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Perak Edition
嚴查大馬人海外公司戶頭
稅收局總執行長拿督沙賓日前指出,大馬簽署了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其中包括《自動交換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他說,明年初將會進入《自動交換情報》時代。他相信取得更多情報和銀行資料等,稅收局將更容易展開追稅工作。稅收局今年的徵稅目標為1277億令吉,比去年的1141億令吉,高出12%。
●盡責調查
上期我們談過“稅務天堂公司戶頭”照查。有些納稅人為了掩蓋自己身為真正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的身分,可能利用一個稅務天堂或多個稅務天堂的一間或多間岸外公司、岸外信託或岸外基金,組成複雜的“沙爹架構” (Satay Structure)。在“盡責調查” (Due Diligence)程序下,真正控制人都會赤夥夥的現身在稅收局面前。
在《自動交換情報》的“通用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須呈報金融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Reportable Account),進行“盡責調查”。目的包括(1)鑒定誰才是真正的“戶頭持有人”(Account Holder)(即控制人); (2)戶頭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非法來源包括洗黑錢和逃稅);(3)鑒定“戶頭持有人”屬於哪一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以將其財務資料傳回該國和其他等等目的。
●25萬美元門檻
在進行“盡責調查”時,針對“現有個體戶頭”(Pre-existing Entity Account)如一般海外公司戶頭和稅務天堂公司戶頭等,“須呈報金融機構” 如銀行、投資機構等,將依循以下的程序或條例:
A. 無須檢討、鑒定或呈報的“現有個體戶頭”。
一間海外公司可能有多個銀行與投資戶頭,除非“須呈報金融機構”另做決定,不管是全部的“現有個體戶頭”或個別的“現有個體戶頭”,在某年的12月31日,其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不
超過25萬美元,就無須被檢討、鑒定或呈報,直至其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超過25萬美元為止。
B.須檢討的“現有個體戶口”。
(i)在某年的12月31日,一個現有個體戶頭,其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超過25萬美元,就須被檢討。
(ii)在某年的12月31日,一個現有個體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不超過25萬美元,但在下一年的12月31日,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超過25萬美元,也須被檢討。在《自動交換情報、所得稅、消費稅策略研討營》上,有參加者問道: “如果海外公司戶頭少過25萬美元,那大馬稅收局就查不到了嗎?”。
●偵查逃稅工具
C.須被呈報的“現有個體戶頭”。針對以上B段落所描述的須檢討的“現有個體戶頭”,如果是由(i)“須呈報人士”的一個或多個個體持有、或(ii)由“須呈報人士”一個或多個控制人的“非活躍非金融個體”(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持有,將被視為“須呈報戶頭”。
一個個體被歸納為“活躍非金融個體”(Active Non-Financial Entity),如果它的非活躍收入(如利息、租金等)少於其總收入的50%和少於50%的其資產是用來製造非活躍收入。反之,一個個體將被歸納為“非活躍非金融個體”。全球稅收局特別關注“非活躍非金融個體”,這些無生產性的公司,大都是逃稅與洗黑錢的工具。
D. 針對須被呈報的“現有個體戶頭”進行的檢討程序。
為了鑒定個體戶頭是否是如以上C段落所描述的“須呈報個體戶頭”,一個“須呈報金融機構”須進行以下的程序來鑒定個體戶頭,是否由(i)“須呈報人士”的一個或多個個體持有、或(ii)由“須呈報人士”的一個或多個控制人的“非活躍非金融個體”持有:
1. 鑒定一個個體是否是一個“須呈報人士”。
a. 檢討內部現有為了守法【包括反洗黑錢與“瞭解您的客戶”(Know Your Clients)程序】和客戶關係所保存的客戶 資料,以鑒定是否有資料顯示“戶頭持有人”是一個“須呈報國家”的居民。這些資料包括在一個“須呈報國家”的成立地方或地址。
b. 如果有資料顯示“戶頭持有人”是一個“須呈報國家”的居民,“須呈報金融機構”就必須視一個戶頭為“須呈報人士”,除非“須呈報金融機構”取得“戶頭持有人”的“自我證明” (Self Certification),或根據其擁有的內部資料或公開資料顯示一個“戶頭持有人”並非是“須呈報人士”。
2. 鑒定一個個體是否是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而它的一個或多個“控制人”是“須呈報人士”。
針對一個“現有個體戶頭”的“戶頭持有人”,“須呈報金融機構”須鑒定該“戶頭持有人”是不是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而它的一個或多個“控制人”是“須呈報人士”。如果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的其中一個“控制人”是“須呈報人士”,那該戶頭必須被歸納為“須呈報戶頭”。
在鑒定過程中,“須呈報金融機構”須優先順序,依據以下的指南最可適合的情況:
a. 鑒定一個“戶頭持有人”是否是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
為了鑒定一個“戶頭持有人”是否是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須呈報金融機構”必須取得“戶頭持有人”的“自我證明”以確定其地位,除非根據其擁有的內部資料或公開資料顯示一 個“戶頭持有人”是一個“活躍的非金融個體”或是金融機構(非推行國的投資個體除外)。
b. 鑒定一個“戶頭持有人”的“控制人”。
為了鑒定一個“戶頭持有人”的“控制人”,一個“須呈報金融機構”可以依賴為了遵守反洗黑錢與“瞭解您的客戶“程序所取得的客戶資料。
c. 鑒定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的“控制人”是否是一個“須呈報人士”。
為了鑒定一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的“控制人”是否是一個“須呈報人士”,一個“須呈報金融機構”可以依賴以下的資料:
i) 針對一個或多個“非活躍非金融個體”持有的“現個體戶頭”,而其戶頭結存總額或價值,不超過100萬美元,為了遵守反洗黑錢與“瞭解您的客戶”程序所取得的資料。
ii)從“戶頭持有人”或“控制人”取得的“自我證明”關於他在“須呈報國家”的稅務居民地位。
●誘人的1.87兆令吉
根據全球金融誠信機構估計,大馬在2005至2014年,黑錢外流達1.87兆令吉,數目駭人。逃稅而來的錢也被歸類為黑錢,因此任何與此黑錢相關的動作包括管理和運用等都等同於洗黑錢活動。在這個財務吃緊的年代,1.87兆令吉是一道誘人的曙光。商家們須作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