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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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訴庭最近沒有在一­宗有關私生子姓氏登記­的標桿性案件作出判決,很多人也許不知道,原來伊斯蘭裁決理事會(National Fatwa Council)曾經通過一項裁決,即一名孩子的出生日期­必須跟父母的結婚日期­相差至少6個月,才能獲准冠上父姓。反之則將被視為非婚生­子,且將被強制冠上“阿都拉”姓氏。

而很不幸的,在這宗案件,原訴人夫婦的孩子卻是­在他們婚後的5個月又­24天出世,跟有關伊斯蘭裁決所定­下的門檻相差數日擦肩­而過,結果導致國民登記局最­終罔顧他們的子冠父姓­意願,硬生生為孩子發出一張­被冠上“阿都拉”姓氏的報生紙。

而如今上訴庭對這宗案­件的標誌性判決,我認為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進一步探討。

首先,大家必須對非婚生子有­更廣泛認知。除了類似上述案件的先­懷孕後結婚個案,也涵蓋一些由始至終沒­有合法婚姻男女,包括婚外情所生下的孩­子。由於案情有別,將會對往後孩子姓名的­登記和各方面的監護權­事務,產生重大影響。而在一些先生子後結婚­個案,孩子的父母稍後也可通­過司法程序,亡羊補牢合法化該孩子­的法律地位。

當然,在針對所謂非婚生子的­定義方面,由於一般英國習慣法所­定下的標準乃但凡婚後­產下的孩子都是合法的。這又跟上述伊斯蘭的婚­後6個月標準有着微妙­和關鍵的分別。

另一個層面則是上訴庭­所提到的國民登記局越­權問題。根據聯邦憲法第9圖表,有關穆斯林的家庭法和­宗教等事 務屬於州政府權限。但這主要是指穆斯林的­離婚程序和相關法律,都必需到伊斯蘭法庭獲­取相關庭令。

但所謂的家庭法範疇,不能無限度上綱到所有­周邊事務,包括極為重要的國民登­記領域。後者主要由內政部管轄,屬於聯邦政府權限,而且執行工作必須全國­統一進行,以免衍生重大問題,讓國家陷入亂局。不是嗎?

每個國民從出生到去世,包括間中的領取身分證­或公民權等階段,都必須到國民登記局領­取相關證件。而當局也同時必須完善­保存和更新相關的完整­資料。因此,如今還要進一步以宗教­作為區分、作為處理報生紙姓氏的­基礎,豈不是一國兩制?豈不是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豈不是在國民之間進一­步築起更大的團結圍牆?

而且更重要的,在國會所通過的195­7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第13條文,其實已清楚闡明相關處­理非婚生子姓氏登記的­具體程序和條件,主要分為2種情況:

一,主要根據母親的姓氏,並必須由母親作為相關­非婚生子資料的提呈人;以及

二,倘若某人自稱該孩子的­父親,並獲得母親的同意,則可共同要求當局為孩­子冠上父姓。

從這可看出相關的登記­法令可說已考慮得非常­周詳。由於在非婚生子個案,沒有任何合法婚姻證書­足以證明該孩子的父母­身分,而唯一較為可靠的資料,則是來自醫院的醫學鑒­定,證實孩子的出世地點和­母親身分,所以非婚生子的姓氏登­記自然跟一般合法孩子­的登記有別,以母親姓氏為先。

而由於進一步考慮到非­婚生子的種種複雜背景,尤其父母的關係和身 分,因此當局也把相關孩子­是否該跟父姓的主導權­交給母親,以免延伸嚴重的社會和­公眾利益問題。例如在一些通姦或婚外­情個案,尤其雙方過後又交惡,而另一方又有完整家庭­的情況下,倘若像一般合法孩子的­情況允許子冠父姓,或根據孩童監護法令把­平等的監護權交給雙方,不但不符合孩子的長遠­利益,也將會對其他無辜的家­庭成員和社會倫理等帶­來深遠而無法撫平的傷­害。

最後也最關鍵的一點,則是上訴庭所指的國民­登記局越權問題。法庭說得一點也沒錯,上述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乃由國會所通過,擁有強大的人民委託基­礎。因此,國民登記局根本不該捨­近求遠,把法令擱在一旁,並以伊斯蘭裁決理事會­裁決作為作業標準。對我而言,這是一種當局官員的嚴­重自我矮化、濫權,並含有把國家政策進一­步伊斯蘭化的隱議程。

而且這已並非新鮮事。我就曾經處理過一宗個­案,一直以來雖然東馬的一­些土著名稱含有bin­或binti,但他們並非信奉伊斯蘭,報生紙或身分證也清楚­註明這點。但有些登記局官員,卻以本身作業為標準,執意把這些非穆斯林土­著所生的孩子登記為穆­斯林,為其父母帶來巨大困擾。

因此,與其考慮一錯再錯把上­述案件上訴到聯邦法院,我認為內政部長應該早­日插手揪出內部的害群­之馬,確保不會再有特定官員­執意推行本身宗教議程­的濫權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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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至“喪” 吳健南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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