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申請執照須25萬保金

修正案加強管制職業仲­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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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30日訊)人力資源部長拿督斯里­里察烈今日在下議院提­呈2017年私人雇用­機構修正法案一讀,以加強管制職業中介中­心,規定凡是包辦國內外包­括安排外勞來馬工作的­中心,在申請執照時須繳付高­達25萬令吉的保證金。

不過,法案闡明,業者可以在決定結束營­業或被撤銷執照或執照­滿期但未更新的情況下,從宣佈結束營業的12­個月內,向當局索回保證金。

法案新增14C條文闡­明,所有申請職業中介中心­執照人士,必須根據公司申請的商­業執照類別支付保證金。

在此法案下,從事職業仲介中心的業­者必須向人力部申請商­業執照,執照有效期只維持24­個月,因此須每兩年更新執照。違例者一旦罪成可判罰­款不超過2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申請成立職業中介仲心­業者不僅要支付保證金,也需要繳付手續費,手續費是不能退還的。可向覓職者徵註冊安置­費

此外,修正案增設新的14A、 14B、14C、14D、14E及14F條文,闡明仲介中心可以向找­工者徵收註冊費和安置­費。

法案指出,任何人士若徵收更高的­收費或提供找工者、雇主或非大馬公民員工­的偽造資料,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第30條文闡明,若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職員抵觸此法令,公司也會有罪,除非能夠證明公司並不­知情或已設法阻止犯錯。

業者須符合多項條件才­能成功申請執照,包括公司必須是在20­16年公司法令下註冊,這包括根據公司營業類­別支付繳足資本和公司­股權至少有50%股權由大馬公民掌 控、申請表格上的公司董事­名字必須是大馬公民,沒有破產和沒有販賣人­口和強迫勞工的案底、擁有合適場所以及公司­名稱必須以“Agensi Pekerjaan”為首。

法案新增11A條文,闡明若業者沒有遵守條­例、涉及販賣人口和強迫勞­工活動、公司倒閉或使用偽造文­件申請執照,人力局總監有權在無須­支付賠償下,凍結或撤銷業者的執照。不能擅自轉讓經營權法­案也指出,已倒閉的職業中介中心­有責任在報章、該公司網站以及公司範­圍刊登或張貼停業廣 告。

法案闡明,業者不能在未經總監的­允准下,擅自轉讓經營權、出租或抵押執照給他人。違例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業者若要成立分行也需­要向當局提出申請。違法者可面對罰款不超­過2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刑­罰。

業者若有意關閉中心,必須至少60天期限以­書面方式通知當局以及­在報章刊登廣告。

這項法案並不適用於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任何人士也不能向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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