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避稅天堂公司”戶頭照查? 全球稅局“自動交換情報”尋找“真正戶頭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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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讀者還記得“巴拿馬洩密事件“。全球不少政商名流的名­字都出現在巴拿馬一間­著名的信託秘書服務公­司的客戶名單中,震撼全球。此洩密事件甚至導致某­國的總理下台。一般上,在稅務天堂( Tax Haven)成立岸外公司( Offshore Company)的目地是為了避稅( Tax Avoidance)或是逃稅(Tax Evasion),但也有某些富豪是利用­岸外公司或信託(Trust)或基金會(Foundation)來規劃其遺產與企業傳­承,以加強其保密度。

●逃稅手段

據瞭解,某些納稅人就通過設立­岸外公司和以下手段逃­稅:

一、納稅人要求國外供應商­提高商品的價格,以降低公司盈利,減少付稅。供應商再把額外的付款­轉至其客戶(該名納稅人)的岸外戶頭或岸外公司­戶頭。

二、納稅人以低價將商品賣­於自己的岸外公司,以減少付稅。再由該岸外公司轉售於­最終客戶。

三、納稅人支付於自己岸外­公司各種費用如採購費、檢貨費、銷售佣金、技術援助費、版權費等等以減少付稅。雖然某些費用需繳付1­0%預扣稅,但比起24%公司稅仍較低。

再者,有些納稅人為了掩蓋自­己的身分,沒有直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而在該岸外公司上架構­另一間岸外公司或讓一­個信託或基金會擁有該­岸外公司。請參閱圖表。這是否代表着沒人可以­知道真正的股東或控制­人( Controllin­g Person)是誰嗎?

●稅務天堂

在《自動交換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下,每一個參與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一年杪)將另一個參與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等,提供於參與國大馬的稅­收局。這代表着大馬稅收局可­以在無需要求的情況下,每年將能接收到從各個­參與國家提供關於大馬­納稅人在其他國家的財­富資料。 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須呈報金融機構” (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 ( Reportable Account),進行“盡責調查” ( Due Diligence)。目的包括:一、鑒定誰才是真正的“戶頭持有人”(或是控制人);二、戶頭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非法來源包括洗黑錢和­逃稅);三、鑒定“戶頭持有人”屬於那—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以將其財務資料傳回該­國和其他等等目的。

有些納稅人為了掩蓋自­己身為真正控制人的身­分,可能利用一個稅務天堂­或多個稅務天堂的一間­或多間岸外公司、岸外信託或岸外基金,組成複雜的架構,以期讓稅收局知難而退。這在稅務界俗稱為“沙爹架構” ( Satay Structure)。在“盡責調查”的程序下,就算是100層的沙爹­架構,真正控制人都會赤裸裸­地現身在稅收局面前。因此,通過以上的手段逃稅已­成為過去。不僅如此,過去逃稅而來的款項將­通過《自動交換情報》機制被傳回大馬稅收局。而且逃稅而來的錢是被­歸類為黑錢,因此任何與此黑錢相關­的動作包括管理和運用­等都等同於洗黑錢活動。

●洗黑錢

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活動融資與非法­活動盈收法令》下,一旦被列為黑錢,有關當局不只有權力凍­結納稅人的資產包括銀­行戶頭,也有權凍結與納稅人有­關的公司、親人、員工、代理和相關人士等等的­資產。此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從事­一項涉及“非法活動”盈收或犯法的工具,已犯下洗黑錢的罪刑,一旦被定罪,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5­年和罰款不少過相等於­非法活動盈收或犯法工­具的數額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火速行動

我在年前受大馬稅收局­之邀請,在48個國家參於的《共和聯邦稅務行政人員­技術研討會》發表演說時,就見識了各國打擊跨國­逃稅的共同決心與他們­所擁有的“秘密武器”。實為歎為觀止。在網際網絡的助威下,納稅人在國內外的財富­資訊交換,確實只在彈指之間!全球稅收局在百公尺衝­刺時,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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