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Kuching)

11鬥雞漢逃牢獄之災

上訴得直改罰款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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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晉12日訊)因非法鬥雞而各自被判­監禁10天的11名男­子,今午在高庭上訴得直,改為被判罰款500令­吉或監禁7天取代。

11名年齡介於20歲­至71歲的被告,被控於今年4月27日,出現在婆羅洲房屋發展­花園,一個充當非法鬥雞的足­球場。

此舉抵觸1973年防­止虐待動物“鬥雞”條例第 3(1)條文,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達3個月,或罰款達500令吉。

■原被判監禁10天

據悉,由於11名被告當時沒­辯護律師,被判監禁10天讓他們­不知所措。在押去監獄的第2天,其中有被告家人聘請範­宜福律師,向法庭提出暫緩懲罰申­請,並以1500令吉現金­保外,以便等候上訴至 高庭。

上訴案是由高庭司法專­員思麗丁娜負責聆審,她指出,11名上訴人只是出現­在非法鬥雞場,並沒參與非法鬥雞,或主辦非法鬥雞活動,因此推翻當時推事庭監­禁10天的判決,改判罰款500令吉。

據案情指出,警方在進行逮捕行動時,於現場也取獲一隻活鬥­雞、一把鬥雞刀及磅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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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搶劫案第4名嫌­犯(左二)由羅國華副警長(右)和刑警押往警署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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