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Perak Edition
13少年又飆騎玩命
警方接報趕到全扣留
(新山29日訊)改裝腳車沒有安裝煞車器和腳車鈴,捉!
新山南區警區副主任古瑪證實,警方於昨天下午逮捕13名在馬路上危險騎車的未成年腳車騎士,同時充公15輛改裝腳車(Jempol)。
古瑪今午發出文告指出,開屏山莊警局的警員在接獲投報後,於昨日下午4時30分,在新山南亞花園德奈44路,展開上述逮捕行動。
警充公15改裝腳車
他指出,當警員抵達現場時,發現一群年齡介於11至15歲的腳車騎士在馬路上危險騎車,於是逮捕在場的13名少年,同時充公15輛改裝腳車,所有充公腳車和被逮捕騎士,過後被送往開屏山莊警局查辦。他表示,其中一名少年已輟學。他指出,在上述逮捕行動中,警方援引1959年陸路交通條規第42(1) (a)條文,針對被捕者的改裝腳車沒有安裝煞車器和腳車鈴,向被捕騎士發出總計13張罰單,以及援引該條文調查此案。
在此條規下,接獲罰單者可面對不超過2000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
與此同時,警方也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112(3)條文充公上述改裝腳車。
少年錄供後獲釋
古瑪指出,警方在錄取口供後,已釋放所有被捕少年騎士。
他說,警方同時警告被捕騎士的父母親,了解他們的孩子所做出的高風險行為,已威脅到自身和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安全。
警方接獲民眾投報後迅速趕往“飆腳車族”活動的地點,逮捕了13名少年。
古瑪指出,儘管今年2月18日發生蚊型腳車騎士遇車禍造成8死8傷慘劇,以及後續警方採取的逮捕行動,惟仍有不吸取事故教訓的成群改裝腳車騎士冥頑不靈,繼續在公路上進行危險活動。
對此,他表示,警方將不手軟對待這類腳車騎士以及他們的父母親。
他指出,警方也會援引2001年兒童保護法令第33條文(身為孩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或當時身為照顧有關孩童的人,沒有合理的監護及照顧有關孩童),追究這類腳車騎士父母親的法律責任。
在此條文下被定罪者,可面對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