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有效解決選民登記程序爭議
作為一個奉行民主內閣制的國家,大馬國民其中一個重要權利包括登記為選民,並投下神聖一票決定各級政府的政權,彰顯本身作為人民老闆的話語權。
問題是,內閣制和總統制這兩種作為目前世界主流的選舉制度,其模式和程序畢竟存有原則性分別。而其中之一就是,前者不像後者般,讓全國選民不分區域皆一視同仁,享有直選最高領導─總統的權利。反之,必需以不同選區劃分為基礎,先讓各區選民選出選區內的立法議員。然後才從議會裡的所有當選議員當中,選出獲得多數支持的領袖成為最高領導─首相。
也就因此,根據聯邦憲法第119條款,其中一個作為大馬選民的資格要求,包括必需居住在某一個選區,才能在大選時在該選區投票。同樣的,在這個享有人身自由的國度,當任何選民搬遷住址時,當然也可以依據這項同樣原則,向選委會登記其投票地址的搬遷。
但我必需強調,這項所謂的投票選區登記程序,理應只是一項技術性問題。不管在內閣制或我國聯邦憲法的條款下,任何人一旦符合作為選民的核心條件和精神,包括是大馬公民和足齡,其投票權利就該獲得尊重。更不應該被任何單位本末倒置,以僅僅的選區登記程序出現爭議為由,而剝奪其被列入選民冊的權利。
因此,對於行動黨國會議員潘儉偉和王建民日前揭發,根據2016年第4季度的雪州選民冊數據,在短短3個月內就有2550名新選民被他人舉報反對被列入選民冊,而且接近80%為華裔選民。我認為這數據不可謂不驚人,所有擁有民主醒覺的國民都應該給予關注,並向選委會施壓,要求給予明確交代。
當然我也必需強調,此課題應宏觀地以超越政黨利益的角度加以看待。
雖然一眾在野黨黨議員,在這方面都把矛頭指向執政黨,包括意有所指巫統、馬華等一眾國陣議員,涉及在背後系統性地操縱這些選民的選區搬動,或濫用有關舉報反對程序阻止其他選民登記或搬動其選區住址。但我卻認為情況可以更完整看待。事實上,也有不少反對黨議員為了本身利益而特意炒作此議題。
舉個例子,在我活躍的國會選區-亞沙。早前某個當地的行動黨州議員,就特意含沙射影指一些有心人士,以區區30令吉誘使該區的一些弱勢群體搬遷選民地址。而當我立即反擊並挑戰她公開有關有心人士身分,並作出承諾倘若我被揭發涉及任何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選民搬動選區議程,則馬上放棄下屆大選的參選權。唯對方至今始終不願給予任何回應,看來只是有意藉此撈取同情票。
另外,坊間多年來不也流傳類似傳言,指某些反對黨領袖為了鞏固本身在一些灰區選區的勝望,而通過系統性議程把鄰近屬於白區選區的選民,搬遷到該選區。還有在巴生河流域一帶,鑒於聯邦直轄區和雪蘭莪的先天性和原則性區別,即前者只有國會選區而沒有州選區等特殊因素,導致一些反對黨領袖為了確保本身支持者可發揮更大投票影響力,而將其選區登記地址從吉隆坡搬遷到雪州。
為了一勞永逸解決上述種種有關選民選區登記的程序爭議,我在此提出幾個建議。
一,回到選舉法律的相關2012年選民登記條規。雖然該條規的確賦予國民有關舉報反對選民選區登記的權利,但同時也闡明,選委會首先需確定有關舉報擁有充足證據作為支撐,否則有權直接否決。而這也符合一般的舉證原則,即提出有關指控者本身首先必需證明有關指控,而不是要求被指控者證明自己的清白。因此,選委會不該在接獲一些片面投報,如投 訴者指沒看過該選民出現在該住址為由,就勞師動眾要求被投訴者舟車勞頓出席聽證會。
二,由於選民登記都是以身分證資料作準,國民登記局不該在方面出現黑箱作業或鬆懈運作,包括允許部分人士在缺乏充足文件支撐的情況下,頻密更換其身分證的晶片地址登記(而非身分證表面的正式地址),以作為登記選民搬遷地址的用途。其實只要當局嚴格依循一般的身分證地址登記或更換程序,要求申請者出示充足文件,就不會出現類似的選民地址搬遷程序被濫用問題。
三,乾脆直接改革現有的選民登記制為自動選民登記制。所有國民一旦足齡,就自動依據身分證資料把他們納入選民冊。我相信此舉必定有效解決現有的選民地址登記爭議,並省卻不少現時耗費在這方面來自官方和社會的無謂爭議、時間和金錢等龐大資源。
最後,選民本身的醒覺也至關重要。以本身真實地址作為投票選區登記的制度,主要目的不外乎充分保障選民在該選區的權益和話語權,確保選出最適合的人民代議士,並為該選區帶來最理想的地方發展建設和前景。反之,若不居住在當地而登記為當地選民,不但無法照顧本身在真正居住環境內的權益,而且也間接剝奪或影響了當地居民選出本身意屬立法議員人選的權利。可謂兩敗俱傷,即損人也不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