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若上訴庭最近沒有在一宗有關私生子姓氏登記的標桿性案件作出判決,很多人也許不知道,原來伊斯蘭裁決理事會(National Fatwa Council)曾經通過一項裁決,即一名孩子的出生日期必須跟父母的結婚日期相差至少6個月,才能獲准冠上父姓。反之則將被視為非婚生子,且將被強制冠上“阿都拉”姓氏。
而很不幸的,在這宗案件,原訴人夫婦的孩子卻是在他們婚後的5個月又24天出世,跟有關伊斯蘭裁決所定下的門檻相差數日擦肩而過,結果導致國民登記局最終罔顧他們的子冠父姓意願,硬生生為孩子發出一張被冠上“阿都拉”姓氏的報生紙。
而如今上訴庭對這宗案件的標誌性判決,我認為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進一步探討。
首先,大家必須對非婚生子有更廣泛認知。除了類似上述案件的先懷孕後結婚個案,也涵蓋一些由始至終沒有合法婚姻男女,包括婚外情所生下的孩子。由於案情有別,將會對往後孩子姓名的登記和各方面的監護權事務,產生重大影響。而在一些先生子後結婚個案,孩子的父母稍後也可通過司法程序,亡羊補牢合法化該孩子的法律地位。
當然,在針對所謂非婚生子的定義方面,由於一般英國習慣法所定下的標準乃但凡婚後產下的孩子都是合法的。這又跟上述伊斯蘭的婚後6個月標準有着微妙和關鍵的分別。
另一個層面則是上訴庭所提到的國民登記局越權問題。根據聯邦憲法第9圖表,有關穆斯林的家庭法和宗教等事 務屬於州政府權限。但這主要是指穆斯林的離婚程序和相關法律,都必需到伊斯蘭法庭獲取相關庭令。
但所謂的家庭法範疇,不能無限度上綱到所有周邊事務,包括極為重要的國民登記領域。後者主要由內政部管轄,屬於聯邦政府權限,而且執行工作必須全國統一進行,以免衍生重大問題,讓國家陷入亂局。不是嗎?
每個國民從出生到去世,包括間中的領取身分證或公民權等階段,都必須到國民登記局領取相關證件。而當局也同時必須完善保存和更新相關的完整資料。因此,如今還要進一步以宗教作為區分、作為處理報生紙姓氏的基礎,豈不是一國兩制?豈不是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豈不是在國民之間進一步築起更大的團結圍牆?
而且更重要的,在國會所通過的1957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第13條文,其實已清楚闡明相關處理非婚生子姓氏登記的具體程序和條件,主要分為2種情況:
一,主要根據母親的姓氏,並必須由母親作為相關非婚生子資料的提呈人;以及
二,倘若某人自稱該孩子的父親,並獲得母親的同意,則可共同要求當局為孩子冠上父姓。
從這可看出相關的登記法令可說已考慮得非常周詳。由於在非婚生子個案,沒有任何合法婚姻證書足以證明該孩子的父母身分,而唯一較為可靠的資料,則是來自醫院的醫學鑒定,證實孩子的出世地點和母親身分,所以非婚生子的姓氏登記自然跟一般合法孩子的登記有別,以母親姓氏為先。
而由於進一步考慮到非婚生子的種種複雜背景,尤其父母的關係和身 分,因此當局也把相關孩子是否該跟父姓的主導權交給母親,以免延伸嚴重的社會和公眾利益問題。例如在一些通姦或婚外情個案,尤其雙方過後又交惡,而另一方又有完整家庭的情況下,倘若像一般合法孩子的情況允許子冠父姓,或根據孩童監護法令把平等的監護權交給雙方,不但不符合孩子的長遠利益,也將會對其他無辜的家庭成員和社會倫理等帶來深遠而無法撫平的傷害。
最後也最關鍵的一點,則是上訴庭所指的國民登記局越權問題。法庭說得一點也沒錯,上述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乃由國會所通過,擁有強大的人民委託基礎。因此,國民登記局根本不該捨近求遠,把法令擱在一旁,並以伊斯蘭裁決理事會裁決作為作業標準。對我而言,這是一種當局官員的嚴重自我矮化、濫權,並含有把國家政策進一步伊斯蘭化的隱議程。
而且這已並非新鮮事。我就曾經處理過一宗個案,一直以來雖然東馬的一些土著名稱含有bin或binti,但他們並非信奉伊斯蘭,報生紙或身分證也清楚註明這點。但有些登記局官員,卻以本身作業為標準,執意把這些非穆斯林土著所生的孩子登記為穆斯林,為其父母帶來巨大困擾。
因此,與其考慮一錯再錯把上述案件上訴到聯邦法院,我認為內政部長應該早日插手揪出內部的害群之馬,確保不會再有特定官員執意推行本身宗教議程的濫權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