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新加坡協助大馬查稅?
新加坡稅收局在8月25日發出了在《自動交換情報》(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下的“通用報告標準”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指南草案,又向《自動交換情報》跨前了一步。
根據該指南,“通用報告標準”是一項國際認可的自動交換“金融戶頭資料” (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的標準,而且它是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OECD)與透明與交換稅務情報的環球論壇( Global Forum for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所承認。
反洗黑錢
“通用報告標準”設下以下指導方向:
1. 須交換的“金融戶頭資料”; 2. 須呈報的金融機構; 3. 涵蓋的戶頭與納稅人類別;和4. 客 戶 “盡 責 調 查 ” ( D u e Diligence)程序。
據該指南指出“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 ( Singapore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GFIs) 可以擴大其現有的“反洗黑錢”(Anti-Money Laundering)與“瞭解您的客戶”(Know Your Clients)的程序來符合“通用報告標準”的“盡責調查”與呈報的要求。
新國立法推行
為了履行對“通用報告標準”的承諾,新加坡通過了“2016年所得稅 (國際稅務合規合約)(通用報告標準)條例” [ 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greement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Regulations 2016] ,生效日期為2017年1月1日。
與此同時,新加坡稅收局也發出了“通用報告標準常見的問題” ( CR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與“通用報告標準對“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的戶頭持有人的影響”的資訊刊物。
“擴大方式”
新加坡將採用“擴大方式” ( Wider Approach)來推行《自動交換情報》的通用報告。這包括授權( i)“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進行盡責調查以鑒定現有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 ( ii)如果戶頭持有人是非活躍非金融個體( Passive Non Financial Entity),則對非活躍非金融個體的控制人士( Controlling Person)進行盡責調查。
在《自動交換情報、所得稅、消費稅策略研討營》上,有參加者問道: “我們的鄰國真的會為大馬稅收局提供我國納稅人的財富資料嗎?”。
明年9月30日交換
“通用報告標準”指南清楚列明新加坡《自動交換情報》“通用報告標準”推行時間表,如下:
1/1/2017 ——“2016年所得稅(國際稅務合規合約)(通用報告標準)條例”生效。
30/ 9/ 2017 —— 推出註冊“通用報告標準”電子服務 ( CRS Registration eSvc)。
31/12/2017 ——“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收集“須呈報人士” ( Reportable person)的戶頭持有人的金融戶頭的財務 活動。
1/ 1- 31/ 12/ 2017——“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盡責調查現有戶頭以鑒定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如果情況有變,該金融機構須重新檢討鑒定該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
31/ 3/ 2018——“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向新加坡稅局註冊成為“通用報告標準”呈報者。
3 1 / 3 / 2 0 1 8 ——推出“通用報告標準”呈報電子系統( CRS Submission eSvc)。
31/5/2018 —— “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向新加坡稅收局提交2017呈報年報表,呈報( i)新戶頭 ( ii)高價值戶頭(iii)其他已被列為須呈報戶頭的現有戶頭。
30/ 9/ 2018--新加坡稅收局與新加坡的其他“通用報告標準”的夥伴國交換稅務情報。
31/ 12/ 2018——“新國須呈報金 融機構”完成盡責調查( i)低價值戶頭(ii)現有個體戶頭。
1/ 1- 31/ 12/ 2018——“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盡責調查現有戶頭以鑒定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如果情況有變,該金融機構須重新檢討鑒定該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
各國互助追稅
在全球《自動交換情報》合作下,每一個推行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一年尾)將另一個推行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等,提供於大馬稅收局。這代表着大馬稅收局可以在不須要求的情況下,每年將能接收到從各個參與國家提供而來的關於大馬納稅人在其他國家的財富資料。大馬稅收局將匹對關於這些納稅人的財務資料與其已呈報的所得稅與收入,以鑒定其財富與報稅是否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