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以民事法包裝的宗教極端主義
原以為當國家獨立60週年的今天,大家的視野可以看得遠一點,搞好經濟,利惠人民。
豈知還是在一些芝麻綠豆小事上爭論不休、停滯不前。
之前,先是在一些貿消部官員眼裡,連區區一條豬毛也容不下,吹“毛”求疵到五金店取締和化驗那些所謂含有豬毛成分的漆刷。如今,則是一些來自登嘉樓的衛生局官員,向那些所謂把幾瓶啤酒跟其它食材放在同一個冰箱的華人餐館業者,發出傳單提控上庭。
上述兩起風波的被取締物品雖然不同,但卻擁有一個共同點,即相關執法官員的執法基礎,皆是來自相關部門所直接頒布的條規,而沒有提呈國會辯論和檢驗。
其中在豬毛刷事件,當局所援引的是2013年商品事務(由豬或狗的任何部分製作的商品)通令。該條規早年是由貿消部前部長哈山馬力,通過援引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第29(1)(c)條文所制定。
而在這項禁止酒精與其他食 物擺放在一起的登州衛生局執法行動,當局則援引1985年食物條規第361(5)條文。而衛生部長主要是根據1983年食物法令第34條文所賦予的權力,制定有關條規。
若仔細研讀以下食物條規第361(5)條文的字眼不難發現,其被執法官員主觀詮釋和濫用的空間可大得很。
“任何人士售賣酒精飲料不可跟其它食物陳列在一起售賣。”什麼叫作“不能跟其它食物陳列在一起售賣”?
為何相關業者已把有關酒精擺放在冰箱的另一個間隔箱,與其它食材和飲料隔開,但官員還是不滿意?
為何非要如官員所言必需放在不同冰箱?
而會不會有一天官員的心情不好,又制定酒精必需跟其它食物隔開超過5尺甚至10尺的新指南來為難業者?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殺雞焉用牛刀?為何在這起充滿爭議性的芝麻綠豆小事,當局選擇小題大做充公業者的啤酒,而且不選擇罰款,而非要以食物條規第397條文提控業者?
根據有關條規,違規者除了將面對最高的5千令吉罰款外,也可能面對監禁不超過2年的嚴刑。屆時若有任何業者因為違反此條規而陷入牢獄之災,大馬必定成為舉世聞名的笑柄,更沒有資格再以“真正的亞洲”或“奉行中庸主義的國家”自居。
另一個值得大家警惕的是,從上述兩起個案顯示,如今國內極端宗教主義的擴張,已不再局限於通過一般直接與宗教相關的法令制定來進行,包括大家再熟悉不過的355法令(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各州的伊斯蘭刑事法典,以及伊黨迫切計劃在丹州落實的伊刑法。
反之,它已經來到另一層面,即直接把一些宗教極端或主觀的價值觀或思維,注入一般的世俗民事法律。例如在豬毛刷事件,原本由貿消部掌管的相關商品法令或條規,主要權限只是針對一般商品認證、標籤和資訊介紹層面,以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同樣的,在衛生部所管轄的相關食物法律,主要也是從人民的健康角度出發,確保大家可食用乾淨和衛生的食物。
但這些原本超越宗教背景維護全民利益、建立在民事法基礎的法規,如今卻竟然嚴重變了調,把某個宗教的思維強加在其它宗教的信徒乃至相信無神論的人士身上,並引起彼此間的對立和矛盾。
為何非要把所有運用豬毛製作商品、吃豬肉或飲酒的人士妖魔化或與對方築成敵我分明、楚河漢界的圍牆?在這個網絡無疆界的年代,所謂的飲酒將招致犯罪問題的愚民性過時論調,根本就經不起現代輿論的檢驗。
若真要從健康角度出發,抽煙又會比飲酒好得了多少?為何又不乾脆完全禁煙?從法律哲學的角度而言,法律要管理人民的道德問題,從來就是一項充滿複雜性和爭議性的議題。
因此,為了捍衛我國的世俗民事法基礎避免受到進一步侵蝕,我們唯一能做的就向這類以民事法包裝的極端宗教主義堅決說不!而不能再有絲毫退讓或妥協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