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部長頒布條規不能越權違憲
我們一般認知的明文法律,其實可進一步細分為不同 等級:
一、最高的法律:憲法(Constitution);
二、由國會通過的法令(Act);
三、由聯邦部長頒布的條規(Regulation);
四、由州議會通過的州法令(Enactment);
五、各地方議會通過的條例( By- Law)或指南( Guidelines)等。
而以上的各等級法律制定,其實也反映了一種環環相扣的權力下放或分配,例如由憲法賦權國會制定聯邦法令,然後再有各個相關法令的特定條文,賦權處理相關事務的內閣部長,以進一步頒布條規。最終確保個別法律擁有最大的涵蓋面和滲透率,有效保障各方人民的各生活領域。
而且,我們也可從中發現一個非常奧妙的民主權力制衡安排,即越高等級的法律制定如聯邦法令,其決策往往涉及更多具有民意代表性的民選議員,讓他們有機會針對一項還未被通過的法案,進行最深入和廣泛的辯論和研究,尤其確保未違反人民的共同利益。
反之,一些僅涉及某某部門的條規,往往只是由少數相關高級公務員草擬,然後最終由部長一人拍板定案。
問題是,一個最簡單不過的道理,若上司把特定權力下放予下屬,必定確保後者的權力不能大過前者。因此,倘若下屬凡事依據上司給予本身的權力範疇行事,一切舉措皆被視為“合法”。反之,若超越本身權力範疇,以下犯上,則被視為“不合法”。
而最近我們就在不知不覺中,見識到了兩個由不同前任部長所頒布條規的厲害之處。
之所以“不知不覺”,是因為很多人不瞭解以上法律的等級分類,不解為何有關條規在完全沒有辯論的情況下,即在國會獲得通過。
所謂“厲害之處”,則因為很顯然的該條規制定,不但有牴觸其他更高級聯邦法令之嫌,更可能已侵犯了憲法下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益。
第一項爭議性條規,正是在豬毛刷取締風波中,被貿消部視為主要執法基礎的2013年商品事務(由豬或狗的任何部分製作的商品)通令。
雖然該條規早年是由該部前任部長哈山馬力,通過援引2011年商品事務法令第29( 1)( c)條文所制定。但值得爭議的是,該法令條文原意其實只是針對一般商品認證、標籤和資訊介紹層面,以保障廣大消費者權益。
因此,倘若草率地通過上述商品事務法令,就直接頒布類似具有 高度宗教敏感性的通令,引起的民間巨大反彈可想而知。
而且,法律的制定講求最基本的可行性。由於此通令涉及豬只的任何部分,而不少商品或多或少皆含有其成分。正所謂水至清則無魚,當局的這種吹毛求疵動作最終只會自食其果,在國民心中築起一道無形的柏林圍牆,把所有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從食品到商品進一步隔開,也讓自己逐步遠離全球化自由經濟市場的發展脈搏。
另一項引起各方熱議的則是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條規。根據該條規第11條文,一般上發展商所出售的所有先售後建住宅產業,一律必需採用標準的買賣合約,包括固定的移交鎖匙期限,如有地房產2年和分層地契產業3年,以維護購屋者的權益。
當然另一主要考量在於,由於當局允許國內房產業出現違反一般自由市場買賣常理運作,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先售後建概念。因此,為了確保購屋者不至於血本無歸和無家可歸,類似的合約保障可說是非常基本和合理的。
但引起爭議的,該條規也允許房屋部在特殊情況下,單方面修改上述標準買賣合約的任何條款,即便買賣雙方已簽署有關合約。而且,其部長的決定不能被帶到法庭挑戰。
而最近購屋者協會就揭發,有逾百名來自雪隆和柔佛的購屋者, 由於相關發展商獲得前任房屋部長阿都拉曼達蘭的批准,以延長相關的買賣合約完成期,結果導致他們無法獲得任何利息賠償。
雖然此條規是在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第24條文下頒布。但明顯的,它已牴觸最基本的合約法令和合約精神,即在雙方已達致某項協議後,另一方稍後卻自行調整球門,單方面修改協議,而且還以政府作為毀約後盾。
更令人不忿的是,此舉也導致當局所制定的許多維護購屋者法令和舉措,包括分層地契管理法令、土地法典、制定標準買賣合約、設立房屋仲裁庭等變得功虧一簣,猶如進一步退兩步,把國內購屋者推到更不平等和不利地位,任由財雄勢大的發展商所魚肉和踐踏。
而且,根據我的觀察,自1999年黃家定擔任房屋部長期間,該爭議性部長特權已不曾被援引。因此阿都拉曼達蘭一句含糊不清的不想看到相關發展商清盤,根本不能夠作為援引有關非常時期特權的基礎。除了讓利益平白受損的購屋者入稟法庭尋求公義以外,反貪會也不該袖手旁觀。至少應要求相關前任部長出示文件證據支持本身論點,並進一步調查他跟有關發展商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