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控控
方指被告預謀幹案,剝削女實習生,趁女實習生喝醉時佔對方便宜,要求法官判他坐牢至少14年鞭打12下。
控方表示,被告趁女實習生喝醉酒後,擄拐對方回家強奸。被告知道女實習生沒有知覺不能反抗,利用機會幹案,罪加一等。
被告與女實習生互相認識且有共同朋友,他反而利用女實習生給予他的信任,且預謀幹案,向女實習生灌酒,最後對她做出犯法行為。
控方指被告行為屬較嚴重的第二級別強奸罪行,要求司法委員判他坐牢至少14年鞭打12下。
控方庭上透露,女實習生在事發後兩次復診,分別花了42元和34元。針對這筆為數76元的開銷,律師表示不反對賠償女實習生。
律師指被告行為不涉及特別的加重刑罰因素,應屬第一級別強奸罪,求司法委員判被告坐牢10年鞭打6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