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Perak Edition

加速調查海外“高額戶頭”

- 理稅有方文 蔡兆源/宏願理財機構稅務與財­務咨詢總監www.gstplannin­g.blogspot.com

上期我們談過海外“低額戶頭”是否會被呈報回“戶頭持有人”居住或被納稅的國家(如大馬)與它何時會被海外“須呈報金融機構”“盡責調查”是兩碼事。不管戶頭存額是高或是­低,一般上,這些海外戶頭都會通過­當地的稅收局(如新加坡)被呈報回“戶頭持有人”居住或被納稅的國家(如大馬)。這—期,我們談談“須呈報金融機構”如何加速調查“高額戶頭”。《自動交換情報》在《自動交換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下,每一個參與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一年尾)將另一個參與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等,提供於參與國大馬的稅­收局。這代表着大馬稅收局可­以在不須要求的情況下,每年將能接收到從各個­參與國家提供關於大馬­納稅人在其他國家的財­富資料。“盡責調查”在《自動交換情報》的“通用報告標準” ( C o mmon Re po r t i n g St a n d a r d )下, “須呈報金融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Reportable Account),包括原有戶頭或新戶頭,進行“盡責調查” (Due Diligence)。

進行“盡責調查”目的包括(1)為了鑒定誰才是真正的“戶頭持有人“(或是控制人);(2)戶頭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非法來源包括洗黑錢和­逃稅); (3)鑒定“戶頭持有人”屬於哪—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以將其財務資料傳回該­國和其他等等目的。

不管是“高額戶頭”或是“低額戶頭”,“須呈報金融機構”都須進行“盡責調查”。差別是,比起“低額戶頭”, “高額戶頭”將優先被調查。一般上,個 人高低額戶頭是以10­0萬美元為分水嶺。“高額戶頭”鑒定“高額戶頭持有人”屬於哪—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的目的是為了將其財務­資料傳回他所屬的國家。在鑒定“高額戶頭持有人”屬於哪—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須呈報金融機構”將依據以下的程序。

1.電子記錄搜索 (Electronic Record Search)

關於“高額戶頭”,金融機構必須檢閱它所­擁有的“可以通過電子搜索的資­料庫”(Electronic Searchable Database)來尋找以下的標記(Indicia)以鑒定“高額戶頭持有人”居住或被納稅的國家:

a. 一名“戶頭持有人”為哪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居民的身份證識別。

b. 在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現有郵寄地址或居住­地址(包括郵政局信箱)。

c. 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一個或多個電話號碼。同時,沒有任何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國家的電話號碼。

d. 存款戶頭(Depository Account)除外,一個匯款至—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內的戶頭的長期安排 (standing order)。

e. 給於一個在“可呈報國家”(如大馬)擁有地址的人,一項目前仍有效的授權(Power of Attorney)或簽署權力(Signatory Authority)。

f.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檔案中沒有任何戶頭持­有人的任何地址,標記就是在“可呈報國家”(如大馬)一個用來保留郵件(hold mail)的指示或借用(incare-of)的地址。

當“須呈報金融機構”(如新加坡ABC銀行)尋得以上任何標記,它就能將該名戶頭持有­人視為該標記體現的“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居民。最終,該名戶頭持有人的戶頭­資料將被呈報於該國 (如大馬)的稅收局。

2. 文件記錄搜索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可以通過電子搜索的資­料庫” 包含以下所有的資料,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不須要進行“文件記錄搜索” (Paper Record Search): a. “戶頭持有人”的居民地位。b. 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現有檔案中,“戶頭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或郵寄地址。

c. 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現有檔案中,“戶頭持有人”的一個或多個電話號碼。

d. 存款戶頭(Depository Account)除外,有沒有一項匯款至—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內的戶頭的長期安排(Standing Order)。

e. 這個戶頭有沒有一項授­權(Power of Attorney)或簽署權力 (Signatory Authority)。

f. 有沒有一個“戶頭持有人”用來保留郵件(hold mail)的指示或借用(incare-of)的地址。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可以通過電子搜索的資­料庫”(Electronic Searchable Database) 沒有包含以上所有的資­料,那它就須要進行“文件記錄搜索”。那就是“須呈報金融機構”須要檢閱“高 額戶頭”的“主要檔案”(Master File)中,過去5年它所取得的以­下文件:

a. “須呈報金融機構”取得關於“高額戶頭”的最新文件證明。b.最新開啟戶頭的合約或­文件。c. 在“反洗黑錢與認識您的客­戶” (Anti-Money Laundering & Know Your Client)條例下所取得的最新文­件。d.一項當下有效的授權或­簽署權力。e. 存款戶頭除外,一項當下有效的匯款的­長期安排。

除了以上所講述的電子­與文件記錄搜尋,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客戶經理(Relationsh­ip Manager)知道該一個“戶頭持有人”是一名“可呈報人士” (Reportable Person),它就須視該戶頭為“高額戶頭”。重新規劃財富海外“高額戶頭”將優先被“盡責調查”。對“高額戶頭”調查的要求遠遠高於“低額戶頭”。這或許就是我們聽到一­些戶頭被銀行關閉的原­因,因為無法符合“盡責調查”的要求吧! 當然,這些海外“高額戶頭”會通過當地的稅收局(如新加坡)被呈報回“戶頭持有人”居住或被納稅的國家(如大馬)已是不在話下,只是時間上的問題罷了!納稅人應把握“時機”,在各類大限未到時,馬上重新規劃其國內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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