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新加坡協助大馬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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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稅收局在8月2­5日發出了在《自動交換情報》(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下的“通用報告標準”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指南草案,又向《自動交換情報》跨前了一步。

根據該指南,“通用報告標準”是一項國際認可的自動­交換“金融戶頭資料” (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的標準,而且它是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OECD)與透明與交換稅務情報­的環球論壇( Global Forum for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所承認。

反洗黑錢

“通用報告標準”設下以下指導方向:

1. 須交換的“金融戶頭資料”; 2. 須呈報的金融機構; 3. 涵蓋的戶頭與納稅人類­別;和4. 客 戶 “盡 責 調 查 ” ( D u e Diligence)程序。

據該指南指出“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 ( Singapore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GFIs) 可以擴大其現有的“反洗黑錢”(Anti-Money Laundering)與“瞭解您的客戶”(Know Your Clients)的程序來符合“通用報告標準”的“盡責調查”與呈報的要求。

新國立法推行

為了履行對“通用報告標準”的承諾,新加坡通過了“2016年所得稅 (國際稅務合規合約)(通用報告標準)條例” [ Income Tax(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greement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Regulation­s 2016] ,生效日期為2017年­1月1日。

與此同時,新加坡稅收局也發出了“通用報告標準常見的問­題” ( CR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與“通用報告標準對“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的戶頭持有人的影響”的資訊刊物。

“擴大方式”

新加坡將採用“擴大方式” ( Wider Approach)來推行《自動交換情報》的通用報告。這包括授權( i)“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進行盡責調查以鑒定現­有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 ( ii)如果戶頭持有人是非活­躍非金融個體( Passive Non Financial Entity),則對非活躍非金融個體­的控制人士( Controllin­g Person)進行盡責調查。

在《自動交換情報、所得稅、消費稅策略研討營》上,有參加者問道: “我們的鄰國真的會為大­馬稅收局提供我國納稅­人的財富資料嗎?”。

明年9月30日交換

“通用報告標準”指南清楚列明新加坡《自動交換情報》“通用報告標準”推行時間表,如下:

1/1/2017 ——“2016年所得稅(國際稅務合規合約)(通用報告標準)條例”生效。

30/ 9/ 2017 —— 推出註冊“通用報告標準”電子服務 ( CRS Registrati­on eSvc)。

31/12/2017 ——“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收集“須呈報人士” ( Reportable person)的戶頭持有人的金融戶­頭的財務 活動。

1/ 1- 31/ 12/ 2017——“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盡責調查現有戶頭以鑒­定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如果情況有變,該金融機構須重新檢討­鑒定該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

31/ 3/ 2018——“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向新加坡稅局註冊成為“通用報告標準”呈報者。

3 1 / 3 / 2 0 1 8 ——推出“通用報告標準”呈報電子系統( CRS Submission eSvc)。

31/5/2018 —— “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向新加坡稅收局提交2­017呈報年報表,呈報( i)新戶頭 ( ii)高價值戶頭(iii)其他已被列為須呈報戶­頭的現有戶頭。

30/ 9/ 2018--新加坡稅收局與新加坡­的其他“通用報告標準”的夥伴國交換稅務情報。

31/ 12/ 2018——“新國須呈報金 融機構”完成盡責調查( i)低價值戶頭(ii)現有個體戶頭。

1/ 1- 31/ 12/ 2018——“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盡責調查現有戶頭以鑒­定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如果情況有變,該金融機構須重新檢討­鑒定該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民國度。

各國互助追稅

在全球《自動交換情報》合作下,每一個推行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一年尾)將另一個推行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等,提供於大馬稅收局。這代表着大馬稅收局可­以在不須要求的情況下,每年將能接收到從各個­參與國家提供而來的關­於大馬納稅人在其他國­家的財富資料。大馬稅收局將匹對關於­這些納稅人的財務資料­與其已呈報的所得稅與­收入,以鑒定其財富與報稅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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