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3組織促允CSOs一同打貪
參與聯國反腐敗公約審查程序
(八打靈再也6日訊 )民主及經濟事務研究中心( IDEAS)、反貪污與朋黨主義中心( C4)及國際透明組織大馬分會( TI- M)促請政府允許公民社會團體(CSOs),更多地參與國家所執行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的審查程序,一同打擊貪污罪案。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8年在馬來西亞生效,其中的第13條闡明,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鼓勵公務員以外的人民,包括公民社會、非政府組織及民間團体積极參與防止及打擊貪污的行列。
反貪會日前邀請民主及經濟事務研究中心、反貪污與朋黨主義中心及國際透明組織大馬分會,作為公民社會團體的代表,參與馬來西亞執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情況的審查過程。C4:須建立公共機構獨立性
反貪污與朋黨主義中心(C4)創辦人辛蒂亞加布里今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說,在此次的審查過程中,探討的問題包括了關於我國民眾對施政表達意見的機制。
她說,反貪會和公民社會團體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以打擊罪案及鼓勵民眾舉報備受“高度關注”的案件。
她續說,為了加強民眾的參與度,必須先建立公共機構的獨立性。
國際透明組織大馬分會(TI-M)行政會議成員周派吉表示,我國並沒有強制性的 公共諮詢過程。TI-M:舉報者沒完全受保護
在談及民眾在舉報貪污案件的參與度時,周派吉表示,舉報者實際上並無完全受到2010年保護吹哨者法令的保障。
“民眾必須向執法單位舉報貪污,但在某些情況下,舉報者的保護可被撤銷,如舉報者涉及不當的行為,這也造成民眾對舉報貪污一事感到恐懼。”
辛蒂亞加布里則補充,凡是向非政府組織或非執法單位舉報貪污案者,將無法在2010年保護吹哨者法令下受到保護,這導致挺身舉報的人數偏低。
此外,公民社會團體也建議政府繼續向民眾公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審查報告。IDEAS促續公開審查報告民主及經濟事務研究中心(IDEAS)首席營運員楊淑雯表示,這將確保民眾意識到馬來西亞已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從中知道我國政府是否遵循了審查中所提出的建議。
她說,今年是馬來西亞政府第二次接受審查,首次審查是在2012年,當時政府有向民眾公開審查報告,希望政府可以繼續這做法。
出席新聞發布會人士尚有國際透明組織大馬分會(TI-M)高級執行員巴瓦妮及馬來西亞大學生組織總秘書阿斯克。
聯合國是在1984年12月10日接納這項公約,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不過卻在1987年6月26日才正式執行。
馬來西亞是其中27個未簽署和接納這項公約的國家之一。拉沙里:關注扣留所死亡案人權委員會主席丹斯里拉沙里依斯邁今日在一項媒體匯報會上指出,政府現在是時候認真思考簽署這項聯合國公約,畢竟民間組織在過去2年已經做出不少努力。
“我們會協助說服政府和教育國民,並希望政府能盡快落實,我們知道外面有很多人還不支持這項保護人權的公約,人 權委員會努力推廣這項運動,扮演幕後催化劑的角色。”
人權委員會和以上3個團體發表的聯合聲明指出,他們從2015年開始展開要馬來西亞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運動,並堅信大馬政府加入這公約的重要性,而實際上它也將決定政府和其相關的執法單位遵守和體現公約所規定的責任。
“我們特別關注在大馬所發生的死於警方扣留所的案件,因為當中可能因為警方一時的疏忽或涉及行為不檢所導致。”阿迪奧華合:盼明年杪落實另一方面,聯合國反對虐待委員會(UNCAT)成員阿迪奧華合在交流會上也說,他樂觀看待大馬政府對這項公約的支持,並給予6至18個月的時間簽署,希望 在2018年杪看到它落實。
針對大馬現存兩套法律,即民事法庭和伊斯蘭法律刑罰,他認為,大馬作為一個伊斯蘭國,應該根據伊斯蘭教義批准該公約。
“如果這是一個好的穆斯林國家,那麼它就會批准,因為其宗旨是要尊重每個人在伊斯蘭教義中的尊嚴,而尊嚴是伊斯蘭的核心。”駱燕萍:不應公開鞭打學生人權委員會委員拿督駱燕萍則表示,從教育工作者的角度來看,學校教師對學生施以鞭刑的體罰,若根據聯合國公約內之定義,也算是一種酷刑,因此必須首先摒除公開在集會上鞭打學生,教師應該採取閉門式的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