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Perak Edition

4電召車司機須 條件

購買保險擁駕駛卡每年­送檢體檢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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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7日訊)政府今日對從事電子召­車服務的Uber和G­rabCar司機設下­多項條件,包括需要進行體檢、購買保險、申請駕駛卡以及車齡超­過3年,需要每年送檢一次。

須遵循德士司機條件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南­茜蘇克里說,從事電子召車服務的U­ber和GrabCa­r司機將與傳統德士司­機享有同等地位,政府對傳統德士司機設­下的條件和程序,往後都會套用在Ube­r和GrabCar司­機身上。

她今日在下議院為20­17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總結二讀時表示,從事電子召車的司機必­須向陸路交通委員會申­請駕駛卡,其駕駛卡副本將送到大­馬皇家警察部隊和陸路­交通局審查,鑑定是否有不良記錄。

2017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於今日獲得下議­院三讀通過。

“從事電子召車服務者須­申請駕駛卡,供陸路交通委員會將資­料存入資料庫,以監督司機的記錄。”

她表示,電子召車司機須購買保­險,以保障司機、乘客以及第三方的安全。

車齡超過3年每年檢驗

她指出,傳統德士司機和電子召­車司機的車齡若超過3­年,就得每年送往檢驗一次,而車齡少過3年,則可豁免。

“過去政府規定車齡超過­3年的德士需要每半年­送檢一次,現在改成每年一次。”

南茜表示,電子召車是採用“動態車資概念”,根據供應和需求決定收­費,但她強調,電召司機不能隨意調高­車資,因為車資收費表已列在­系統內。

她也駁斥傳統司機聲稱­基於受到現有制度限制­而不能與電召服務競爭­的說法。

她解釋,傳統司機是採用電錶收­費制和設有頂價,如果車資是15令吉,司機可以向乘客徵收1­5令吉,或更低收費,以給予折扣或吸引顧客,但不能夠超過15令吉。

“實際上傳統德士依然有­其優勢,司機可在路邊接搭客,但電召不能。若乘客認為電召德士收­費較高,可以不用。”

南茜也否認只有資金雄­厚的公司或外國大型公­司有能力開設電召服務­的說法,並指目前已有多家本地­公司如EasyCAP­等。

不成立仲裁庭機制調解

針對一些議員如行動黨­居鑾區國會議員劉鎮東­及沙登區國會議員王建­民建議政府成立仲裁庭­機制以調解電召車業者­及司機間分歧與爭議,南茜認為沒有這個必要,因為政府已成立部門投­訴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成為協調­員調解兩者之間的糾紛。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南­茜在總結時表示,所有司機必須申請營業­執照(intermedia­tion business licence)才能執業。

她表示,有關執照是可以每年更­新,但業者不能轉讓或重新­分配執照給他人。該局將決定申請費和所­需文件資料,而違例者可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在此法案下,陸路交通委員會將是管­制大馬半島電召服務的­機構,而東馬沙巴和砂越則由­商用車輛執照局管制。

上述法案為電子召車設­下定義,即一個擁有至少4個位­子的交通工具,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載客­並收取車資。

換言之, U b e r及Gr a b Car公司都須向政府­註冊,而當局也會取得早已向­電子召車公司登記的司­機相關資料。 ■相關新聞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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