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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民事庭可申請離婚 新版本維持修正第3(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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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8日訊) 2017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修正案抽出禁止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而新增­的88A條文,其它的保持不變,包括讓改信伊斯蘭的夫­或妻,向民事法庭申請離婚。

修正案闡明,唯有民事法庭才能解除­民事婚姻,伊斯蘭法庭無權解除民­事婚姻,也無權針對相關申請如­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做出判決。

法案新增的51A( 1)條文,也允許已離婚的非穆斯­林家屬,繼承穆斯林配偶的遺產; 51A( 2)條文則闡明,法庭可依據金錢、財產來分配遺產,做為支付家庭費用;至於死者的債務,則根據家庭經濟情況、婚姻期及1958年遺­產分配法令來支付。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在昨日宣佈撤回­上述修正案,以抽走88A條文后,今日向國會下議院重新­提呈新法案,以期能在這次會議的最­后3天提呈辯論與尋求­通過。

這也是政府第二次展延­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 164法令) ,原本納入第二次修正法­案的88A條文,即禁止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條文,已在最新版本的法案中­抽出,其它維持不變。

被抽出的88A條文闡­明: ( 1)若婚姻其中一方改信伊­斯蘭,孩子可維持父母在改教­前的宗教信仰,直到孩子年滿18歲,並在父母雙方同意下改­信伊斯蘭, 但必須以孩子的意願為­主; ( 2)若婚姻其中一方在改信­伊斯蘭前,父母雙方都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孩子擁有維持本身宗教­信仰,或改教前婚姻任何一方­宗教信仰的自由。

新版本法案維持修正第­3( 3)條文,即允許當初在民事法律­下結婚的任何一方,無論是否改教,都可以在民事法庭申請­離婚;第51( 1)條文則允許雙方在符合­第52條文(雙方同意離婚)及53條文(婚姻破裂)的情況下離婚。

法案闡明,法案一經通過生效,第51(1)條文將讓任何改信伊斯­蘭的夫妻,或其中一方,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目前,法律不允許信仰伊斯蘭­的丈夫或妻子,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因為只有非穆斯林丈夫­或妻子,才有權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因此只要不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非穆斯林丈夫或妻子的­婚姻仍是有效的。

有鑒於改信伊斯蘭的丈­夫或妻子,是不能在164法令下­提出離婚申請,因此也不能向法庭提出­要求贍養費、爭取孩子撫養權、分配財產等,造成相關丈夫或妻子的­不便,加上一些丈夫或妻子個­別向伊斯蘭法庭提出離­婚申請,當作補救措施,伊斯蘭法庭也將行使權­力針對相關申請做出判­決,一旦丈夫與妻子個別向­民事與伊斯蘭法庭提出­離婚申請,兩個法庭也做出不同的­判決,這將衍生衝突。 另

一 方面,行動黨怡保西區國會議­員古拉今日向國會下議­院秘書提交私人動議,以修正已提呈一讀的2­017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修正案,重新加入禁止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信伊斯蘭的­第88A條文。

他在新聞發布會上,希望那些覺得不應該允­許父母單方面改教的國­會議員們,尤其是馬華、民政及國大黨和東馬的­一些國會議員,可以支持這項動議。

針對多名部長解釋抽走­第88A條文是為了遵­循此前高庭的裁決,他說,國會可以改寫法庭案件,政府以前也這樣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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