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11鬥雞漢逃牢獄之災
上訴得直改罰款500
(古晉12日訊)因非法鬥雞而各自被判監禁10天的11名男子,今午在高庭上訴得直,改為被判罰款500令吉或監禁7天取代。
11名年齡介於20歲至71歲的被告,被控於今年4月27日,出現在婆羅洲房屋發展花園,一個充當非法鬥雞的足球場。
此舉抵觸1973年防止虐待動物“鬥雞”條例第 3(1)條文,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達3個月,或罰款達500令吉。
■原被判監禁10天
據悉,由於11名被告當時沒辯護律師,被判監禁10天讓他們不知所措。在押去監獄的第2天,其中有被告家人聘請範宜福律師,向法庭提出暫緩懲罰申請,並以1500令吉現金保外,以便等候上訴至 高庭。
上訴案是由高庭司法專員思麗丁娜負責聆審,她指出,11名上訴人只是出現在非法鬥雞場,並沒參與非法鬥雞,或主辦非法鬥雞活動,因此推翻當時推事庭監禁10天的判決,改判罰款500令吉。
據案情指出,警方在進行逮捕行動時,於現場也取獲一隻活鬥雞、一把鬥雞刀及磅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