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中証監會2年第3度減­持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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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連跌之際,中國証監會再次修改完­善減持規定,同時,滬深兩大交易所發佈實­施細則,對當前市場上盛行的“過橋減持”、“精準減持”、“惡意減持”以及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進行規范。這是2015年夏季股­災以來,中國股市監管者第三次­發佈減持規定。

自2015年夏季中國­股市出現股災以來,大股東屢屢大肆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為市場­側目,其中不乏通過高送轉、虛假重組等方式涉嫌違­規減持的現象存在,這也對股市帶來較大沖­擊。

舊版“實施中發現新問題”

針對此,中國証監會在2015­年7月和2016年1­月,兩度發佈了有關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的規定,此次再次修改,証監會稱因舊版規定“實施過程中發現了新問­題”。

証監會表示,上市公司股東和相關主­體利用“高送轉”推高股價配合減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規則­空白過橋減持等行為時­有發生,不但嚴重影響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的預期,也對二級市場尤其是

對投資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

股市承壓面臨“失血”

同時,產業資本的大規模減持,不但會令股市承壓,危害股市健康發展,也會給整個宏觀經濟帶­來危害,使實體經濟面臨“失血”風險。

証監會上週五宣佈修改­減持規定後,第二天就火速發佈實施­修改後的新規。

上週六發佈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過橋減持”。明確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應當遵守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証券交 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擴大監管范圍,雖不是大股東,但如其持有公司IPO­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3個月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

完善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監高的減持預­披露要求,以及誠信義務,防范其通過辭職規避減­持規則。

完善協議轉讓規則。明確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類似協­議轉讓的行為應遵守減­持規定。大股東減持或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新規對專注於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予必­要政策支持。

另外,此次減持政策調整不涉­及首發鎖定期問題,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問題。

上交所當日出台的實施­細則,細化了減持限制:大股東方面,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採取大宗交易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採取協議轉讓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董監高辭職股份轉讓須­按規定

其他股東方面,減持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後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50%;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在連續90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受讓兩方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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