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無國籍小孩在馬來西亞
在馬來西亞,“無國籍”或處於“無國籍”風險有許多不同的例子和例外,不僅限於華裔,印裔、巫裔、少數原住民和難民等也面臨相同困境,以下簡單區分較為常見的4種:
一、非婚生小孩
這是最常見的案例。在馬來西亞,非婚生小孩的國籍跟隨母親,若一名印尼籍母親沒有透過合法的程序結婚,那孩子出生後就會被馬來西亞“單方面”認定為印尼公民,在這同時,孩子母親也必須到駐馬印尼大使館“報戶口”才能確立孩子身分,否則孩子將陷入無國籍風險;但如果母親是大馬公民,即使並非透過合法程序結婚,小孩依然自動成為大馬人。
現實常見的狀況為:丈夫是大馬公民,在和外籍妻子生下小孩後,常因夫妻沒註冊結婚或結婚證書不受承認,孩子因此無法成為大馬公民;抑或丈夫和外籍妻子分居或外籍妻子回國後,因缺乏合法的結婚證書證明和小孩的關係,這時被留下的小孩既無法回到母親的國家,也不被承認為大馬公民。
因此,“合法”的結婚證明是孩子獲得大馬公民權的關鍵。在法律角度上,透過合法程序結婚的父母,其孩子的出生證明才會註明父母是夫妻關係,而這在法律上才能證明“父親”的身分,孩子也才能自動獲得公民權。反之,馬來西亞將認定該小孩的國籍跟隨母親。
二、延遲、遲為孩子辦理戶口
以上問題進而衍生父母無法在孩子出生後即 時辦理戶口,而必須“延遲” ( delayed)或“遲” ( late)辦理。一般上,這些家庭在為孩子辦理戶口時常面對過於官僚、僵化等要求,包括不同地區的國民登記局有不同的標準和程序,造成問題更加棘手。
若無法滿足國民登記局要求的文件,即無法出示相關證明的孩子(父母雙亡、下落不明、沒有證件),申請出生證明將面對重大困難和延誤。即便申請成功,獲取正式出生證明的過程是極為緩慢的,如阿清就等了快10年。
針對被駁回申請的相關例子,有關當局有時並沒給予具體的原因說明,讓申請者的意志、希望持續被消耗,這種無形消耗不是以月,而是以年計。
三、領養小孩之管道
在領養小孩的法律程序上,馬來西亞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所依循的法律並不相同:穆斯林根據伊斯蘭教法,非穆斯林有2種合法途徑,分別是1952年登記法令( RAA,穆斯林亦適用)和1952年領養法令( AA,只適用於非穆斯林)。而以上的登記法令和領養法令只適用於西馬。
一般上,領養小孩並不造成問題,關鍵在於有些父母並不了解領養程序,或是認為正式的領養手續太緩慢。2012年《馬來西亞兒童權利狀況報告》指出,合法的領養程序從申請到批准需大約2年的等待期,社工人士、包括父母因此常抱怨等待時間太過冗長。這時,有些父母會轉向可信度較低的管道,透過賣嬰集團、直接聯繫欲領養小孩的父母,用金錢交換嬰兒。
在風險較高的領養途徑上,父母拿到的出生證明或許是“偽造”的。在父母不知情也無從查證情況下,會一直拖到孩子欲辦理護照或身分證時才發現,原來該小孩的戶籍資料根本不存在。這時孩子的“偽造”出生證明也會被當局沒收,成為無國籍小孩。
四、難民、移民所生下的小孩
難民的後代目前並沒受到大馬立法或是行政上的保護,身分和地位亦不受承認。根據1959/1963年《馬來西亞移民法》,馬來西亞並沒有區別尋求庇護者、難民、非正規移民、無相關證件或是無國籍人士,反之籠統將他們一併歸類於“非法移民”,因此父母和孩童都非常容易遭到逮捕。
在馬來西亞,難民大多來自緬甸的羅興亞民族,有少數來自斯里蘭卡、巴基斯坦等;有一些難民或移民身上並沒有相關文件記錄或是身分證明,基於擔心非正規身分會遭到逮捕或是刁難,因此多未幫孩子辦理戶口,讓孩子在誕生後與父母一同承擔無國籍風險。
在東馬的沙巴亦有大批來自印尼、菲律賓的移民後代。這些小孩雖然在大馬出生,但有些卻不知自己的原籍國(他們的父母是無國籍或父母已遭遣返回國)。雖然沙巴擁有駐馬印尼大使館,菲律賓也有提供流動領事特派團到沙巴不同地區幫忙辦理出生證明,然而覆蓋範圍都不廣,且民眾一般對此認知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