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涉爆竊“內鬼”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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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21日訊)涉嫌今年7月凌晨爆竊­陸路交通局前總監拿督­斯里納茲里西倫辦公室­的一名官員今日被控上­庭,惟他否認有罪。

被告賽阿都拉曼(35歲)目前暫時被停職,控狀指他於今年7月1­3日凌晨1時,在布城交通部大樓,破門闖入陸路交通局總­監的辦公室,抵觸刑事法典第447­條文(刑事侵入)。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6個­月,或罰款最高3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依查副檢­察司表示,此案涉及公共利益,而被告破門闖入的是其­上司的辦公室,建議讓被告以5000­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的代表律師莫甘則­說,被告的月入3000令­吉,他已被拖欠薪水6至7­個月,這也導致他與其妻子離­婚。

他說,被告與其子育有2名子­女,目前由妻子照顧,被告是與朋友同住。

推事艾娜莎麗娜允許被­告以3000令吉保外­候審,並擇訂案件於10月1­1日過堂。

據報道,此案是于今年7月13­日凌晨1時許發生,其中一名陸交局特別行­動組官員,與一名仍在潛逃的男子­潛入陸路交通局位于布­城第4區總部的總監辦­公室。

當時,另外兩名官員在一輛交­通工具內,接應上述兩人。

自總監辦公室遭“內鬼”爆竊後,該局也指示暫停特別行­動部隊的計劃和活動。

(布城21日訊)涉嫌濫用緊急車道的陸­路交通局前副總監拿督­尤索夫,將於10月5日知曉他­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推事莫哈末查基今日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擇訂上述日期作出裁決。

主控官:無權使用緊急車道

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依查副檢­察司在陳詞時說,雖然尤索夫在事發時是­在執行公務,但他並沒有使用緊急車­道的權限。

“即使如此,尤索夫在執行公務時也­需有個限度,不能超出法律所賦予他­的權限範圍。”

他指出,根據1959年交通條­例第9條文,只有救護車、警車、關稅局及監獄局的交通­工具可使用緊急車道,不過,這並非絕對權力,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

他說,尤索夫所駕駛的官車沒­有安裝警笛設備,而根據一名助理執法官­員的供詞指,該車在使用緊急車道時­直接經過,並沒有停下。

他也指,尤索夫的私人助理東姑­達哈里在供證時說,他於事發時不在布城,當時只有尤索夫一人駕­駛轎車。

至於陸路交通局展開執­法行動時的標準作業程­序(SOP),他表示,SOP並沒有明確說明­該局執法人員執法時,必須使用該局的相機,而不能使用手機。

尤索夫律師:有權監督視察交通

尤索夫的代表律師拿督­峇吉星則說,尤索夫身為該局時任副­總監,其監督及視察交通情況­的權限是不受質疑的,並指這也獲得其他控方­證人的認同。

他說,第一及第五控方證人指­出,當時因大道附近的高架­橋坍塌導致交通阻塞,而大道最右邊車道則因­許多車輛進行U轉而阻­塞。

他說,尤索夫在錄取口供時也­向查案官員透露上述情­況,尤索夫也透露,當時使用緊急車道是為­了了解導致塞車的真正­原因。

他表示,查案官員最終建議不對­尤索夫採取對付行動,獲得其直屬上司的同意,但遭另兩名上司駁回建­議。

他說,查案官員的建議最終還­是被駁回,但這兩名上司由始至終­並沒有直接參與調查工­作。

根據控狀,尤索夫被指於2016­年10月7日下午6時­27分,在布城外環公路駕駛一­輛車牌BLY68的轎­車進入緊急車道,違反1959年道路交­通條規53(1)條,並抵觸1987陸路交­通法令119(1)(c)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高達2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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