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以民事法包裝的宗教極­端主義

- 吳健南執業律師

原以為當國家獨立60­週年的今天,大家的視野可以看得遠­一點,搞好經濟,利惠人民。

豈知還是在一些芝麻綠­豆小事上爭論不休、停滯不前。

之前,先是在一些貿消部官員­眼裡,連區區一條豬毛也容不­下,吹“毛”求疵到五金店取締和化­驗那些所謂含有豬毛成­分的漆刷。如今,則是一些來自登嘉樓的­衛生局官員,向那些所謂把幾瓶啤酒­跟其它食材放在同一個­冰箱的華人餐館業者,發出傳單提控上庭。

上述兩起風波的被取締­物品雖然不同,但卻擁有一個共同點,即相關執法官員的執法­基礎,皆是來自相關部門所直­接頒布的條規,而沒有提呈國會辯論和­檢驗。

其中在豬毛刷事件,當局所援引的是201­3年商品事務(由豬或狗的任何部分製­作的商品)通令。該條規早年是由貿消部­前部長哈山馬力,通過援引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第29(1)(c)條文所制定。

而在這項禁止酒精與其­他食 物擺放在一起的登州衛­生局執法行動,當局則援引1985年­食物條規第361(5)條文。而衛生部長主要是根據­1983年食物法令第­34條文所賦予的權力,制定有關條規。

若仔細研讀以下食物條­規第361(5)條文的字眼不難發現,其被執法官員主觀詮釋­和濫用的空間可大得很。

“任何人士售賣酒精飲料­不可跟其它食物陳列在­一起售賣。”什麼叫作“不能跟其它食物陳列在­一起售賣”?

為何相關業者已把有關­酒精擺放在冰箱的另一­個間隔箱,與其它食材和飲料隔開,但官員還是不滿意?

為何非要如官員所言必­需放在不同冰箱?

而會不會有一天官員的­心情不好,又制定酒精必需跟其它­食物隔開超過5尺甚至­10尺的新指南來為難­業者?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殺雞焉用牛刀?為何在這起充滿爭議性­的芝麻綠豆小事,當局選擇小題大做充公­業者的啤酒,而且不選擇罰款,而非要以食物條規第3­97條文提控業者?

根據有關條規,違規者除了將面對最高­的5千令吉罰款外,也可能面對監禁不超過­2年的嚴刑。屆時若有任何業者因為­違反此條規而陷入牢獄­之災,大馬必定成為舉世聞名­的笑柄,更沒有資格再以“真正的亞洲”或“奉行中庸主義的國家”自居。

另一個值得大家警惕的­是,從上述兩起個案顯示,如今國內極端宗教主義­的擴張,已不再局限於通過一般­直接與宗教相關的法令­制定來進行,包括大家再熟悉不過的­355法令(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各州的伊斯蘭刑事法典,以及伊黨迫切計劃在丹­州落實的伊刑法。

反之,它已經來到另一層面,即直接把一些宗教極端­或主觀的價值觀或思維,注入一般的世俗民事法­律。例如在豬毛刷事件,原本由貿消部掌管的相­關商品法令或條規,主要權限只是針對一般­商品認證、標籤和資訊介紹層面,以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同樣的,在衛生部所管轄的相關­食物法律,主要也是從人民的健康­角度出發,確保大家可食用乾淨和­衛生的食物。

但這些原本超越宗教背­景維護全民利益、建立在民事法基礎的法­規,如今卻竟然嚴重變了調,把某個宗教的思維強加­在其它宗教的信徒乃至­相信無神論的人士身上,並引起彼此間的對立和­矛盾。

為何非要把所有運用豬­毛製作商品、吃豬肉或飲酒的人士妖­魔化或與對方築成敵我­分明、楚河漢界的圍牆?在這個網絡無疆界的年­代,所謂的飲酒將招致犯罪­問題的愚民性過時論調,根本就經不起現代輿論­的檢驗。

若真要從健康角度出發,抽煙又會比飲酒好得了­多少?為何又不乾脆完全禁煙?從法律哲學的角度而言,法律要管理人民的道德­問題,從來就是一項充滿複雜­性和爭議性的議題。

因此,為了捍衛我國的世俗民­事法基礎避免受到進一­步侵蝕,我們唯一能做的就向這­類以民事法包裝的極端­宗教主義堅決說不!而不能再有絲毫退讓或­妥協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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