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涉爆竊“內鬼”被控
(布城21日訊)涉嫌今年7月凌晨爆竊陸路交通局前總監拿督斯里納茲里西倫辦公室的一名官員今日被控上庭,惟他否認有罪。
被告賽阿都拉曼(35歲)目前暫時被停職,控狀指他於今年7月13日凌晨1時,在布城交通部大樓,破門闖入陸路交通局總監的辦公室,抵觸刑事法典第447條文(刑事侵入)。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6個月,或罰款最高3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依查副檢察司表示,此案涉及公共利益,而被告破門闖入的是其上司的辦公室,建議讓被告以5000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的代表律師莫甘則說,被告的月入3000令吉,他已被拖欠薪水6至7個月,這也導致他與其妻子離婚。
他說,被告與其子育有2名子女,目前由妻子照顧,被告是與朋友同住。
推事艾娜莎麗娜允許被告以3000令吉保外候審,並擇訂案件於10月11日過堂。
據報道,此案是于今年7月13日凌晨1時許發生,其中一名陸交局特別行動組官員,與一名仍在潛逃的男子潛入陸路交通局位于布城第4區總部的總監辦公室。
當時,另外兩名官員在一輛交通工具內,接應上述兩人。
自總監辦公室遭“內鬼”爆竊後,該局也指示暫停特別行動部隊的計劃和活動。
(布城21日訊)涉嫌濫用緊急車道的陸路交通局前副總監拿督尤索夫,將於10月5日知曉他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推事莫哈末查基今日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擇訂上述日期作出裁決。
主控官:無權使用緊急車道
較早前,主控官莫哈末依查副檢察司在陳詞時說,雖然尤索夫在事發時是在執行公務,但他並沒有使用緊急車道的權限。
“即使如此,尤索夫在執行公務時也需有個限度,不能超出法律所賦予他的權限範圍。”
他指出,根據1959年交通條例第9條文,只有救護車、警車、關稅局及監獄局的交通工具可使用緊急車道,不過,這並非絕對權力,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
他說,尤索夫所駕駛的官車沒有安裝警笛設備,而根據一名助理執法官員的供詞指,該車在使用緊急車道時直接經過,並沒有停下。
他也指,尤索夫的私人助理東姑達哈里在供證時說,他於事發時不在布城,當時只有尤索夫一人駕駛轎車。
至於陸路交通局展開執法行動時的標準作業程序(SOP),他表示,SOP並沒有明確說明該局執法人員執法時,必須使用該局的相機,而不能使用手機。
尤索夫律師:有權監督視察交通
尤索夫的代表律師拿督峇吉星則說,尤索夫身為該局時任副總監,其監督及視察交通情況的權限是不受質疑的,並指這也獲得其他控方證人的認同。
他說,第一及第五控方證人指出,當時因大道附近的高架橋坍塌導致交通阻塞,而大道最右邊車道則因許多車輛進行U轉而阻塞。
他說,尤索夫在錄取口供時也向查案官員透露上述情況,尤索夫也透露,當時使用緊急車道是為了了解導致塞車的真正原因。
他表示,查案官員最終建議不對尤索夫採取對付行動,獲得其直屬上司的同意,但遭另兩名上司駁回建議。
他說,查案官員的建議最終還是被駁回,但這兩名上司由始至終並沒有直接參與調查工作。
根據控狀,尤索夫被指於2016年10月7日下午6時27分,在布城外環公路駕駛一輛車牌BLY68的轎車進入緊急車道,違反1959年道路交通條規53(1)條,並抵觸1987陸路交通法令119(1)(c)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高達2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