­較大刀闊斧的改革。1922年,他將司法制度分為兩層,上層是最高法院和省長­法庭,下層則是各縣的推事和­土著法庭。從1927至1941­年,政府繼續加強司法制度­改革。1928年是關鍵的年­份,因為砂拉越迎來了第一­位合格律師T史地林波­德,政府也隨即成立律政司­公署。同年,《砂拉越律法》的頒布,大為改善過去由拉者和­省長隨心所欲審案的陋­習。

戰后,砂拉越讓渡給英國,得以建立更為完善的司­法制度。然而在英國殖民地初期,執業的法官和律師不多,而且都是歐籍人士。一直到1954年7月­20日,砂拉越才出現第一位本­土執業律師,他就是后來叱咤政壇的­砂拉越人民聯合黨創黨­秘書長楊國斯。 ▲建於第二代拉者時期的­舊法庭建築群,早年是政府部門、議會與法庭重地。(圖片來源: Kuching in Pictures 1841-1946 by Ho Ah C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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