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申請執照須25萬保金
修正案加強管制職業仲介所
(吉隆坡30日訊)人力資源部長拿督斯里里察烈今日在下議院提呈2017年私人雇用機構修正法案一讀,以加強管制職業中介中心,規定凡是包辦國內外包括安排外勞來馬工作的中心,在申請執照時須繳付高達25萬令吉的保證金。
不過,法案闡明,業者可以在決定結束營業或被撤銷執照或執照滿期但未更新的情況下,從宣佈結束營業的12個月內,向當局索回保證金。
法案新增14C條文闡明,所有申請職業中介中心執照人士,必須根據公司申請的商業執照類別支付保證金。
在此法案下,從事職業仲介中心的業者必須向人力部申請商業執照,執照有效期只維持24個月,因此須每兩年更新執照。違例者一旦罪成可判罰款不超過2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申請成立職業中介仲心業者不僅要支付保證金,也需要繳付手續費,手續費是不能退還的。可向覓職者徵註冊安置費
此外,修正案增設新的14A、 14B、14C、14D、14E及14F條文,闡明仲介中心可以向找工者徵收註冊費和安置費。
法案指出,任何人士若徵收更高的收費或提供找工者、雇主或非大馬公民員工的偽造資料,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第30條文闡明,若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職員抵觸此法令,公司也會有罪,除非能夠證明公司並不知情或已設法阻止犯錯。
業者須符合多項條件才能成功申請執照,包括公司必須是在2016年公司法令下註冊,這包括根據公司營業類別支付繳足資本和公司股權至少有50%股權由大馬公民掌 控、申請表格上的公司董事名字必須是大馬公民,沒有破產和沒有販賣人口和強迫勞工的案底、擁有合適場所以及公司名稱必須以“Agensi Pekerjaan”為首。
法案新增11A條文,闡明若業者沒有遵守條例、涉及販賣人口和強迫勞工活動、公司倒閉或使用偽造文件申請執照,人力局總監有權在無須支付賠償下,凍結或撤銷業者的執照。不能擅自轉讓經營權法案也指出,已倒閉的職業中介中心有責任在報章、該公司網站以及公司範圍刊登或張貼停業廣 告。
法案闡明,業者不能在未經總監的允准下,擅自轉讓經營權、出租或抵押執照給他人。違例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業者若要成立分行也需要向當局提出申請。違法者可面對罰款不超過2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刑罰。
業者若有意關閉中心,必須至少60天期限以書面方式通知當局以及在報章刊登廣告。
這項法案並不適用於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任何人士也不能向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採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