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Perak Edition
4電召車司機須 條件
購買保險擁駕駛卡每年送檢體檢過關
(吉隆坡27日訊)政府今日對從事電子召車服務的Uber和GrabCar司機設下多項條件,包括需要進行體檢、購買保險、申請駕駛卡以及車齡超過3年,需要每年送檢一次。
須遵循德士司機條件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南茜蘇克里說,從事電子召車服務的Uber和GrabCar司機將與傳統德士司機享有同等地位,政府對傳統德士司機設下的條件和程序,往後都會套用在Uber和GrabCar司機身上。
她今日在下議院為2017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總結二讀時表示,從事電子召車的司機必須向陸路交通委員會申請駕駛卡,其駕駛卡副本將送到大馬皇家警察部隊和陸路交通局審查,鑑定是否有不良記錄。
2017年陸路交通修正法案於今日獲得下議院三讀通過。
“從事電子召車服務者須申請駕駛卡,供陸路交通委員會將資料存入資料庫,以監督司機的記錄。”
她表示,電子召車司機須購買保險,以保障司機、乘客以及第三方的安全。
車齡超過3年每年檢驗
她指出,傳統德士司機和電子召車司機的車齡若超過3年,就得每年送往檢驗一次,而車齡少過3年,則可豁免。
“過去政府規定車齡超過3年的德士需要每半年送檢一次,現在改成每年一次。”
南茜表示,電子召車是採用“動態車資概念”,根據供應和需求決定收費,但她強調,電召司機不能隨意調高車資,因為車資收費表已列在系統內。
她也駁斥傳統司機聲稱基於受到現有制度限制而不能與電召服務競爭的說法。
她解釋,傳統司機是採用電錶收費制和設有頂價,如果車資是15令吉,司機可以向乘客徵收15令吉,或更低收費,以給予折扣或吸引顧客,但不能夠超過15令吉。
“實際上傳統德士依然有其優勢,司機可在路邊接搭客,但電召不能。若乘客認為電召德士收費較高,可以不用。”
南茜也否認只有資金雄厚的公司或外國大型公司有能力開設電召服務的說法,並指目前已有多家本地公司如EasyCAP等。
不成立仲裁庭機制調解
針對一些議員如行動黨居鑾區國會議員劉鎮東及沙登區國會議員王建民建議政府成立仲裁庭機制以調解電召車業者及司機間分歧與爭議,南茜認為沒有這個必要,因為政府已成立部門投訴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成為協調員調解兩者之間的糾紛。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南茜在總結時表示,所有司機必須申請營業執照(intermediation business licence)才能執業。
她表示,有關執照是可以每年更新,但業者不能轉讓或重新分配執照給他人。該局將決定申請費和所需文件資料,而違例者可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在此法案下,陸路交通委員會將是管制大馬半島電召服務的機構,而東馬沙巴和砂越則由商用車輛執照局管制。
上述法案為電子召車設下定義,即一個擁有至少4個位子的交通工具,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載客並收取車資。
換言之, U b e r及Gr a b Car公司都須向政府註冊,而當局也會取得早已向電子召車公司登記的司機相關資料。 ■相關新聞見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